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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九卷-中古时代-明时期 9(第1页/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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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 《明英宗实录》卷一二七,正统十年三月辛丑条。

    ⑤ 《明英宗实录》卷一二一,正统九年九月己酉条。

    ① 周忱:《与行在户部诸公书》,《明经世文编》卷二二。

    ② 参见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逃户》;《明史》卷七七《食货一·户口》。③ 《明太祖实录》卷二○八,洪武二十四年四月癸亥条。

    ④ 参见《明会要》卷五○《民政一·逃户》。

    ① 《明太宗实录》卷一二四,永乐二十年十月戊子条。

    要贡献。但他毕竟是一位封建皇帝,有功劳,亦有过错。他在位期间实施了一系列的大动作,有的值得歌颂,有的难免有副作用。当时最为轰动的有三件:迁都北京、出兵安南、派郑和下西洋。这三件事都有得有失,既为大明帝国树起了威武强盛的形象,又使国家财力消耗太大,增加了百姓的赋役负担。于是从宣德朝开始,人户逃亡的现象很快蔓延开来。宣德帝为了制止这种现象、巩固皇权的经济基础,宣德五年(1430),一方面,选派一批廉能官往治财源所系或名都大邑等繁剧难治之地:以况钟为苏州知府、赵豫为松江知府、莫愚为常州知府、马仪为杭州知府、陈本深为吉安知府、罗以礼为西安知府、邵旻为武昌知府、陈鼎为建昌知府、何文渊为温州知府。又择才堪重任之臣周忱为工部侍郎,巡抚财赋重地江南,督责税粮,整理赋役,均平官民田科则;另一方面,还是实行宽恤政策。他说:“人情皆欲安居,谁肯弃业他徙?..比闻漳州强贼,皆是逃民,罪虽可诛,情亦可悯。推原其始,责在有司,其即榜示各处,务从宽恤,若有扰害,致其逃亡者,罪不贷。”②正统元年(1436)六月,为了摸清各地逃户的情况,命山西、河南、山东、湖广、陕西、南北直隶、保定等府州县,造“逃户周知文册”,备开逃民乡里、姓名、男妇口数、军民匠灶等籍,及遗下田地税粮若干,原籍有无人丁应承粮差。若系军籍则开某卫军役及有无缺伍,送各处巡抚并清军御史处,督令复业。其已成家业愿入册者,给与户由执照,仍令照数纳粮。若本户原有了多税粮十石以上者,今止存一二丁者,认种地五十亩。原籍有人办粮者,每人认种地四十亩,俱照轻则民田例,每亩起科五升三合五勺。原系军匠籍者,仍作军匠附籍,该卫缺人,则发遣一丁补役。该轮班匠,则发遣一丁当匠。原籍民灶籍,灶户免盐课,量加税粮。如仍不首,虽首而所报人口不尽,或辗转逃移及窝家不举甘肃卫所充军①。

    正统八年(1443),令逃军、逃匠、逃犯人等,自首者免罪。

    正统十四年(1449)“土木之变”,明军惨败,国力大衰,社会开始动荡不安,逃户现象加剧,一些大臣对此深为忧虑。景泰五年(1454),镇守福建兵部尚书孙原贞上言:臣昔官河南,尝稽核逃民簿籍,凡二十余万户。此辈悉转徙南阳、唐、邓、樊间,群聚谋生,安保其不为盗?宜及今年丰,遣近臣循行,督有司籍为编户,给田业,课农桑,立社学、乡约,使敦本务业。生计既定,徐议赋役,可无他日患矣②。

    成化四年(1468)三月,巡抚陕西右都御史陈价奏曰:“平凉、延安、庆阳等府所属人户,为因年荒贼扰,逃移外郡十有七八。所遗田土、粮草、② 《明宣宗实录》卷六八,宣德五年七月丁巳条。

    ① 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逃户》。此处文字据李洵《明史食货志校注》第6 页,中华书局1982年版。

    ② 《明英宗实录》卷二四七,景泰五年十一月辛酉条。

    钞、绢,俱责现存人户代纳。存者被累,亦欲思逃;逃者惟虑追赔,不愿复业。臣愚,欲将逃于河南、山西、湖广、四川地方者,或行文彼处官司差人送回,或令回文原籍府县发人起取。无分彼此,悉与口粮。其代逃户赔纳者,悉与蠲除。凡公私逋负,一皆停免。庶逃者乐于复业,而存者不致思逃。”奏疏呈上,下户部商议,以为“逃民近而知所向者,宜如拟起取;远而无定在者,宜行该巡抚官勘实遣回。于粮差实免二年,于赔纳则量蠲其半”。诏从之①。

    弘治十二年(1499)二月,巡抚湖广都御史阎仲宇奏:“本镇地方,多流民啸聚。请下各州县审核,有系逃军、逃匠、逃囚者,各递解原籍处理。其不系逋逃,愿自还乡者,抚遣以归。如住久置有产业,不愿回还者,照例收附里籍,三年之后,随垦田多少,从轻纳粮当差。若军匠冒称民籍者,从原籍官司查取改正。”诏从其议②。

    由此可见,明朝廷对逃户的政策不外数条:动用武力强迫还乡复业;老弱不能归或已在外地成家立业等原因而不愿归者,准予所在附籍;适当减免赋役;原来的户籍不得改变。中心是为了使所有的民户都必须有户籍,人人都在户口管制之列,而且不得改变原来的户籍类别,以保证社会治安和应征丁粮数目。

    明代的“逃户”,就其政治、经济地位而论,除了以贫民为主体外,还有一种类型,那就是有钱有势的富户。富户之逃,起于明太祖仿效汉代徙富民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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