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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中古时代-秦汉时期 16(第1页/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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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史记·陈涉世家》。

    ② 《汉书·高五王传》。

    ③ 《汉书·李广传》。

    ④ 见《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座秦墓发掘简报》附录《睡虎地四号墓木牍释文》,载《文物》1976 年9 期。者,自悉而补,中道衣敝,钱用诸费称此,其苦属汉而欲得王至甚,逋逃而归诸侯王者已不少矣。”颜注引应劭释“自悉而补,中道衣敝”语曰:“自悉其家资财,补缝作衣。”⑤这正说明被征发到长安服役的人,要自备衣物和“钱用诸费”,以致弄得家财耗尽。因此,他们不想作为郡县之民而想割属于诸侯,以免去远役长安之苦。

    妇女从役制服徭役与兵役,本不及妇女。但在秦时,由于连年用兵,土木建筑不已,弄得“丁男被甲,丁女转输”①。西汉惠帝时,两次征发徭役以筑长安城,每次都是男女并征,事详《汉书·惠帝纪》。武帝之时,也由于“军旅数起,父战死于前,子斗伤于后,女子乘亭障,孤儿号于道,老母寡妇饮泣巷哭”②。妇女从役者之多,表明徭役剥削的残酷性已达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

    “吏役”制所谓“吏役”制,是在汉代逐步形成的一种带有职役性质的特殊徭役制度。这种服役的“吏”,在其开始时期,还具有低级官吏和职役承担者的二重性。越到后来,特别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就逐步变成了不折不扣的服役者,而且被称之为“吏户”,另立户籍,隶属官府,世代相袭,不许改业,其社会地位比一般民户还低。两汉时期,正是这种“吏户”服役制逐步形成的时期。

    两汉时期的服役“吏”,或来源国家招募,或来源于官府征发,再以之配置于各级官府。他们既承担土木建筑,又被用于从事各种杂役,还有从事屯田劳役的,更不乏采矿、冶炼、制作器物和放牧国有牲畜者。他们不同于更卒、戍卒的地方,在于其服役往往是通过其所任职务去实现的,故谓之职役;其服役的年限,比一般更卒、戍卒要长;在军队里的服役“吏”,其廪给也比戍卒要多;因而在身份方面,他们也略高于更卒、戍卒。但是,所有这些,并不改变他们作为特殊的服役者的身份性质,只是其地位的卑下、服役的繁杂和另立吏籍、世代相袭、可供赏赐等特征尚未完备化和固定化而已。在整个吏役的发展过程中,两汉时期处于其初期阶段①。

    新近出土的居延汉简《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册,记载了甲渠候官粟君命令其“令史华商”与“尉史周育”二人,替他“载鱼之■得卖”。因为“商、育不能行”,于是商、育二人各出值六十石的牛一头及其他谷物十五石与四十石,都交给候官粟君(“皆予粟君”),作为他们二人雇车给粟君载运鱼之运费(“以当载鱼就直”)。粟君收到商、育二人的财物后,就不再命令他们载鱼去■得,而另外雇佣寇恩载鱼去■得出卖(“借(寇)恩为就,载鱼五千头到■得。”)上述事实,说明甲渠候官手下的令史、尉史,都是职役吏。他们一方面是下级官吏,另一方面又得为其所隶属长官服⑤ 《汉书·贾谊传》及注。

    ① 《汉书·严安传》。

    ② 《汉书·贾捐之传》。

    ① 参阅高敏《试论汉代“吏”的阶级地位与历史演变》,见《秦汉史论集》。役,供其驱使。华商、周育因故不能给役时,还必须缴纳财物和牛,用以折合僦值,雇人代自己应服之役。故此简所载,形象地反映了汉代服役“吏”的职役性与二重性特征。②谪戍、赀戍制戍是指屯戍边疆之役,正常的戍边,谓之“徭戍”,其名见于秦简《除吏律》。与“徭戍”相对称的,就非正常的“赀戍”与“谪戍”。所谓“赀戍”,即被依法罚充戍边之役。秦简中有“赀罪”之名,“赀”即以罚款、罚物、罚充劳役、罚戍边以抵罪之意。故罚款谓之“赀布”,罚物谓之“赀盾”、“赀甲”,罚充徭役谓之“赀徭”,罚戍边谓之“赀戍”。所谓“谪戍”,即以社会罪犯戍边。秦简《司空律》中有“非谪罪也”的提法,可见必有“谪罪”者。以谪罪者充戍,即为“谪戍”。

    关于“赀戍”,前引《秦律杂抄》“不当禀军中而禀者”,如果为“非吏也,戍二岁”;“军人卖禀禀所及过县,赀戍二岁”,即其证。“赀戍”不是终身戍边制,随罚期长短而定戍期。但是,“谪戍”却不同,它一般是终身戍边制。“谪戍”在秦简中又被称为“迁”或“迁之”。触犯刑律者,动辄有被“迁”或“迁之”的危险。被迁的地区大都在巴蜀,一旦被“迁”,就终身不还。如《封诊式》的《迁子》爰书载“某里士伍甲告曰:‘谒鋈亲子同里士伍丙足,迁蜀边县,令终身无得去迁所,敢告。’”后官府的判决,果如其父所请。《史记·商君列传》云:凡“乱化之民”,“尽迁之于边城”。可见谪戍之戍。”①至于谪戍对象,据晁错的概括,包括如下几种人:“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②这里一共讲了七种人。但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还有“诸逋亡人”,合计为八种。其具体征发谪戍的情况是这样:始皇三十三年(公元前21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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