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部、学部以及宗人府、翰林院、钦天监、銮仪卫、内务府、太医院、各旗营、侍卫处、步军统领衙门、顺天府、仓场衙门等照旧不变;(5)准备设海军部、军咨处、资政院、审计院等①。除外务部官员缺照旧外,各部堂均设尚书1 员,侍郎1 员,满汉不分。这种改革,表面上仿照西方资本主义三权分立的体制,设立内阁(行政)、大理院(司法审判)和准备设立资政院(立法),实际上“大权统一于朝廷”,仍以军机处为“行政总汇”②。
在这次改革中,还有一个重要变化,即废除了清初三法司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所谓四级,即城乡■局(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大理院。所谓三审,即犯有笞杖罪、无关人命的徒罪及200 两银价以下民事诉讼案件,由初级审判厅审判,不服,上诉到地方审判厅进行二审,不服,上诉到高等审判厅进行终审;徒、流、死刑由地方审判厅初审,不服,由高等审判厅进行二审,不服,由大理院进行终审判决。高等审判厅不受理初审词讼案件,大理院负责二级终审及办理宗室、官犯国事重大案件和皇帝特旨交审案件。因此,刑部改为法部后,变为管理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后,变成最高审判机关。同时设立各级审判厅及总检察厅与各级检察厅,都察院不再参预会审和稽察事务。稽察由总检察厅、各级检察厅行使,从而形成较为完整的近代化司法系统。
在改革中枢政治体制的同时,慈禧太后命奕䜣等续订各省官制,进行地方政治体制改革。奕䜣等拟订的《各省官制通则》,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颁布。改革的基本内容是:“各省按察使改为提法使,并增设巡警、劝业道缺,裁撤分守、分巡各道,酌留兵备道及分设审判厅,增易佐治员”。并由东三省先办,直隶、江苏两省择地试办,其余各省“均由该省督抚体察情形,分年分地请旨办理,统限十五年一律通行”①。
在省辖区域,按“区划广狭,治理繁简”,将所属地方分为府、直隶州、直隶厅,各省原设直隶厅有属县的,一律改为直隶州。各府所属地方分为州、县,各直隶厅所属地方为县。并将各直隶州、直隶厅及州、县所管地方划分若干区,置区官1 人,管理本区巡警事务。同时,将原设的分司巡检,一律裁撤。
“责任内阁”的成立光绪三十三年(1907)秋,宣布在朝廷筹设资政院,命令地方各省筹设咨议局,同时将考察政治馆改为宪政编查馆。
宪政编查馆直属军机处,专管调查编定东西各国宪法材料和各省政治情① 《光绪朝东华录》第5 册,总第5579 页。
② 《光绪朝东华录》第5 册,总第5579 页。
① 光绪三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各直省官制先由东三省开办俟有成效逐渐推广谕》,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 年版,第510 页。况,并负责草拟《议院选举法》、《宪法大纲》等有关法律文件。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1908 年8 月27 日),公布《宪法大纲》。十月二十一日、二十二日(11 月14 日、15 日),光绪帝、慈禧太后先后死去。溥仪“入承大统”,以翌年为宣统元年(1909)。以光绪帝之弟、溥仪之父载沣为摄政王监国。载沣执政后,为巩固垂危统治,采取借“预备立宪”以笼络人心,并乘机加紧集中权力于皇族的方针。他一方面通令颁布《厅、州、县自治章程》及《法院编制法》,要求务必在宣统元、二年各省成立咨议局、朝廷成立资政院,“以立议院基础”;另一方面,效法德国皇帝威廉·亨利统治办法,以皇族掌握全国军队统率权,削夺汉族军阀官员的权力,罢斥权势煊赫的袁世凯,自己代理陆海军大元帅,将军政大权掌握在皇族手里,以维持岌岌可危的统治。
宣统三年四月(1911 年5 月),清廷慑于各方面的压力,不得不颁布《新内阁官制》,撤销军机处这一君主专制的权力中心,设立责任内阁。责任内阁由总理大臣、协理大臣、各部大臣组成,“辅弼皇帝担负责任”。内阁会议由总理大臣主持,设政事堂为会议场所,规定颁布法律、敕令及有关国务的谕旨,须经总理、协理大臣会同有关部务大臣副署,涉及各部的事务,由全体阁员副署,才能发生效力。
新内阁体制,在总理、协理大臣之下,设丞1 人,综理各务,所属有承宣厅和制诰、叙官、统计、印铸四局。新内阁设外务、民政、度支、学、陆军、海军、法、农工商、邮传、理藩等十部,各部尚书一律改称大臣。同时,裁撤内阁、会议政务处、宪政编查馆,改礼部为典礼院、监务处为监政院、军咨处为军咨府,增设弼德院等。
至此,清廷中枢以新官制代替了旧官制。责任内阁的成员是:总理大臣奕䜣,协理大臣那桐、徐世昌,外务大臣梁敦彦,民政大臣善耆,度支大臣载泽,学部大臣唐景崇,陆军大臣■昌,海军大臣载洵,法部大臣绍昌,农工商大臣溥伦,邮传大臣盛宣怀,理藩大臣寿耆。在这些阁员中,满族贵族8 人,蒙古贵族1 人,汉族官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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