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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十一卷-近代前编 10(第3页/共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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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革命派用资产阶级的法律观和人道主义,反对并取代清朝“苛政酷刑”的愿望,有其进步意义。

    6.改革教育和社会恶习法令。

    孙中山认为:“学者国之本也,若不从速设法修旧起废,鼓舞而振兴之,何以育人才而培国脉。”⑤南京临时政府教育部先后发布了《关于普通教育暂① 《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27 号令示,《辛亥革命资料》,第216 页。② 《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7 号,《辛亥革命资料》,第49—50 页。

    ① 《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52 号,《辛亥革命资料》,第383 页。

    ② 《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27 号,《辛亥革命资料》,第215—216 页。③ 《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35 号令示,《辛亥革命资料》,第270—271 页。④ 《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35 号令示,《辛亥革命资料》,第270—271 页。⑤ 同上书,第42 号,《辛亥革命资料》,第311 页。

    行办法及课程标准》、《禁用前清各书通告各省电文》等改革教育的法令,宣称:将从前各类“学堂”一律改为学校,“监督”、“堂长”一律称校长;初等小学可以男女同校; 要求各种教科书“务必合乎民国宗旨”,清朝所颁布的教科书一律禁用;“如学校教员遇有教科书中不合共和宗旨者,可随时删改”,或呈请主管部门通知该书局改正”①。令文还鼓励私人办学、奖励女学,准许创设蒙、回、藏学校等。

    与此同时,还先后颁布了晓示人民限期剪辫、劝禁缠足、厉行禁烟和禁赌等命令。指出“鸦片流毒中国,垂及百年。推其为害之烈,小足以破业殒身,大足以亡国灭种”②;“赌博为巧取人财,既背人道主义,尤于现时民生多所妨害”③;缠足“残毁肢体,阻阏血脉,害虽加于一人,病实施于子姓”。“害家凶国,莫此为甚”④。因此,要求革除这些恶习。严禁种吸鸦片,不改悔者即将剥夺其“一切公权”⑤。除人民宴会游饮集合各场所,一律不准赌博,“倘有违犯,各按现行律科罪”。对于故意违反缠足令者,予其家属以相当之处罚。这些表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革除社会恶习的迫切心情。

    (二)司法组织和诉讼制度南京临时政府依《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中央各部及其权限,中央设立司法部,省设司法司,主管民刑诉讼事件,户籍,监狱,以及其他一切司法行政事务,监督法官;设临时中央审判所,行使审判权,在地方设立各级审判厅和检察厅,实际上多由地方行政机关兼理司法。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法院由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的法官组织之,依照法律审判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

    关于审级,仍采取四级三审制。孙中山在一令文中指出:“四级三审之制,较为完备,不能以前清曾经采用,遂尔鄙弃。”所“拟于轻案采取二审制度,..殊非慎重人生命财产之道”。并强调“上诉权为人民权利之一种”①。

    南京临时政府曾拟出了《中央裁判所官制令草案》、《律师法草案》。

    从有些记载看,当时有些地区已实行合议制、律师辩护制度、陪审和审判公开等制度。《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进一步明确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即以不得转职和减薪来保障法官无所顾忌地行使其职权。

    总之,南京临时政府力图革除封建旧制,建立类似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制度,所颁布的法律、法令具有民主主义性质,有历史进步意义。但因其地方政权大多操在旧官僚、军阀和立宪党人手中,所以大都未被贯彻实施。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1912 年4 月—1919 年5 月4 日)

    ① 《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4 号,《辛亥革命资料》,第23 页。

    ② 同上书,第30 号,《辛亥革命资料》,第243 页。

    ③ 同上书,第29 号纪事,《辛亥革命资料》,第235—236 页。

    ④ 同上书,第27 号令示,《辛亥革命资料》,第280 页。

    ⑤ 同上书,第27 号令示,《辛亥革命资料》,第215 页。

    ① 《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29 号纪事、第37 号令示,《辛亥革命资料》,第235、280 页。(一)主要立法袁世凯于1912 年3 月10 日宣誓就任临时大总统时,就借口“民国法律未经议定颁布”,下令前清所有施行之法律及《新刑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外,余均暂行援用,以资遵守”①。同年4 月3 日,参议院开会议决,“当新法律未经规定颁布以前”,“所有前清时规定之《法院编制法》、《商律》、《违警律》,及宣统三年颁布之《新刑律》、《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并先后颁布之《禁烟条例》、《国籍条例》等,除与民主国体抵触之处应行废止外,其余均准暂时适用”。“嗣后凡关民事案件,应仍照前清现行律中规定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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