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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中古时代-秦汉时期 17(第2页/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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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少府行大鸿胪事;有以高级官吏摄行低级官吏之事者,如廷尉行丞相长史事;有以文官行武官事者或武官行文官事者。摄行制度较为普遍,这是在遇有官缺,而一时无适当人选补缺时所采取的一种临时任用方式。9.督。督是由朝廷派员监督地方的任用方式。督多为军事上的需要而设,并且属于一种临时差遣性质。如豫章“寇’起,朝廷“遣谒者马睦督荆州刺史刘度击之。”①汉以后,有所谓都督、督军、总督等名称,其制盖渊源于此。10.待诏。待诏即等待皇帝诏命的意思,类似一种候补官员。秦时已有待④ 《后汉书·梁冀传》。

    ⑤ 《汉书·食货志》。

    ⑥ 《汉书·何并传》。

    ⑦ 《后汉书·王丹传》。

    ⑧ 《后汉书·盖勋传》。

    ⑨ 《汉书·冯参传》。

    ⑩ 《隶释·巴郡太守樊敏碑》。

    ① 《后汉书·度尚传》。

    诏之制,叔孙通即为“待诏博士”。汉承秦制,待诏多出于上书求试,或出于皇帝的征召,是当时一种特殊的仕途。在没有正式委任官职以前,由皇帝临时指定待诏官署,等待诏命,故曰待诏。待诏的地点并不固定,一般多待诏于公车署,称为公车待诏;比较受朝廷优待者,则待诏于金马门或宦者署;个别特受优待者,甚至待诏于宫殿之中。凡待诏人员大都有所专长,或善医,或善琴,或怀治国之术。因待诏非实职,故无正式俸禄,但有一定生活补贴。据《汉书·东方朔传》所载,公车待诏的补贴为“一囊粟、钱二百四十”,待遇是比较低的。金马门和殿内待诏的待遇要高一些。因待诏地点不同,故待遇也有差异。这种以待诏方式对待人才的措施,对于朝廷广罗英才起了很大作用。尤其在西汉,许多能人奇士都出于待诏之中。

    11.加官和散官。在《朝廷、郡县和封国》一章中,对于加官和散官已经作为官职进行了叙述,但加官和散官作为官吏的任用方式,还有必要再加说明。加官为本职外的一种虚衔,虽为虚衔,但由于一旦加官之后便可出入宫禁,侍从皇帝左右,权力很大。另外特进、奉朝请等也属加官性质,有此加衔,虽免官或退休之后,仍可参与朝廷大政。加官从人事任用上来说无疑是给予官吏本职以外的特殊权力。散官为无印绶、不治事之官,虽不治事,但或侍从传达,或议论参谋,可起拾遗补缺,匡正过失之功。其在朝廷者如大夫、博士、议郎等,多参与国家大政谋议与朝廷宗庙礼仪;其在地方者如祭酒、从掾位、从史位、待事掾、待事史等,或为地方主吏辅佐,或可调剂地方官吏余缺。散官从人事任用上来说是授予官吏闲职,使其摆脱繁杂政务,以发挥其才智和作用。加官和散官的任用方式都属一种灵活的用人方式,两汉许多脱颖而出的名臣就是出自加官和散官。当然,关系到国家兴衰的用人问题的关键,主要不在于任用方式,而在于任人唯贤。

    任用法规1.关于王国官、地方官的任用。自西汉初年起,朝廷为了从政治上削弱诸侯王国,对王国官吏的任用便常常采取限制与裁抑的政策,凡是二千石官,都要由汉朝廷任命。吴楚七国乱后,王国官吏一律由朝廷代置,诸侯王无权过问。武帝时又作左官律,设附益法,以限制诸侯王网罗人才,防止他们从事非法活动。依据这些政策的精神,汉朝廷在任用王国官吏时颇多限制。如龚胜“以王国人不得宿卫补吏”①。彭宣任廷尉,“以王国人出为太原太守”;后任左将军,“有司数奏言诸侯国人不得宿卫,将军不宜典兵马,处大位”②。由于王国与朝廷的对立,故朝廷任用王国人特别谨慎,并加以限制。

    对于地方官的任用,主要是对籍贯的限制。武帝以前尚没有这种限制,武帝中叶以后,地方长官明显地要回避本籍,虽无明令规定,事实上则是不用本籍人。刺史不用本州人;守相不用本郡人;县令长、丞尉不但不用本县人,且不用本郡人。不过西汉时司隶校尉、京兆尹、长安令、丞尉不在此限。郡县之属官佐吏除三辅外,则一律用本籍人,用外籍人即为破例。还有,郡督邮用本郡人,而不用所督诸县之人;州之部郡从事亦用本州人,而不用所部之郡人。东汉时,对地方长官的籍贯限制更严,京畿也不例外,一律不用① 《汉书·龚胜传》。

    ② 《汉书·彭宣传》。

    本籍人。甚至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即两州人士有婚姻者,则其家人不得交互为官;甲州有人在乙州做官者,则乙州人不得在甲州做官。此种限制以后又发展为“三互法”:甲州人在乙州为官,同时乙州人在丙州为官,则丙州人不但不能到乙州为官,也不能到甲州为官;三州婚姻之家也是如此。例如史弼是陈留考城人,其妻是山阳巨野人,朝廷任他为山阳太守,他以三互法为由,转拜为平原相。

    限制地方官籍贯的目的是防止地方官相互勾结庇护,以加强朝廷对地方的控制。但由于限制过严,禁忌繁密,致使选用困难,所以有的地方官久缺不补。东汉这种对地方官任用的限制,目的与西汉对王国官的限制相同,但由于历史条件不同,西汉是成功的,而东汉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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