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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 7(第1页/共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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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田的土地所有者在开发台湾的过程中,部分汉族移民成为土地所有者。由于开垦方式和开垦者之间的关系各不相同,各类土地所有者的状况和地位也就各有差异。台湾统一后,郑氏政权的官私田园即被废除,改为民地,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在开发台湾的过程中,民地发展最快,是台湾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中最主要的一种。民地由私人开垦官地或“番地”而来,开垦者可分为自耕农和地主。他们均系业主,有向官府纳赋的义务。

    台湾的自耕农主要集中在台湾西南部和噶玛兰地区。西南沿海平原的部分土地在荷兰与郑氏时期原已开垦成田,但在郑、清相交之际,这些土地趋于荒芜,因而大陆移民到台湾后首先垦复这些抛荒地。由于条件便利,不必依赖势豪和开垦集团,此外,清统一台湾后,因为实施“各项田园归之于民”的政策,这就促使原郑氏官田上的官佃解脱了旧有的主佃关系,而直接向官府纳赋,即“上、中、下各为豁减,听民自征”,从而这部分人也变为自耕农。因此,台湾南部的自耕农主要是这类人。

    台湾东部的噶玛兰地区于嘉庆年间才被汉民大规模地开发。垦户吴沙按开垦惯例,采用垦佃制,即“开兰之时,先与垦佃私议,将来若由业户升科完粮,种地佃人每甲田纳业户大租六石,园纳四石,经有成说”①。后经知府扬廷理改行结首制,令佃人自行报升,“视其人多寡授以地,垦成众佃公分,人得若干甲,而结首倍之或数倍之”②。虽然佃户每人所占土地有一定限制,但没有垦户之类的大地主出现,而是形成许多小地主和自耕农。噶玛兰遂成为自耕农比较集中的地区。由于耕佃是土地业主,向官府交纳的赋额又低于官庄上的官租,只按一般民田赋率交纳,因此实际上是自耕农交纳的官赋。嘉庆十五年官府所发丈单记载:“单给二围佃户苏沱,即便照现丈实田园二甲零分五厘..每甲递年征租谷六石,早季收成后,照数运赴官仓”③。佃户苏沱将原交业户的私租转纳于官府,从而改变了从属关系,成为小土地所有者。至道光年间,噶玛兰“成熟田园实仅五千余甲”,而“承种花户计有一、二万人”,④平均计算,每户所占田地不及半甲。这一比例说明,台湾开发过程中普遍实行的垦佃制在噶玛兰已基本被取消,除个别较大垦户外,均由实际开垦的耕佃作为土地所有者,而原先组织入垦的业户也就丧失了向耕佃收租的权利。犹如杨廷理所说:“彼谋充业户者,十五年以前不无破耗资财,今日所谋不遂,不免归怨于理。”①官府对开垦方式的干预,客观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一方面促使自耕农数量相对增多,同时封建官府的① 陈淑均:道光《噶玛兰厅志》卷2 下,《赋役志》。

    ② 丁日健辑:《治台必告录》卷2,姚莹:《埔里社纪略》。

    ③ 《清代大租调查书》一章二节一三号。

    ④ 道光《噶玛兰厅志》卷7,姚莹,《筹议噶玛兰定制》。

    ① 道光《噶玛兰厅志》卷7,杨廷理:《议开台湾后山噶玛兰即蛤仔难节略》。收入也相应得到增加。

    自耕农是台湾土地所有者的一部分,因为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它在产生之初就弱于垦佃制的发展,以后除极少数有可能富裕和出租土地外,大多数都纷纷破产而沦为佃农。

    清代台湾农业中盛行垦佃制。“有力之家视其势高而近溪涧淡水者,赴县呈明四至,请给垦单,召佃开垦”②,谓之垦户。清代台湾,垦户系地主阶级的主体。垦户成为土地所有者的途径比较简单,他们渡台时都拥有一定资产,有的在大陆时就是商人、地主。在迁台移民中,这种人占有一定比重。根据最近福建族谱研究的结果,在清代七十余部族谱中注明身份者,有商人三十九人,地主一人,官吏乡绅(包括任职官吏、授有品衔或乡饮大宾者)十一人③。这些人到达后,大多依靠财势充当开垦集团的首领,向官府领照,招集佃户开垦,成为大土地所有者,而实际垦耕者成为依附于垦户的佃户。这一开垦方式适应了台湾的自然条件和大规模垦荒的需要,因而遍及台湾北部,南部地区也同样存在。乾隆时,台湾已是“庆民散处,佃户居多,业主身家殷实,佃户在庄赁种”④。由于北部官赋较轻,垦户也就多在北部,在客观上促进了荒凉地方的开发。

    垦户阶层内,有大中小之分。由于中、北部自然条件较差,当地“番社”又对土地不甚重视,台湾官府迫于垦荒的重要性,对垦户持鼓励态度,不限制垦照的发给,这为垦户获得大片土地的所有权提供了便利条件。“汉民开垦,向来请垦,混以西至海,东至山为界,一纸呈请,至数百甲而不为限。业户招集佃丁,又私行广垦”①。因而产生出一些大垦户,如淡水的王世杰、林成祖、张必荣,彰化的施世榜,杨志申、张振万等人,拥田多达数千甲以上,收取大量租谷。官府对垦户的权益也给以保护和优遇。如康熙四十八年,泉州人陈赖章请垦大佳腊,官府贴出告示,“不许社棍、闲杂人等骚扰混争”,垦户“务须力行募佃开垦”。对已垦田在一定时间内免征,“三年后输纳国课”②。这些措施都对垦户扩大开垦规模和积聚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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