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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十一卷-近代前编 11(第5页/共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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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万不宜于今日之中国”①。① 刘知仁:《中国立宪史》上册,第248 页。

    ② 《黎副总统书牍汇编》卷4,第26—27 页。

    ① 白蕉:《袁世凯与中华民国》,荣孟源、章伯锋编:《近代稗海》(三),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 年版,第93、94 页。

    1914 年1 月10 日下令解散国会,以“中央政治会议”代替。

    中央政治会议初名“行政会议”。它起因于1913 年9 月进步党人熊希龄组阁后,同梁启超等人计划向国会提出大政方针。其方针的重点是省制改革计划,“意在废省,以固中央,谋国家的统一”①。但袁世凯的统一方法与熊希龄等人完全不同,不过他将计就计,说这个问题很大,须要召集一个中央与地方长官代表会议来决定,想借此与国会对抗。在熊的同意下,11 月26日发布召集令,规定会议由各省、内阁各部以大总统指定76 人组成。12 月12 日任命李经羲为议长,14 日任命朱家宝为副议长,15 日参加会议人员先到居仁堂“觐见”袁世凯“聆训”,下午集中在北海团城承先殿举行会议。由于发布召集令的时候,正是袁世凯下令解散国民党、取消国民党议员资格,使国会无形瓦解的时候,因而将行政会议改为“政治会议”。政治会议一经成立,就秉承袁世凯意旨,除通过解散国会、省议会和各省自治会决议外,最主要的是作出召集“约法会议”的决议。袁世凯原本想利用政治会议作为修改约法的工具,但政治会议的人员觉得本身来历不明,难以承担。于是向袁世凯献策说:“宜于现在咨询机关及普通立法机关以外,特设造法机关,以改造民国国家之根本法。”袁世凯对于这一献策,并不满意,又责成政治会议明确具体的答复。1914 年1 月14 日,政治会议答复这个造法机关名为“约法会议”,其职权专门讨论总统交议的增修约法案。26 日,公布《约法会议组织条例》。

    按照《约法会议组织条例》规定,约法会议的议员由“选举产生”,名额为60 人,其中京师4 人,各省24(每省2 人)人,蒙、藏、青海联合选出8 人,全国商会联合会4 人。同时对选举与被选举人资格作了严格规定,以对袁世凯百呼百诺为条件。名义上“选举”产生,实际上是袁世凯变相地指定。这样组成的会议如同政治会议一样,是由官僚、地主、买办、军阀、封建王公所组成。

    约法会议是政治会议的化身,袁世凯御用的造法机关,以孙毓筠、施愚为正副议长,1914 年3 月8 日在北京北海团城宣告成立。

    约法会议成立后,积极为巩固袁世凯独裁统治制造“新约法”。

    《中华民国约法》的颁布与袁世凯的皇帝梦约法会议成立后,3 月20 日,袁世凯正式向约法会议提出增修约法案。

    其增修大纲是:(1)外交大权归总统,宣战、媾和和缔结条约,无须参议院同意。(2)总统制定官制,任用国务员、驻外大使、公使,无需参议院同意。(3)采取总统制。(4)宪法应由国会以外之国民会议制定,宪法起草权属于总统及参议院,宪法公布权归于总统。(5)公民权的被夺与恢复,总统自由行之。(6)总统有紧急命令和紧急处分财产之权。约法会议议员们按照袁世凯所拟的大纲内容,确定以“力谋国权之统一”,“以总揽统治权属于国家元首,以重大总统之权”为立新法的主旨①。经过40 多天的起草和讨论,炮制一部“字字皆袁氏手定”的“新约法”,名为《中华民国约法》,又名《民三约法》,或称《袁氏约法》。1914 年5 月1 日,正式宣布废除《中华① 李剑农:《戊戌以后三十年中国政治史》,中华书局1965 年7 月版,第194 页。①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第34 册,第15 页。

    民国临时约法》,公布《中华民国约法》。

    《中华民国约法》共10 章68 条。①它的最大特点是采取总统个人独裁制。其基本内容是:(1)大总统“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为陆海军大元帅,统率全国陆海军”;“代表中华民国”,“对国民全体负责”。(2)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任免文武职官,宣告开战媾和、缔结条约、戒严、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不受限制。(3)改内阁制为总统制,以大总统为行政首脑,直接领导各部,“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4)改国会两院制为一院制,设立法院,作为立法院机关,但立法院除缔结条约、大赦、特赦、减刑、复权外,无同意权,大总统则有“召集立法院,宣告开会、停会、闭会之权”。(5)设立由大总统任命参政组成的参政院,以“应大总统之咨询,审议重要政务”,立法院未成立前(始终未成立),“以参政院代行其职权”,大总统经参政院同意可以“解散立法院”,“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等。(6)规定“司法,以大总统任命之法官,组织法院行之”。(7)正式宪法应由国会以外的国民会议制定,总统颁布;正式宪法起草应归大总统与参政院。(8)公民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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