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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九卷-中古时代-明时期 14(第6页/共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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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各铺户资产消长情况。根据其资产多少,定以上中下三种等则,然后按等派役。“事完,将清理过铺户及编审过等第,造册奏缴,青册送部查考”⑤。很明显,清审之举严格和强化了官府对铺商的人身控制。

    正德年间,“因时势难为”,北京铺行没有按期进行清审①。进入明中叶后,商品经济日趋活跃,商铺队伍瞬息变化,有消乏者,有外逃者,有迁徙者,有新开者,有暴发户,也有冒名顶替者,不一而足。十年一审,对政府随时掌握商贾情况已显时间过长,以致造成“弊端丛生”。嘉靖四十年(1561),政府“令应天府各色商人清审编替五年一次,立为定例”②。万历七年(1579),明神宗题准,顺天府应与应天府事同一体,亦于戊、癸年份审行。两京之外的其他地方,只要铺商编成排甲,轮流为当地衙门服役,都不同程度地实行清审制度。万历年间,清审之风刮到了各名邑都市,甚至边防重镇。

    路引、店历制度行商的经营方式是长途贩运贸易,流动性大,不易管理和控制。对此,明廷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和制度,竭力将行商纳入掌中。

    其主要措施有路引、店历等。

    行商出外经商,先要向政府交一笔钱,申请路引(也叫关券)。取得官府批准,领到官府签发的凭证——路引后,方可远行,这笔钱就叫路引钱。史载:“凡商贾欲赍货于四方者,必先赴所司起关券。”③“凡出外,先告路引”④。明朝后期,商人自己制定的经商“规略”中,也都强调带路引是“要”中首要。成书于天启、崇祯之际,由商人自己编写的《士商类要》,有多处告诫客商:“但凡远出,先须告引”①;“凡出外,先告路引为凭,关津不敢阻滞”②。朝廷发给路引不仅是多收行商一笔钱,而且也是控制行商贩运规模、路线等的一种手段。

    路引上注明行商的姓名、乡贯、去向、日期及监运者的体貌特征、资本④ 均见汪应轸:《青湖文集》卷一《恤民隐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

    ⑤ 均见汪应轸:《青湖文集》卷一《恤民隐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

    ① 万镗:《恤民隐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五一;又见《明世宗实录》卷十六。② 《大明会典》卷四二《铺行》。

    ③ 丘濬:《大学衍义补》卷三○《征榷之税》,转引自唐文基:《明朝对行商的管理和征税》,刊《历史研究》1982 年第3 期。

    ④ 《士商类要》卷二《客商规略》,转引自杨正泰编《明代驿站考》。

    ① 《士商类要》卷二《客商规略》,转引自杨正泰编《明代驿站考》。

    ② 《士商类要》卷二《为客十要》。

    数目、货物重轻、水运还是陆行等,也都要“明于引间”③,以便沿途关卡和旅店的查验。客商商船每在一码头、一关卡或一地停靠,都有专门牙行出来查验路引,并对行商及所带货物进行登记,然后将所登记簿册“每月赴官查照”④,即与官府所掌握的路引进行核实。凡出关贸易,如山海关法就规定,“其商人往来,稽验文引、年貌,恐其中有诈冒也”。而且“必要原籍真引”⑤。行商在一地出卖物,也要向当地政府呈上路引。如正统年间,襄阳府县知县廖任就曾宣布,“诸处商贾给引来县生理”⑥。

    对于无引,或引目不符、持假引者,官府都给予逮捕治罪。明初,朱元璋就作出规定:无物引(路引)而经商者,即便是老年人,也要“拿捉赴官,治以游食,重则杀身,轻则黥窜化外”⑦。有记载说,洪武年间南京检校高见贤与兵马指挥丁光眼等,“巡街生事,无引号者,拘拿充军”⑧。成化年间,京师曾对城居无引者进行过大规模搜索,凡遇寄居无引的商户,“辄以为盗,悉送兵马司”①惩处。嘉、万年间,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人的经商欲望与经商手段都有膨胀和提高,而官场腐败也日甚一日。如此,官府私出、伪卖路引,贿买官文,假充势要亲族,无引“驾舟悬牌,装载客货”②等情况十分普遍。对此,明廷又制定一系列措施,加重对违法官吏和商贾的惩处以儆效尤。如对“不应给路引之人而给引”、“冒名告给及以所给引转与人者”、“经过官司停止去处倒给路引及官豪势要之人嘱托军民衙门擅给批帖影射出入者”、“不立文案,空押路引,私填与人者”,都分别治以鞭笞、流放、物货入官、入狱乃至处斩等刑罚。行商的路引制与有明一代几乎相始终,其实施初期,在维持社会和商业秩序的稳定方面,曾起过一定作用,但后来它的封建本质越来越凸现,成为限制商人活动的桎梏,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行商贩货,尤其是陆路运输,路途总要投店住宿,因此旅店、客栈成为官府掌握控制行商动态行径的又一重要环节。政府规定,凡住店客栈,都必须备有官府署发的“店历”,“凡客店每月置店历一扇,在内赴兵马司,在外赴有司署押讫,逐日附写到店客商姓名、人数、起程月日,月终各赴有司查照”③,即客店要对投宿的商人进行详细登记,并按月上报所辖官衙进行③ 《御制大诰续编·互知丁业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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