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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十一卷-近代前编 11(第2页/共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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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分为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7 章56 条。它的指导思想是孙中山的民权学说。其主要内容:第一,以“国民革命”的手段推翻作为“恶劣政府之根本”的清朝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代之以“自由、平等、博爱”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规定了国家的性质,确认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第二,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三权分立的组织原则。规定国家政权由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和法院组成。第三,采取了资产阶级宪法中的民主自① 《孙中山全集》第2 卷,中华书局1982 年版,第399 页。

    ② 《临时政府成立记》,《东方杂志》1912 年第11 号。

    ① 孙中山:《中国之革命》,《中山丛书》1927 年版,第31 页。

    由原则,确认了私有财产得到保护。规定“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第四,在国家体制上,采取内阁制。规定大总统颁布命令需要由国务总理副署,才能生效。第五,约法修改须经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或总统提议经由议员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人数四分之三的决议,方能增改①。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颁布,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件有意义的创举。从上述内容看,它是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献,是近代中国宪政运动的重要成果,是孙中山共和国方案和民权思想在法律上的体现。尽管这部约法“是不完全的,有缺点,是资产阶级性的,但它带有革命性、民主性”②,在中国宪政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①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陈茹玄:《中国宪法史》,世界书局1933 年版,附录。② 毛泽东:《关于中华民国共和国宪法草案》,《毛泽东著作选读》,人民出版社1986 年版,第708 页。第三节袁世凯时期的宪政从临时参议院北迁到第一届国会1913 年3 月,袁世凯窃取临时大总统后,随即在北京建立北洋军阀政权。4 月1 日,孙中山公布《参议院法》。5 日,决定临时参议院迁往北京。29 日,举行开院仪式。5 月1 日,重选吴景廉、汤化龙为正副议长,宣告北京临时参议院成立。

    北京临时参议院与南京临时参议院相比,有许多不同的地方。(1)代表地域广泛。南京临时参议院主要由反清独立各省派代表组成,北京临时参议院则由全国24 省派议员组成。(2)议员人数增多。按照《临时约法》规定,各省由3 人增至5 人,实际到达为113 人(西藏未派),约为原来43 人的3倍。(3)组织较完备。除原有院内的全院委员会外,增设法制、财政、庶政、请愿、惩罚等委员会。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增加了袁世凯控制的北方各省议员,以及袁世凯政府成立后赞成“共和”省份的议员,而这些“议员”又大都是一些官僚、政客,加之革命党人这时采取不反对袁世凯,只图用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对他加以某些限制的方针,因而这时的临时参议院改变了原来成立时的性质,成为袁世凯政府的御用工具。

    北京临时参议院成立后,按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53 条“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其国会之组织及选举法,由参议院定之”的规定,陆续制订《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参议院议员选举法》、《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于1912 年8 月10 日公布。

    这三种法律均属于组织国会的基本法,也是国会组成的依据。《国会组织法》规定:国会采取两院制,即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同时规定众议院议员的法定人数为596 名,由各省及蒙、藏、青海分别选出,任期3 年,届满重选;参议院议员的法定人数为274 名,由各省议会与蒙、藏、青海、中央学会及华侨选举会分别选出,任期6 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两院议员共为870 名,由此构成国会。

    《众议院议员选举法》规定:议员的产生按地区人口比例分配,每80万人选一名,不满80 万人亦选一名。其中选举人和被选人资格规定为:凡中华民国国籍的男子,年满21 岁以上,在选区内居住2 年以上,并具有年纳直接税2 元以上或有价值500 元以上不动产,小学以上毕业或相当于小学以上毕业方有选举权,其中蒙、藏、青海地区还须懂汉语。被选举人除上述规定外,年龄还必须在25 岁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1)被夺公权尚未复权;(2)受破产宣告确定尚未撤销;(3)精神病;(4)吸食鸦片;(5)不识字;(6)现役陆海军人及征调期间续备人员;(7)现任行政、司法官吏和巡警;(8)僧道和其他宗教师;(9)小学教师、在校学生以及办理选举人员在其选区内的。前五项没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后四项停止选举和被选权,其中(7)、(8)两项对蒙古、西藏、青海等不适用。《参议院议员选举法》规定:议员的产生,除具备众议员被选资格外,还须年满30 岁以上才有被选举权。两院选举方法,除采取无记名单记投票法外,众议院除蒙、藏地区“县治未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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