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升,一斗以下加一石二升”②。松江府论粮加耗,华亭县每石秋粮加征耗米七斗至四斗五升,上海县每石加征耗米八斗五升至六斗。伴随着垦田面积的扩大,苏州耗米“后亦稍减”,而松江府正粮加耗也降至五斗。降至成化二十二年,浙江常山人樊莹知松江府事。为杜绝田输运纳时仓场书手侵盗害人之弊,樊莹“请革民夫,俾粮长自运,宽其纲用以资之”。针对当时“粮运纲费与供应军需皆出自余米,既收复粜,辗转重烦”,以致运夫折阅逋欠积累的状况,他令“夏秋税粮除常运本色外,其余应变易者尽征白银,见数支遣”③。其数“华亭县正粮一石加耗米三斗二升,白银一钱五分;上海县正粮一石加耗米三斗三升,白银二钱”④。樊莹的论粮加耗与周忱、崔恭,乃至刘孜等人之法无甚差异,但他将耗米折银,在田赋制度史上还是第一次。其实,正统以后,以加征耗米作为均平赋役负担的手段逐渐为江南人所认同和接受。论田加耗依官民田科则高下定加耗多寡,有利于耕种官田的人;论粮加耗依税粮多寡定加耗多少,有利于民田拥有者。但就两种加耗方式而言,其侧重点仅是田土的社会属性——官田与民田及与之相对应的税粮,田地本身的自然属性如各地土质不同、产量高低悬殊、灌溉条件好坏等却被忽视。以松江府华亭县为例:中乡近郭,在黄浦江两岸,亩收不到一斗;西乡依泖湖,多膏腴之田,岁亩收三石以上;东乡滨海,地高土瘠,岁亩收仅棉花十余斤或绿豆几斗余①。纳税户为维护自身利益,“东乡粮轻而收利薄,此愿粮上加耗也;西乡粮重而收利甚厚,此愿田② 乾隆《吴江县志》卷十二《田赋》。
③ 康熙《松江府志》卷六《田赋》。
④ 傅维鳞:《明书》卷六七《土田志》。
① 乾隆《吴江县志》卷十二《田赋》。
② 乾隆《吴江县志》卷十二《田赋》。
③ 康熙《松江府志》卷二二《名宦》。
④ 乾隆《江南通志》卷一一四《职官志》。
① 何良傅:《与郡守刘沂东书》,《明文海》卷二○六。
上加耗者也”②。依土地自然属性差异来确定不同加耗标准的呼声日益高涨,于是便有弘治八年江南巡抚朱瑄的《分乡论田加耗例》的颁行。他规定按照土质的不同,将松江府所属华亭、上海二县各分为东、中、西三乡,各乡以统一科则征收耗米:东乡亩加耗一斗一升,中乡亩加耗一斗三升,西乡亩加耗一斗五升。后来又将东乡分为沿海、不沿海两则,沿海亩加耗一斗,不沿海亩加一斗一升。此外,华亭县中乡亩复加耗一升,上海县中乡亩加斗三升、西乡斗六升。③分乡论田加耗法以加耗之均求田粮之均,它分乡论等,与田赋科则轻重无关,在更大程度上实现了均赋。但是由于松江“西乡之田大抵尽属士大夫之家”④,将土地肥沃亩产较高的西乡田多征耗米,这自然遭到了士大夫豪右的抵制,所以弘治十一年新任巡抚彭礼即在松江恢复以往的论粮加耗。弘治十五年彭礼为缓解论田加耗与论粮加耗的纷争,在松江知府刘琬的协助下制定出一套折衷方案:官田加耗于粮,每石征平米一石六斗;民田加耗于田,每亩征耗米一斗二升⑤。这种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其结果只能是官田民田税额皆上升。实践证明这种折衷之法很难行通,故正德二年,巡抚艾璞又恢复了朱瑄的老办法,只是征收耗米略有下降。但正德六年新任巡抚张凤上台后再次改为论粮加耗。
自宣德到正德朝,以加征耗米作为均平官民田负担的手段,经历了论田加耗与论粮加耗的多次反复,它实质上是封建皇帝与封建地主相互争夺地租斗争的反映。朱明皇帝为维护封建郡国之需,通过广置官田将江南作为财赋的渊薮。明中叶以后由于科举制的蓬勃发展,江南缙绅地主迅速崛起,“士大夫一旦得志,其精神日趋于求田问舍”①。他们一方面想方设法广占良田,一方面千方百计以求轻赋,所以就造成“民田率归豪右,而官田累贫民”②,松江“西乡之田大抵尽属士大夫之家,而册籍类寄于东乡,田多缓征之处”③的局面。加耗法之争实质上就是利益之争。论田加耗依官民田科则确定耗米额,官田科则重,加耗少,民田科则轻,加耗多,这自然有助于解决官民田科则的畸轻畸重,但是论田加耗触动了广占民田的豪右士大夫的利益,因而他们群起抵制,其直接后果一是“辄减田土总额”,一是“钱粮不清”④。封建朝廷财赋不保,对此也采取谨慎的态度。另外,由于不同科则之田加耗各异,其改折种类亦各不相同,这就使原本复杂的田赋科则更加繁多细碎,② 康熙《松江府志》卷六;《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六册《苏松》。
③ 康熙《松江府志》卷六;《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六册《苏松》。
④ 徐献忠:《复刘沂东加耗书》,《明经世文编》卷二六八。
⑤ 康熙《松江府志》卷六。
① 张萱:《西园闻见录》卷四《谱系》。
② 《明史》卷一八二《王恕传》。
③ 徐献忠:《复刘沂东加耗书》,《明经世文编》卷二六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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