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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九卷-中古时代-明时期 9(第2页/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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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中之制,又惩元末豪强欺侮贫弱,立法多右贫抑富。尝命户部籍浙江等九布政司、应天十八府州富民万四千三百余户,以次召见,徙其家以实京师,谓之富户。成祖时,复选应天、浙江富民三千户,充北京宛(平)、大(兴)二县厢长,附籍京师,仍应本籍徭役。供给日久,贫乏逃窜,辄选其本籍殷实户佥补①。

    宣德以后,随着法制松懈和贫民逃亡日趋严重,那些当初被迁徙南京、凤阳、北京的富户,也由于长期困累于徭役,纷纷开始逃窜。于是朝廷在宣德年间又出台了对付富户逃亡的政策,总的精神比对贫民逃户严厉得多。宣德三年(1428)定制:凡富户逃亡,一律发边境地区充军,官司、邻里隐匿者,俱坐罪。宣德六年又令:富户在京入籍,逃回原籍或躲避他处者,正犯发口外充军。

    至成化时稍作变动,令顺天府查勘在逃富户,应清勾者,造册送部,发① 《明宪宗实录》卷五二,成化四年三月庚辰条。

    ② 《明孝宗实录》卷一四七,弘治十二年二月癸丑条。

    ① 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富户》;《明史》卷七七《食货一·户口》。关于明太祖移徙富户实京师及其户数,《明太祖实录》洪武二十四年七月庚子条云:明太祖谕工部臣曰:“昔汉高祖徙天下豪富于关中,朕初不取。今思之,京师天下根本,乃知事有当然,不得不尔。朕今亦欲令富民入居京师。卿其令有司,验丁产殷富者,分遣其来。于是工部徙天下富民至者凡五千三百户。”各该司、府、州县,拘解补役。

    迄弘治朝始为放宽,改为罚银助役。弘治五年(1492)令:顺天府在逃富户,各省不必起解,每户每年征银三两,转发宛平、大兴二县帮贴见在厢长当差。嘉靖时,又进一步放松,减为征银二两,以充边饷。嘉靖二十九年(1550)题准:将原收富户银两,历支四百两,给宛平、大兴二县厢长代役。仍行文原籍查各富户果系逃亡,节年累徭户帮佥者,自本年为始,每名减银一两,止征二两解部②。

    流民“流民”与“逃户”(富户除外),有时很难分别开,按照《明史·食货志》所下定义,只是起因有所不同而已,“逃户”主要是为了逃避徭役,而“流民”则主要是由于饥荒和兵火所致。明清之际王夫之说:“流民,不知何时而始有,自宋以上无闻。大抵自元政不纲,富者骄而贫者顽惰,有司莫之问。未流之先,不为存恤;既流之后,不为安集,相沿至于成化而始剧。初为流民,既为流寇,遂延绵而不可弭”①。流民,“自宋以上无闻”一说,恐有些失实。在封建社会,哪朝哪代没有流民。而元代末年以来,流民成批涌现则属无疑。明朝从宣德开始日趋严重,至成化时规模空前,矛盾激化,并主要集中于山东、山西、河南、陕西、湖广诸省。

    据《明宪宗实录》卷十九,成化元年(1465)七月辛未条记载,当时仅南阳及荆、襄一带,就有流民十余万人。同书卷六一,成化四年十二月丁酉条称:于时荆、襄、安、沔之间,“流民不下百万”。

    明初洪武、永乐二朝,对待流民的政策,与对待逃户大体相当,主要是以招抚为主,减轻赋役,令其还乡复业。洪武初年,韩政镇守河北,由于实行招抚政策,流民复业者甚众②。永乐四年(1406)九月,朝廷对苏、松、常、杭、嘉、湖六府流民加以救济,还乡复业者达十二万余户。永乐六年四月,明成祖下诏:凡流民归里复业者,三年免予赋役。宣德以后也基本上如此。宣德三年(1428)七月,工部郎中李新自河南回京,奏曰:“山西饥民流徙南阳诸郡,不下十余万。官司遣人捕逐,民愈穷困,死亡日多。”宣德帝遣官抚辑,发仓粮赈济。正统时,除继续使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救助之外,又从组织上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正统四年(1439),英宗令流民勘籍编里互保,由所在甲长严加管束,并设抚民佐贰官。凡归本籍务业者,官给耕牛、种籽、口粮。又从河南、山西巡抚于谦之请,对流民复业者免征税粮。正统六年(1441),山东、陕西二省流民二十余万人流入河南,于谦发粟救济,同时令官安抚,授田给牛耕种,流民得以安居务业①。景泰初年,对河南、山西等处流民还乡复业者,有的计口给粮,有的免除赋役五年。

    ② 以上参见万历《大明会典》卷十九《户部六·富户》。

    ① 王夫之:《恶梦》。转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册),第388 页。② 《明史》卷一三○《韩政传》。

    ① 参见《明史》卷一七○《于谦传》。

    至成化朝,由于土地兼并加剧,加之灾伤频仍,河南、陕西、湖广、四川等省,流民蜂拥而起,且集中屯聚荆襄地区,发动武装起义,成为明朝历史上流民潮最为高涨的时期。封建国家对流民的政策,也从此发生了明显变化,一方面以军事镇压为主,另一方面令添设专官抚治,从组织上行政上加以控制。

    是时,从各处流入湖广荆、襄山区的流民,多达百万人。成化元年(1465)三月,刘通号“刘千斤”,集众数万起义,署将军、元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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