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则不得分息。或者只收回部分工本,或者不收回工本,则井成功后,按成取得日分或锅分。如嘉庆初契约载蒋姓继王姓后做下节,顶日分六天二分半,余二十三天七分半由原上节继续按所占日分投资。
投资下节者,多认为该井所处地势优越,卤源丰富,前途乐观。虽然一次支付现金数多,实乃获取钻井成功捷径。如顺龙井深已达二百五十余丈,只因“天年欠丰,无力承办”,为福全灶所接办,竟然取得水、火净日分十五天。自然也有例外,有的下节资金耗尽,而井未成功,又得转顶他人。如果不立即寻找后继而造成停工住锉,则原之上节可将井收回,且不偿付工本。这样,前之下节作为中节,新顶之人又称下节了。如同盛井转顶蔡、万、寇、喻四姓,已达四节,前后历经七十五年之久。
其三,“佃煎”。富荣盐场拥有日分或锅分的地主,有的不愿直接经营井灶,遂予出租。有人便租赁现成井灶的盐卤及全套生产设备,加工食盐出售。这种佃煎有租期限制,五年、六年不等。在这有限的时间内,不仅要追回租金,而且要获取额外利润,当然需要在经营管理方面有所改进。从契约内容中可以看到,起初规定“水火消涨,不得异说”,而后佃煎者提出种种要求,出佃者不断让步。“自佃之后,如年限内有卤水不敷,凿掘下脉,刁下大小竹木,耽延日期,主人照数补足,使费银钱,主人认还”。租期满后,多“外敷六个月”,甚至“外敷一年零两个月为准”。表现的非常被动。由于出租者仍要对盐井的正常生产负责,必须继续投资,因此,这并非是一般性质的租佃关系。同时,佃煎者擅长经营筹划,利润日增,而出租者又多不善此道,到时也不一定收回井灶,以致租期延长,佃煎者态度愈加咄咄逼人,有的更乘势将井灶变相占有。如乾隆年间,“秦人某佃煎从弟井业,获资巨万,据势阻佃”①。使用权的地位更加突出。佃煎者的成功,应是盐业资本取得胜利的一种表现。
其四,“杜卖”。这是兼并小资井灶的一种契约形式。盐场中,有的小井灶户因“盐质甚劣”、“利亦微薄”,很难撑持下去,多为大灶户所并吞。文献称“大灶多系独资”,“购得卤权多,设灶亦多”。他们乘机“买卖移并,随时为价”,“一灶归并数灶”②,以致“为场雄伯”③,成为特大井灶户。
杜卖者在文契中多写明“情因负债难偿”、“力难自办”,被迫将自己① 《李氏族谱·丹山叔祖传》。
② 《四川盐政史》卷3。
③ 民国《云阳县志》卷10。
仅有的生产资料,甚至连同自己的劳动力在内,一起出售给了大盐业资本。由于大量商业资本向盐业资本转化,不少商人逐渐成为新兴的盐业资本家。道光初,陕商高某以银三千两与“李四友堂”合办联珠井,获利丰厚。道光十八年陕商某与“王三畏堂”订约,规定每凿一井,陕商出银四百两,收益客得十八天,主得十二天,十八年为率。在彭水,“清乾隆间,陕商支千裔来郁开凿新井”①。在云阳,“胡德荣..移家盐场..购卤买田,日益完富”②。犍乐场吴景让堂,其先“改营商业..家益日裕,先后置牛华溪、五通桥诸井灶”③。陕西商人凭藉雄厚资本,在井盐业生产领域中取得了绝对优势,“川省各厂井灶,秦人十居七八,蜀人十居二三”④。成为盐业资本家,也即井盐业资本主义萌芽舞台上最活跃的角色。
四川井盐业在清代前期虽已出现资本主义萌芽,但它异常幼弱,除在富荣、犍乐等场存在有较大规模的手工工场外,其他地方小井小灶为代表的小生产方式仍很普遍。如盐源场“井户多兼灶户..皆极贫苦,利亦微薄”。忠县场“灶户灶房均系自业,形势甚陋,破房一间,灶一座或两座而已”。万县场“灶户皆贫苦之民..作辍不常,夏日水淡,大半停业”⑤。就是富荣场的盐业资本主义萌芽面临的道路也是极其狭窄,前途很不乐观。除清皇朝的统治政策的压抑与销售市场的限制外,还有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关于盐场土地性质及地主地位。开凿盐井要涉及土地,并与地主发生关系。富荣场的土地开始在向盐业资本转化。地主因提供一井三基,便具有了分享盐业经营利润的资格,即取得了“地脉水分”。当井出微水、微火后,地主必须继续投资,才能够“分班”(分享盐卤)。契约称“倘开出腰脉水一二口,以帮掘井人用费;如出二口外地主愿分班同出工本以掘下脉”。“起推之后,遇有淘井并官前使费、注册承课一切等用,俱照二十四口均出”。因此,富荣场的地主,系以土地作为投资而获得收益的。地主投入的地产乃是井场固定的生产资料,盐业资本的组成部分。这样,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是作为资本的代表,而不是地租的代表参加增殖剩余价值的活动。可以说,富荣盐场的地主也在朝土地经营者的方向演变。
可是,这种演变的阻力是巨大的。由于是租佃土地的关系,因而要收取“押金”,时称“押山银钱”。租期有定,一般为十二年。租佃之后,中途不得停锉,否则地主有权收回。井成功后,修建廊厂,往往也受制于地主。由于他们“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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