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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十一卷-近代前编 11(第7页/共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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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烈的斗争,斗争的实质是恢复旧约法还是承认新约法。6 月10 日,南方军务院以抚军长唐继尧名义通电北京政府,提出如下主张:(1)恢复民国元年之旧约法。(2)召集民国二年解散之国会。(3)惩办帝制祸首。(4)召集军事会议,筹商善后事宜①。同时表示由国会组织的国务院成立后,军务院即撤销。22 日,段祺瑞发表通电,予以拒绝。对此,孙中山屡次致电段、黎,促成迅速恢复旧约法,尊重旧国会。在上海集会的国会议员200 多人也联名通电,宣布不承认袁氏新约法,提出恢复旧约法,召集旧国会,依法补选大总统,组成正式国务院。正当南北双方争执不下之时,25 日,驻沪海军总司令李鼎新、第一舰队司令林葆怿及练习舰司令曾兆麟联合发表宣言,声明:“参加护国军,非俟恢复元年约法,国会开会,正式内阁成立后,北京海军部之命令,断不承受。”①至此,段祺瑞感到事态严重,不得不接受南方的主张。29 日,以大总统名义发布命令,表明“宪法未定以前,仍遵行中华民国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之《临时约法》,至宪法成立为止。其二年十月五日宣布之大总统选举法,系宪法之一部,应仍有效”②。同时命令撤销参政院,恢复旧国会。7 月14日,南方军务院宣布撤销,西南各省也纷纷取消独立。新旧约法的争论,以南方的胜利而结束。

    国会的恢复与《天坛宪法草案》的修订在取得恢复旧国会胜利后,聚集在上海被解散和停止职务的前议员纷纷来京,再加上在京部分议员,于8 月1 日重新召开国会,两院到会议员为519人。这是国会第一次恢复后第二次常会。会议选举汤化龙、陈国祥为众议院正副议长,王家襄、王正廷为参议院正副议长。黎元洪在会上补行总统宣誓仪式,追认段祺瑞为国务总理,通过各部总长任命名单。10 月30 日,补选冯国璋为副总统。

    9 月5 日,国会议决组织宪法会议,继续进行制宪,并以1913 年宪法起草委员会拟定的《天坛宪法草案》为讨论基础。按照国会决议,宪法会议由两院议员组成。依据《宪法会议规则》规定,对宪草审议采取三读程序。9月22 日,开始审议,先由宪法起草委员会说明草案的主旨,然后对草案内容及临时增加条文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到1917 年1 月10 日,共开了24① 岑学昌:《梁燕生先生年谱》上册,第346 页。

    ① 《梁燕生先生年谱》上册,第348 页。

    ② 《黎元洪恢复约法召集国会令》(1916 年6 月29 日),李希泌等编:《护国运动资料选编》(下),中华书局1984 年版,第689 页。

    次审议会,完成初读。在初读中,大部分问题有了结果,部分问题未获通过。从1 月20 日起,开始进行草案逐条审议二读程序,直至6 月,国会第二次被解散,还未完成。在二读中,经过激烈的争论,议决和删除的条文主要有:(1)关于孔教问题。《草案》规定:“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之本。”①袁世凯帝制失败后,尊孔之声随之沉寂,但在会议中仍然引起激烈的争论,反对者主张取消,拥护者认为孔教“为天经地义万不可灭”,应予保留。争论双方最后达成妥协,改为“中华民国人民,有尊重孔子及信仰宗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②。(2)关于国会委员会问题。《草案》51—54 条指明设立国会委员会的目的,在于国会闭会期间,留一监督政府机关。在审议时,多数认为除智利外,法、美先进诸国家均无此规定,中国没有必要设立,决议将其删去。(3)关于紧急教令权问题。《草案》65 条规定:“大总统为维持公安或防御灾患,时机紧急,不能召集国会,经国会委员会之议决,得以国务员连带责任,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③审议时,议员们极力反对,认为紧急教令权,既然与法律有同等效力,那么一切法律均可以此种教令停止或变更,从而形成行政侵犯立法权,何况国会委员会已经删去,没有规定的必要。终以出席议员四分之三票的赞同而废除。(4)关于议员兼国务员问题。《草案》26 条规定:“两院议员不得兼任文武官吏,但国务员不在此限。”审议中,一些议员认为议员兼任国务员,违背了三权分立的原则,政府便可借以左右议院,使众议院行使弹劾权及不信任议决权发生种种障碍,主张删去该条。另一些议员认为草案所采非绝对三权分立制度,议员兼国务员可以消除行政与立法之间隔膜,英、法等国实行已久,并非创造,主张维持原案。双方经过激烈辩论,以出席606 人中,510 人议决而删去该条。(5)关于国会召集问题。《草案》31 条规定:“国会自行集会、开会、闭会,但临时由大总统牒集之”①。审议中,对此条争论激烈,议决结果改为:依总统的牒集或两院议员各三分之一联名通告,国会临时会才能召开②。(6)审议议决通过删去原《草案》72、96 条关于总统颁予荣典和现得租税未经法律变更仍旧征收的规定。

    除此以外,争论最为激烈的是解散国会和地方制度两大问题。关于解散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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