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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九卷-中古时代-明时期 9(第3页/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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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职,称“汉王”,建元德胜,进军于襄、邓之间。次年闰三月,朝廷派大军镇压,刘通被俘遇害。成化六年十一月,其党李胡子等人冒死起义,称“大平王”,设立总兵、先锋等职。朝廷前后调兵二十五万,分八路进行血腥围剿。与此同时,为了整治荆襄山区流民,朝廷不断加强地方统治力量,于湖广境内增设府、州、县,在湖广周边地区设专官进行抚辑。成化元年,添设陕西按察副使一员,于汉中抚治流民。又专门为此增置府、县,建立郧阳府,设上津等县,从事统治。成化十七年(1481),添设四川按察司副使一员,在重(庆)、夔(州)、保、顺四府,抚治流民。弘治八年(1495),添设河南布政司参议一员,于南阳县抚辑流民。自是,一时席卷湖广等地的明代流民大潮,次第平息,有的就地附籍,有的被迫还乡复业。

    明朝统治者采取上述种种措施,其目的都是为了把人民紧紧控制在国家手里,维护户籍制度,防止人户流徙、动摇赋役根基,以保证“皇统万世不易”。

    随着流民大潮的结束,从正德年开始,朝廷对各地流民又逐渐恢复以经济扶持的做法,进行优恤安抚。正德十三年(1518)正月,给京师流民发放米粮,每人三斗。次年五月,诏山东、山西、陕西、河南、湖广流民归业务本者,官给粮食、庐舍、耕牛和种籽,五年免纳租税。嘉靖二十四年(1545)二月,诏流民还乡复业者给耕牛、种籽,开垦闲田者十年免租。隆庆元年(1567)七月,招山东、河南被灾流民复业,免租五年。万历四年(1576),刑科给事中郭四维言:山东百姓流移,有一邑而逃数十社者。皆因灾眚频仍,催科无序。数年之逋,取盈一时,小民安所措足。乞谕有司,务酌缓急,加意招徕,有不称者,治以抚按法。万历帝以为然。

    关于“附籍”与鳏寡孤独“附籍”,简单说就是原先外来的人户,附入后来所在地的户籍,成为当地正式的编户民。其由来原因很多。主要有二:大量的是原来的“逃户”与“流民”,其次为文武官吏及其家属。前者,缘于封建剥削制度;后者,是出于维持国家机器运转,加强统治力量。

    附籍封建皇朝为了控制户口和土地,严禁百姓流移,变乱户籍。然而,残酷的政治经济压迫,又不断制造出一批又一批的逃户与流民,无论统治者采取什么手段,都不可能使他们一一回到原籍,终归有一部分人在他乡异土生存下去,传宗接代。另外,由于明代实行官员回避制度,不得在原籍从政,必须异地对调,一些文武官死于外乡,而其家属不能回到原籍,不得不就地入籍。对这些人如何处置、管理,亦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因为它涉及到生产发展、社会秩序,以及对待官僚家属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在这方面,明皇朝的政策主要是区别户等,宽严相济。具体有:第一,对非世袭的民户,许予随地附籍。例如,正统初年山西参政王来疏言:流民所在成家,及招还故土,每以失产复逃去。乞请随在附籍为便。上从其请①。

    第二,对世袭的永充户,不许随地附籍。例如,景泰三年(1452),令民籍者收附;而军、匠、灶役户,冒充民籍者,发还。这条规定,到了嘉靖年间有所松动。嘉靖六年(1527),诏巡城御史,严督该兵马司官查勘京师附住军、民人等,其年久置立产业者,令附籍宛平、大兴二县,一体当差,仍暂免三年,以示存恤。嘉靖四十四年(1565)九月,又令编南畿流民户入籍。

    第三,对老疾致仕事故官家属,按其离原籍道里远近酌情处置。正统十三年(1448)令,凡离本籍千里者,准予收附;不及千里者,发还本籍。景泰中,令文职改调事故(事故,指或被处死,或病死,或受处分等)等项官员遗下家子弟,如有畏避原籍军、匠、灶役,朦胧报作民籍寄住,以致原籍缺役者,不分年月久近,已未附籍,押发原籍官司收管,听继②。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附籍问题最根本的一点,就是坚持人户“毕以其业著籍”,不得变乱,凡世代永充的军、匠、灶户,更不得改变。总而言之,凡人户都必须编入户籍,纳入朝廷的管理范围,不得脱户。若离开原籍,应随地附籍。否则,就要受到惩罚。《明律》第四《户律一》明文规定:“凡一户全不附籍,有赋役者家长杖一百;无赋役者杖八十,附籍当差”。

    鳏寡孤独如果说,一些“附籍”者流落异乡的处境有时令人为之可叹的话,那末,许多鳏寡孤独者的命运,更使人感到怜悯。这些人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往往不为人注意,成为被遗忘的角落。当然,他们中间也有所不同,有的有田产无劳力;有的两者皆无,是社会的负担,国家的包袱。但无论哪一种情况,这个群体毕竟是人户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养其年,送其老。也正因如此,历代对他们都采取优恤政策。明代亦不例外。

    明建国之初,虽然民力财力俱困,百废待举,明太祖也没有忘记他们。

    洪武元年(1368)七月,下诏救济中原贫民。八月,又诏对鳏寡孤独者时加存恤。同时着手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于洪武五年(1372)五月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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