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权限》,各部官制通则和陆军、外交、内务、交通、教育、司法等部及各局官制,规定了中央行政各部的组织,部长、次长、司长和各科的职责权限,以及各级官员分别委任办法。强调选用官员“唯才能是称,不问其党与省”①。命令撤销初在各地方设立的“军政分府”,将各省都督府所属之行政各部改为“司”,主管民政、财政;军事由另设的司令部专管,使军、政分开。经参议院同意或议定,正式公布了《南京府官制》、《参议院法》(18 章,105 条)等法律。同时发布了革除前清官厅中关于“大人”、“老爷”称呼的命令,指出:“官厅为治事机关,职员为人民之公仆,本非特殊阶级,何取非分之名称。”规定以后均以官职相称,民间普通称呼为先生或君①。
2.保护私有财产,振兴实业法令。
南京临时政府为“安民心而维大局”,重视保护私人财产。
1912 年1 月28 日,内务部发布《通饬保护人民财产令》,规定“凡人民财产房屋,除经正式裁判宣告充公者外,勿得擅自查封”。后又明确规定:凡在民国势力范围的人民,以及确未反对民国的前清朝官吏,其财产均归个人享有;确无反对民国之实据的现任清朝官吏,其财产归民国政府保护,候本人投归民国时归还本人②。没收已入民国范围的清政府官产,查抄仍为清朝官吏而又反对民国政府、虐杀革命人民者的财产,归民国政府所有。
南京临时政府认识到:“实业为民国将来生存命脉,..不能不切实经营”③。故在中央设立实业部,在省设立实业司,并先后颁布了“慎重农事”令和一些发展、保护实业的规章和办法。如允许并鼓励人们自出资金兴办实业,鼓励农垦,保护民族工商业,勉励华侨在国内投资,并协助维持一些有困难的企业等等。反映了资产阶级力图发展民族资本主义的要求。
3.维护人权、严禁贩卖“猪仔”法令。
以临时大总统名义先后颁布了《通令开放蛋户、惰民等许其一体享有公权私权文》、《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令广东都督严禁贩卖猪仔文》和《令外交部妥筹禁绝贩卖猪仔及保护华侨办法文》等。令文从“天赋人权,① 《孙中山全集》第2 卷,中华书局1982 年版,第19 页。
① 《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27 号,《辛亥革命资料》,中华书局1961 年版,第216 页。② 《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6 号令示,《辛亥革命资料》,第42—43 页。③ 《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8 号,《辛亥革命资料》,第59 页。
胥属平等”的资产阶级人权观出发,反对封建等级压迫和“无理之法制”,宣布取消清律对各类所谓“贱民”的特别限制和歧视,规定:水上居民(蛋户)、惰民、丐户、义民(奴)、优倡、隶卒等均享有选举、参政、居住、言论、出版、集会、信教之自由等一切公民权,不得稍加歧异。严格禁止买卖人口,令文要求以后“不得再有买卖人口情事”,违者罚,“从前所结买卖契约悉予解除。..不得再有主奴名分”①。令文反对帝国主义蹂躏我国人民,把大批华人当作“猪仔”贩卖出国,致“陷入沟壑”。为“尊重人权,保全国体”,特令有关方面严禁、妥筹杜绝贩卖猪仔和保护侨民办法。这些法令反映了当时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奴役,维护民族尊严,以及广大侨胞的要求。
4.维护治安、整顿军纪法令。
南京临时政府建立不久,就以南京卫戍总督和陆军部名义颁发《告示》、《维持地方治安临时军律文(附军律及示谕)》等条令,严禁任意掳掠、强奸妇女、杀害无辜良民、擅封民屋财产、抢劫民财,违者枪毙;勒索强买、私斗杀伤者论情抵罪;私入民宅、行窃、赌博、纵酒行凶者罚;严禁私募军饷,违者严惩不贷。并“示谕”:“倘敢在外滋事,即属不法军人,定即按律惩办..如有匪徒假冒,一律严拿重惩。”②孙中山在即将解职之前,还以临时大总统名义发布了《令各都督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电文》,指出各地存在的种种不法行为,特申准许受害人“按照临时约法来中央平政院陈诉,或就近向都督府控告。一经调察确定,立予尽法惩治,并将罪状宣告天下,以昭儆戒”①。但是,其效果甚微。
5.改革司法法令。
第一,禁止刑讯。禁止刑讯令文揭露了前清刑讯的残酷和野蛮:“日糜吾民之血肉以快其淫威。”规定今后“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鞫狱当视证据之充实与否,不宜偏重口供。其从前不法刑具,悉令焚毁”。并要“不时派员巡视,如有不肖官司,..,重煽亡清遗毒者,除褫夺官职外,付所司治以应得之罪”。②第二,革除体罚。禁止体罚令文指出:“体罚制度,为万国所摒弃,中外所讥评”,应“迅予革除”③。规定以后“不论司法、行政各官署,审理及判决民刑案件,不准再用笞、杖、枷号及其他不法刑具。其罪当笞、杖、枷号者,悉改科罚金、拘留”④。
以上,反映了资产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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