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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中古时代-秦汉时期 17(第3页/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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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失败的。东汉后期尾大不掉之势已经形成,虽有严密的限制,也无法改变地方割据的局面。

    2.关于宗室、外戚、宦官的任用。由于宗室、外戚、宦官和皇帝的关系特殊,往往对政权有很大影响。皇帝为了防止大权旁落,对于这三种人,在任用方面有时也有意识地加以适当限制。例如刘歆“为河内太守,以宗室不宜典三河,徙守五原”①。汉代称河东、河内、河南三郡为三河。三河为天下重地,为防止宗室觊觎帝位,故规定“宗室不宜典三河”。这是对宗室的限制。《汉书·冯野王传》载有司奏云:“王舅不宜备九卿。”《后汉书·明帝纪》载建武制度曰:“后宫之家不得封侯与政。”这是对外戚的限制。《后汉书·冯绲传》载:“旧典,中官子弟不得为牧人职。”又《杨秉传》载:“旧典,中臣子弟不居位秉势。”这是对宦官的限制。两汉虽然对以上三种人的任用作出了一些法规上的限制,但法规并不能贯彻到底,又由于他们始终麇集于皇帝周围,皇帝和他们无法脱离关系,防此失彼,防不胜防。故宗室权落,外戚兴起;外戚势衰,而宦官又盛。这是君主专制制度本身无法克服的弊病。

    3.关于财产、职业、身份、学历、年龄等方面的规定。秦朝即把财产作为择吏的一个条件,名将韩信少时不能为吏,就是由于家贫。西汉初年,有关于资算得官的规定。资算,就是按照财产多少交纳算赋,即财产税。汉代家资每万钱,算赋一百二十文,为一算。据《汉书·景帝纪》载,景帝后元二年(公元前142 年)以前,“算十以上乃得官”;后元二年以后,“算四得官”。每算计家财万钱,算四为四万钱,算十为十万钱。十万家资,便是中产之家,即中等地主;四万家资,也不失为小地主。无论算十得官还是算四得官,都说明汉初只有地主阶级才能做官。西汉时张释之、司马相如均以訾(资)为郎,即是靠资算得官。直到东汉安帝时,王溥“家贫不得仕”②,做官仍有财产方面的限制。

    职业方面,主要是对商贾做官的限制。汉初从高帝起,法令即禁止商人入仕。武帝时起用盐铁商主持铁盐专卖,禁商为吏的法令一度松弛。但到哀帝时又重申了“贾人不得为吏”①。又武帝时的“巫蛊之祸”以后,朝廷对巫家为吏也有所限制。

    在身份方面,秦律明确规定,不得任“废官”为吏,不许任罪犯为佐、史等。汉代沿袭这类规定,对臧吏及其子孙做官都有严格限制,而且犯法者① 《汉书·刘歆传》。

    ② 王嘉:《拾遗记》。

    ① 《汉书·哀帝纪》。

    的亲属也不得在宫中任职。又文帝时,曾有禁止赘婿为吏的规定。这些,都是对于官吏任用中身份方面的限制。

    学历和年龄方面,在不同时期和不同情况下也有许多具体限制。学历方面,如汉初萧何草律曰:“学童能讽书九千字以上,乃得为史。”②武帝时博士弟子“能通一艺以上”方可补吏。又两汉四科取士之一为“学通行修,经中博士”。都是对学历的要求。年龄方面,秦代规定,新傅籍的青年人不可担任官府的佐史,只许任用壮年以上的人③。又如西汉武帝时,博士弟子限年十八以上;东汉质帝时,明经、博士限年五十以上④。这些都是关于年龄方面的限制。

    4.关于官吏的任用期限。一般说来,秦汉官吏的任用在时间上没有限制。有的任职时间较长,有的任职时间很短。时间长者或达二三十年,时间短者仅数月而罢。没有任用期的限制,更非终身制。在职官吏按照当时的规定接受督察和考课,治绩好者继续保持原职或向上升迁,治绩恶劣或有过失者则降职或罢官。在秦汉时期的官场中,政治人物出出进进,或起家而为二千石,或由卿相而一朝变为布衣,宦海沉浮,司空见惯。当时的官吏都非常了解并比较适应这种入仕情况,所以大体都是能上能下,一旦罢官为民,或隐居不仕,或重操旧业,并不以罢官为意,而当时的社会观念也习以为常,并不大惊小怪。官吏的任职既然没有时间保障和终身保障想继续任职就得称职,要想高升就得做出成绩,这就会促使官吏在其任职期间奋发努力。秦汉官吏的任用虽无期限,但从两汉情况看,朝廷多重久任之制。官吏久任,固然有一定好处,因为熟悉情况,便于治理;但弊多于利,任职过久,主官与属官容易结成私恩关系,地方官与地方势力容易勾结起来,形成盘根错节的关系网,他们垄断政权,构成和朝廷对抗的力量。汉末割据纷争的局势,与此有很大关系。

    ② 《汉书·艺文志》。

    ③ 《睡虎地秦墓竹简·内史杂》。

    ④ 《后汉书·质帝纪》。

    第三节考核制度《韩非子·外储说》右下说:“明主治吏不治民。”这是治国经验的历史总结。只要把官吏治好,民的问题就好办;治不好官吏,国家绝不会兴旺发达。所谓“治吏”,关键在于考核严明以及赏罚公平。秦汉时期,对于“治吏”比较重视,主要是通过上计来考察官吏。

    上计与考课战国时各国所推行的上计与考课,就是对官吏的考核制度。这种考核制度在秦汉渐趋完备。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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