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 参见康熙《松江府志》卷六;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八。
苏州一府田土科则达一千余则,湖州府竟达四千四百四十七则⑤,而这反过来又为豪强胥吏营私舞弊提供了机会。“官民之田,旧不过十余则,近则乃至千余,自巧历者不能算,惟奸民积年出没其中,轻重高下在其手,或以其税寄之官宦,谓之诡寄;或分散于各户,谓之飞洒;有司拱手,听其所为而不去。非不欲去,不能去也。其弊起于则数之细碎故也。”①从而使原来均平官田民田税额的效能难以全部实现。论粮加耗依税粮多寡征收耗米,官田科则高,其耗米必多;民田科则低,其加耗也少。这对民田私有者——豪右士大夫自然有利,他们力主论粮加耗以实现转嫁赋税负担给耕种官田的贫民的目的,通过合法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但论粮加耗的不合理是显而易见的。万历时的赵用贤就一针见血地指出:“有田始有赋,凡与之贡赋,未有不因于田之多寡。惟田数未定,而概以粮数派征,此侵渔隐蔽所由起也。”②随着历史的向前推进,企图通过加耗来作为实现赋役均平的手段已显得力不从心。正德以后,朝野请求将“田粮无论官民,合为一等”的呼声日渐高涨。
明中叶以后的田赋改革:官民一则事实上,明中叶以后,国家对江南官田的直接控制权在逐步削减,它突出表现为官民田相互更易现象的频繁发生。按照规定,官田是国家直接占有管理的田地,耕种官田的人只有佃种权,官田不得买卖。但是,“官田承佃于民者,日久各认为己业”③。官田买卖屡见不鲜,“细民转卖,官田价轻,民田价重。贫民利价之重,伪以官为民;富者利粮之轻,甘受其伪而不疑”④。更有甚者,“埋隐官田,以为己业,转将瘠田诡为官税”⑤。在国家对官田控制权逐渐沦落的前提下,要保证朝廷财赋不减,将官民田科则合并、土地扒平负担不失为明智的应时之举。另外,由于明中叶以后许多重额官田废而不耕,官租无处收取。对统治者而言,与其让重额官田抛荒,倒不如将其准依民田起科来增加财政收入更为有利。“官民一则”改革实际上也反映了统治者的利益要求。
江南“官民一则”改革走在最前列的是湖州府,早在宣德元年,湖州知府赵登就“疏清官民田地山荡各为一则起科”,但由于得不到批准,“事寝⑤ 万历《武进县志·田赋》。
① 赵用贤:《议平江南粮役疏》,《明经世文编》卷三九七。
② 赵用贤:《议平江南粮役疏》,《明经世文编》卷三九七。
③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八册《江宁庐安》。
④ 王鳌:《吴中赋税书与巡抚李司空》,《明经世文编》卷一二○。
⑤ 霍韬:《自陈不职疏》,《明经世文编》卷一八七。
不行”①。正统时巡抚周忱亦有是法,然仍遭抵制。迨英宗复辟之初,湖州始行孙原贞等的官民田分搭加耗之法,“起科重者征米宜少,起科轻者征米宜多”,令“官田亩科一石以下、民田七斗以下者,每百岁征平米一石三斗;官民田四斗以下者,每石岁征平米一石五斗;官田二斗以下、民田二斗七升以下者,每石岁征平米一石七斗;官田八升以下、民田七升以下者,每石岁征平米二百二斗。凡重者轻之,轻者重之,欲使科则适均”②。该法论田加耗,通过对不同科则的田土加征数额不等的耗米来渐次实现官民田科则的均平。但是新任知府岳璇上台后即废除该法,实行论粮加耗,“奏每亩正粮不动外,其耗米不分等则,每亩通为一斗”③。但湖州府的改革并没有停留在论粮加耗与论田加耗的争论上,成化时该府辖属的武康县就已“奏行田粮事例”,开始“官(田)为一则,民(田)为一则”的改革探索,后又在全府七县推广④。正德十四至十五年,都御史许庭光和知府刘天和在湖州发动了一场广泛的官民田一则的改革,“奏将湖州田地四千四百四十七则均为二则,凡官田为一则,凡民田为一则”①。其具体方法是:“科则一依黄册不动”,但用耗米和折色进行通融均摊,“照官民田轻重加减分派,俱以实米三斗为率”②。嘉靖二十一年,知府张铎据粮里邵越等呈告申请,将正德官民各一则的改革向前推进为官民田合并一则的均摊法,他把全府夏税平米、折色、马草等米银总数分摊各州县,“于各州县田地山荡上不分官民,均摊派征包补”。各州县再按本府派给的米银总数,“委曲通融均派”,每田、山、荡一亩各应纳米银若干,“一州自为一则,六县各为一则”③。
苏州府的官民一则改革起步也较早。正德初嘉定知县王应鹏就倡议“官田轻重均作一则,民田并丝麦不科粮地,与成田荡涂亦均一则,造册在官,使民一体出纳”④。惜其建议未被采纳。迨入嘉靖朝,昆山人顾鼎臣充世宗的侍从近臣,后升礼部尚书,他在乡居四载,目睹江南田赋弊端,凡三次上书恳请予以清理,嘉靖十六年终于得到世宗皇帝的批准。江南巡抚欧阳铎受命总其事。其具体措施为:“令府州县各总其亩之额,而丈量田以正亩;括其征米、征银之凡,而计亩均输之。”“科则不易其旧,而比其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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