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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九卷-中古时代-明时期 8(第1页/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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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荡,加以年年旱、蝗成灾,而鲜有实效①。

    崇祯时,兵部尚书王洽上言:“祖宗养兵百万,不费朝廷一钱,屯田是也。今辽东、永平、天津、登(州)、莱(州)沿海荒地,及宝坻、香河、丰润、玉田、三河、顺义诸县,闲田百万顷。元虞集有京东水田之议。本朝万历初,总督张佳胤、巡抚张国彦行之蓟镇,为豪右所阻。其后巡抚汪应蛟复行之河间。今已垦者荒,未垦者置不问。遗天施地生之利,而日讲生财之术,为养军资,不大失策乎。乞敕诸道监司,遵先朝七分防操,三分屯垦之制,实心力行。

    庶国计有裨,军食无缺。”②于时,明亡在即,王洽还梦想复兴军屯,可谓关心军国大计。崇祯皇帝也以为其言甚善,命即行之,可谓精神不死。而究其实都是说说而已,自欺欺人,根本不可能付诸施行。随着明末农民起义军浩浩荡荡进入北京城的脚步声,明代军屯也终于宣告结束。

    明代的商屯政策与民屯、军屯同时进行的,还有商屯。从总体上说,它们都是为了满足军国之需。但出发点各有不同。推行民屯,主要是为了解决民食;推行军屯,主要是为了解决边区及内地军队的粮饷;而推行商屯,目标则比较单一,就是为了资助边境军粮。另外,商屯的作用亦远远不如民屯和军屯。操作方法也不一样。

    商屯,按照《明史·食货志》界定的含义,为:“明初募盐商于各边开中,谓之商屯”。盐法开中之制,在宋、元两代已有之。商屯的产生,源于盐法。盐,在中国古代社会一直由政府垄断,实行专卖,严禁民间私贩,违者治罪。明太祖初起,即于元至正二十一年(1361)二月,“议立盐法,置局设官以掌之,令商人贩鬻,二十分而取其一,以资军饷”①。元朝至正二十六年(1366),置两淮盐官。吴元年(1367),又置两浙。洪武初年,诸产盐地次第设官,建立两淮、两浙、长芦、山东、福建、河东六个都转运盐使司;广东、海北、四川、云南黑盐井、云南白盐井、云南安宁盐井、云南五井七个盐课提举司,以及陕西灵州盐课司,分别管理各地盐的生产与销售。

    “有明盐法,莫善于开中”。所谓“开中”,就是“召商输粮而与之盐”。说得明白一点,就是召募商人将其粮食运入官仓,按米与盐的一定比价,向官府换取盐引,到指定盐所支盐贩卖。卖毕,复将原给引目交回所在官府。① 以上参见《明史》卷二四一《汪应蛟传》、卷二七五《张慎言传》、卷二四四《左光斗传》、卷二四八《李继贞传》。

    ② 《明史》卷二五七《王洽传》。

    ① 《明太祖实录》卷九。

    盐引有大引、小引两种,“大引四百斤、小引二百斤”。

    明代商屯,最初始于洪武三年(1370)。是年,山西行省奏曰:“大同粮储,自陵县运至太和岭,路远费烦,请令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给淮盐一小引。商人鬻毕,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如此则转运费省而边储充。”明太祖准从所请。其后各行省边境,多召商中盐以为军储。盐法边计,相辅而行②。

    洪武四年(1371),正式定淮、浙、山东中盐之例,皆以盐一引为率,视入仓道里远近,定商人输米之数。具体为,输米入:临濠府仓,淮盐六石、浙盐四石;开封府及陈桥仓,淮盐二石五斗、浙盐二石;襄阳府仓,淮盐二石五斗、浙盐一百五斗;安陆府仓,淮盐四石、浙盐三石五斗;辰州、永州及峡州仓,淮盐三石五斗、浙盐二石五斗;荆州府仓,淮盐四石五斗、浙盐四石;归州仓,淮盐二石、浙盐一石二斗;大同府仓,淮盐一石、浙盐八斗;太原府仓,淮盐一石三斗、浙盐一石;孟津县仓,淮盐一石五斗、浙盐一石二斗;北平府仓,淮盐一石八斗、浙盐一石五斗、山东盐二石五斗;河南府仓,淮盐一石五斗、浙盐一石二斗;西安府仓,淮盐一石三斗、浙盐一石;陈州仓,淮盐三石、浙盐二石;北通州仓,淮盐二石、浙盐一石八斗、山东盐二石五斗①。

    此时,商人赴淮、浙、山东三地中盐,虽然输米之数有别,上自六石,下止八斗,但是无论在何地,以米易盐的手续都极为严格:必须“编置勘合及底簿,发各布政司及都司、卫所。商纳粮毕,书所纳粮及应支盐数,赍赴各转运提举司照数支盐。转运诸司亦有底簿比照,勘合相符,则如数给与。鬻盐有定所,刊诸铜版,犯私盐者罪至死,伪造引者如之,盐与引离,即以私盐论”①。

    后来,米、盐的交换比例,有所变动。其原则是以时势缓急、米值高下、道里远近险易以及中纳者是否有利为转移。

    洪武十一年(1378)二月,明太祖以原先所定盐价过重,以致商人利薄,商屯效益不佳,命令中书省议减盐价。诏曰:朕初以边戌馈饷劳民,命商人纳粟,以淮、浙盐偿之,盖欲足军食而省民力也。今既数年,② 以上参见《明史》卷八○《食货四·盐法》。

    ① 《明太祖实录》卷六一。

    ① 《明史》卷八○《食货四·盐法》。

    所输甚薄,军饷不供,岂盐价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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