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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九卷-中古时代-明时期 14(第7页/共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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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 熊鸣岐:《昭代王章》卷一。转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⑤ 葛守礼:《葛端肃公家训》卷上,转引于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⑥ 《明世宗实录》卷四四。

    ⑦ 《御制大诰续编·验商引物第五》。

    ⑧ 刘辰:《国初事迹》,转引自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

    ① 陆容:《菽园杂记》卷十。

    ② 《明世宗实录》卷二一七。

    ③ 《续文献通考》卷二二《征榷考》。

    查照。这样,官府就可以全面掌握客商经营情况和流动路线。

    与店历性质相似的,明朝还在行商贮(停)货之地即塌房,也建立登记制度,详细登记商人姓名、字号、货物品类、数量、从何处来等内容,并定期上报官府。塌房的登记,除了可掌握商人情况外,还可据其货之多少而向行商征收商税(由塌房代征)、支配他们的买卖。

    商役制度封建社会的黎民百姓都必须承担庸役,这是封建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

    到明代,由于社会分工较细,使得统治阶级可以根据自己不同的需要而征召不同职业的人来为自己服务。在他们看来,商铺理所当然应该为自己的物质追求和奢靡享受服务。因此,他们在向商人课征高额商税外,还强迫商铺承担封建义务,为皇室、朝廷及各级官府衙门提供无偿劳役和货物。

    一般说来,皇室、官府所需之物,小者如灯盏、器皿、麻绳、笔墨纸砚、水果等,“大者如科举之供应与接王选妃之大礼,而各衙门所须之物,如光禄之供办,国学之祭祀,户部之草料”,甚至宫殿营造等,“无不供役焉”①,即这些物品、需要都要由商人去采办或提供。这种必须由铺商承担的庸役就叫商役,也称“铺行之役”。这是一种强制性的劳役或变相劳役。

    商人承担商役并非始于明代。在两宋时期就有“和买”、“和雇”的做法。明朝初年,朱元璋奉行与民休养政策,要求统治阶级都躬行节俭。洪武二年(1369),他曾下令“凡内外军民官司并不得指以和雇、和买,扰害于民”②,即禁止官府向商贾征买物货及指派商贾为皇室或其他衙门采办物品。永乐时,成祖开始弛禁,允许官府衙门去市场采购,先是“止令军家每(们)在街市者买办”,后来又令应天府,“今后若有买办,但是开铺面之家,不分军民人家一体着他买办,敢有违了的,拿来不饶”①。但当时的买办,其原则还是“佐解纳之不继,抵坐派之原数”②,即是对朝廷粮食以外征实不足部分的补充,数量不多,规模亦不大。弘治以后,统治阶级奢侈之风日盛,于是采办日多,向商贾诛索无止。铺行之役日繁,商役遂成为商人们的沉重负担。嘉、万年间,不少商人因此而弄得资产告罄、家破人亡。商人们视商役为危途,纷纷逃匿、脱籍、投靠势豪权贵等逃避商役。而这样做一方面使商役更加集中在少数没有逃籍的商人身上,另一方面促使统治阶级以更极端的形式强行佥派甚至拘捕商人来承担官府买办,于是商役从开始的“买物当行”发展到“召商买办”,最后“佥商买办”,成为明末商人的一大灾难。① 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二《铺行》。

    ② 《大明会典》卷三七《时估》。

    ① 汪应轸:《恤民隐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九一。② 张学颜:《覆太监王效等题坐派召买颜料疏》,《明经世文编》卷三六三。买物当行是明代商役的最初阶段。“从来买(卖)物要当行,书写在由帖上”③。这就是说,坐贾在编完排甲,注上册籍时,买物当行已明明白白记录在户帖上了,这是商贾的“职分”。当行的一种形式是,官府买物,铺户“一排之中,一行之物,总以一人答应”④。这“答应”即是每行由一家铺户出面应付,提供本行销售的商品,并以排甲次序轮流应答。而官府出具“官牌”(官价之代用票),也称由票、牌票、印票,索取物品。据《明世宗实录》载:户部“大小诸司物料,取具本府印票出买”①。官票并不能在市场流通,铺户拿到后只能到规定的时间去向官府兑现钱钞,但兑到的数目总是大大低于货物的实际价格,有的“其价但半给”②。这实际是一种变相的勒索和庸役。当行的另一种形式是,“遇各衙门有大典礼,则按籍给值役使,而互易之”③,这是官府出银,按籍召唤铺户,让他们用官银轮流去为官府买办,即提供力役。当行时间,有一岁一轮,“岁终践更”,也有一月一变,称为“值月”。为买物便利对口,京师将油、面行,乳、饼、茶果、牲口、器皿等行隶属于光禄寺下;草料商行等归属户部之下;竹木商行等归属工部,如此等等。地方上仿效这种做法,将铺行也分配于各衙门之下,如常熟县铺行,“(某)衙门系某人独认,某衙或系某人□当手,其按月轮□,穷行贫户无不派及”④。

    成、弘年间,一些富商大贾大都以贿赂逃避当行,真正应役的多是穷行小户,资本人力都有限。他们不堪赔貱役使,愿意出银代差,以减轻重负。嘉靖四十五年(1566),有人题奏,在进行审行的基础上,将京师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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