11 月9 日,黎元洪以首义都督的名义致电各省,请派代表赴鄂共商组织临时中央政府。11 日,同盟会中部总会所在地上海也以苏督程德全、浙督汤寿潜、沪督陈其美的名义通电各省,提出由“各省旧咨议局”和“各省现时都督府”各派代表一人到沪讨论筹组临时中央政府。15 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等省代表在上海举行第一次会议,为“各省都督代表联合会”。由于武汉方面坚持代表会应在武汉召开,上海方面只好决定代表联合会迁往武昌开会。11 月30 日,11 省共23 位代表在汉口英租界举行第一次会议,推谭人凤为议长,决定先行起草《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选举雷奋、马君武、王正廷为起草员。会议开到12 月4 日,传来了江浙联军在12 月2 日攻克南京,于是代表会决定以南京为中央临时政府所在地,各省代表即日动身去南京继续开会。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宣统三年十月十二日(1911 年12 月2 日)起草,十三日各省都督代表联合会在武汉通过,1912 年1 月2 日在南京重订。这是辛亥革命后颁布的成立中央政府的第一部法规。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共二十一条,它的基本精神是以国家共和体制为基调,采取总统制为政权制度原则,以参议院为立法机构。在参议院未成立前由各省都督代表联合会代行职权,并选举临时大总统。但其具体内容缺乏民主精神,主要表现在:(1)对于普通国民的权利与义务,《大纲》未作任何规定;(2)对立法机关参议院的组成,《大纲》规定议员不是由人民选举产生,而是由各省都督派遣。
上述规定,显然存在很大的缺陷。造成缺陷的主要原因是:(1)由于当时处在战争环境,迫切需要成立临时中央政府以作号召,很难做到让人民自由选举;(2)当时把重点放在改变国体,推翻封建专制,建立民主共和之上,加之代表会的代表虽以革命派为主,毕竟鱼龙混杂,很少考虑到人民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它很不完备,故名《组织大纲》,而且还是“临时”的。所以,它是一部权宜性的重要临时法规,未称作宪法。
临时参议院的成立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公布1911 年11 月25 日,远在海外的孙中山回到上海。12 月29 日,孙中山被迁往南京继续开会的各省都督代表联合会选为临时大总统。1912 年1 月1日,孙中山从上海到南京就职,宣告中华民国正式成立,改纪年为民国元年。根据《修订大纲》的规定,3 日,增补黎元洪为副总统,组成临时政府。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标志着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的诞生,封建帝制的终结。正如孙中山所说:这是“我国有史以来所未有之变局,吾民破天荒之创举也”①。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按照《组织大纲》规定,1 月3 日通电各省都督府派人来南京组织临时参议院,代替各省都督代表联合会。到28 日开第一次会议时,实际到达的计有江西、湖北、湖南、福建、安徽、江苏、浙江、四川、广东、云南各3 人,山西、广西、贵州、山东、河南各2 人,陕西、奉天、直隶各1 人,共计43 人②。其中同盟会33 人,立宪派8 人,其他2 人。会议选举林森、王正廷为正副议长,李肇甫为全院委员会委员长,宣告临时参议院正式成立。临时参议院的职权,主要有议决暂行法律,临时政府预决算、税法、币制、公债发行,临时大总统交议事件,以及答复临时大总统咨询事件,检查临时政府出纳,对临时大总统行使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制定官制官规、任免国务员和外交使节等同意权。同时还有对行政的监督权,但对总统的弹劾无明文规定。在行使上述权力需要进行投票时,各省3 人中只有一票表决权。
临时参议院成立后,在宪政建设方面,除先后批准和公布诸如《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权限》、《各部官制通则》、《南京府官制》外,最重要的就是着手制定“约法”。
在临时参议院成立时,南北和议正在进行之中,眼看革命政权将落入袁世凯手中,制定“约法”就是为了防范袁世凯的专权野心,使刚刚建立的民主共和制度不致遭到破坏,确保中国走上民主宪政的轨道。但是,《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仅仅是政府组织法,不能完全约束袁世凯。孙中山希望制定一部约法束缚袁世凯的手脚。他说:“北方将士以袁世凯为首领,与予议和,夫北方将士与革命相拒之汉阳,明明为反对民国者,今虽服从民国,安能保其心之无他?故予奉临时约法而使服从。盖以服从临时约法为服从民国之证据,予忧虑其不足信,故心令袁世凯宣誓遵守约法,矢忠不二,然后许其和议。故临时约法者,南北统一之条件,而民国所由构成也!”①在孙中山主持下,临时参议院召开会议讨论约法问题。会议决定组织编辑委员会进行起草,由法制局局长宋教仁主持。约法草稿经过33 天的讨论,作了两次修改,到3月8 日提交临时参议院审议通过。11 日,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名义公布,定名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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