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外交政策。
太平天国奉行独立自主平等的外交政策。咸丰三年(1853),太平天国在答复英使文翰的信中公开宣布:“天下为一家,四海之内皆兄弟也。彼此之间既无差别之处,焉有主从之分”。“无论协助我天兵歼灭妖敌,或照常经营商业,悉听其便”③。咸丰四年在另一答复中又指出:不但允许英国通商,“万国亦许往来通商,但通商者务要凛遵天令”,即要遵守太平天国的法律法令,并到指定地点办理,严禁鸦片贸易,“害人之物为禁”④。当外国侵略者居心叵测地向洪秀全兜售他们帮助太平天国打清朝,但要求事成之后“平分土地”的阴谋时,洪秀全断然地说:“事成平分,天下失笑;不成之后,引鬼入邦”①,坚决拒绝了外国侵略者的利诱。当外国侵略者撕下“中立”的假面具,帮助清朝军队进攻时,太平天国就英勇地坚决地予以反击,曾打得侵略者“屡受挫败”,“敛兵不动”;武装到牙齿的“洋枪队”,被打得几乎全军覆没;法国将军蒲鲁特和美国的华尔,也在战争中被击毙。这充分表明了中国人民英勇抗击外国侵略者的爱国主义精神。但由于历史条件和阶级的局限性,太平天国的领袖们在很长一个时期内,对外国侵略者的本性认识不清,看不到他们联合封建统治者以压榨中国人民和绞杀革命的罪恶阴谋,因而对之缺乏应有的警惕,结果吃了大亏。
司法制度① 《太平天国》第1 册,第233 页。
② 《贼情汇纂》,《太平天国》第3 册,第250 页。
③ 《太平天国文选》,第83、84 页。
④ 《太平天国答复英国三十条并责问五十条诰谕》,转引自《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史资料选辑》上卷第1 分册,第129 页。
① 《李秀成自述》,《太平天国》第3 册,第838 页。
太平天国司法由各级官员兼理。天王为最高裁判者,王、侯、丞相等都行使审判权,各王府还设有刑部尚书、典刑、典牢等专职官员,负责具体的司法工作。在地方,总制和监军都兼理“狱讼”。各级乡官也有权“催科理刑”,“悉设公堂刑具”。②定都天京后,有了一定的诉讼程序。《天朝田亩制度》曾规定:“各家有争讼,两造赴两司马,两司马听其曲直。”如果不服,由上级乡官逐级审理。如“既成狱辞”,军帅须逐级上报,直至天王,天王命军师、丞相、检点及典执法等详核其事,如无出入,再由这些人报请天王降旨主断,或生或死,或予或夺,军师遵旨处决。这种不分案件性质难易和审级的繁琐程序,不可能也无必要完全按其进行。据有关著述记载,“刑人必问供”,具禀侯王,经天王批准,由翼王(石达开)交翼殿刑部尚书盖印,“赴天牢提人处决”①。在地方,一般案件都由郡的长官总制决定。
太平天国在官署“大门走廊内置大鼓两面,凡受害伸冤或要申诉的人均可自由击鼓,要求首长主持公道”②。起诉手续简便,凡有“入告者,随即坐堂,听审颇明允,..不索讼费”③。审理案件,一般都公开进行,允许人们旁听。据目击者记载:“这些法庭毫无例外地是最严格最公正的。令人憎恶的场面,清朝衙门的..如施于原告、被告、犯人的酷刑之类,全被废除。原被告两造及证人全都当面对证。”重视调查证据。“囚犯和诉讼人全都具有依法进行辩护的权利”④。公正判处,“所有的审判全都以是非曲直为准则,而不拘囿于条文,因此很少发生欧洲法庭中因法律上的专门术语及诡辩经常所导致的显然不公正的现象”⑤。
在处理重大案件时,一般要召集群众大会或发布文告,说明罪犯所犯罪行及为什么惩罚,有时还让罪犯当众坦白认罪,以教育群众。
太平天国有时也秘密审讯,甚至假借天父下凡审判。这是落后的一面。
② 《天朝田亩制度》,《太平天国》第1 册,第322 页。
① 《贼情汇纂》,《太平天国》第3 册,第266 页。
② 呤唎:《太平天国革命亲历记》下册,上海古籍出版社,第457 页。
③ 《养拙轩笔记》,引自1979 年7 月20 日《光明日报》载《法庭上人人平等》一文。④ 呤唎:《太平天国革命亲历记》下册,第456—457 页。
⑤ 呤唎:《太平天国革命亲历记》下册,第456—457 页。
第三节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1912—1919 年5 月4 日)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建设与改革(1912 年元旦—3 月)
(一)主要立法南京临时政府一成立,就很重视其法制的建设与改革。它以孙中山的三民主义,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天赋人权”和“自由、平等、博爱”等思想为指导,在短短的三个月内,除颁布了《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外,还制定了30 来件除旧布新的法律、法令。主要有:1.行政法规。
南京临时政府建立后,为健全组织,统一官制,先后制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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