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人员兼任。由于大本营系临时特设的军事最高指挥机关,据1912 年3 月27 日《大总统令参谋本部裁撤大本营名目文》中说,“民国统一,战事终息,大本营名目,应即取消”②,可见成立时间很短,大概在3 月下旬就撤销了。
南京卫戍总督府是统辖南京卫戍勤务的机关,设总督、参谋长管理全府事务。所谓卫戍勤务,除指一般警备外,并“监视卫戍区的陆军的秩序、风纪、军纪,保护各种陆军建筑”,“指挥区内驻屯军队,直接管辖区内宪兵、要塞等。遇有紧急情况时,得对不受管辖的部队径行命令,必要时,经与参谋部、海军部协商妥恰后,可调遣兵舰炮船”①。
立法机关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机关为临时参议院。在临时参议院成立前,是武昌起义后组成的“各省都督代表联合会”。各省都督代表联合会名义上是一般民意机关,实际上具有最高权力机构的性质。从宣统三年十月初五日(1911年11 月25 日)召开第一次会议起,到1912 年1 月28 日临时参议院成立止,共计存在75 天,在完成建立共和制度初步任务后结束,其余未完成的任务由临时参议院继续完成。
临时参议院是按照《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设立的,是行使立法权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各省都督府派参议员组成,开会时每省3 人中只有一票表决权,议员用无记名投票选出正副议长主持会务。成立时议员为43 人,其中同盟会会员33 人,革命团体贵州自治学社1 人,与革命有密切联系的绅士1 人,立宪派8 人。同盟会会员林森、王正廷为正副议长。
临时参议院议事方法,一般“以到会参议员过半数之所决为准”,对于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非有到会参议员2/3 的同意,不得议决”。议决事① 《大总统咨参议院设文稽勋局文》,《南京临时政府公报》1912 年(民国元年)2 月23 日,第20 号。② 《南京临时政府公报》1912 年3 月27 日,第49 号。
① 钱实甫:《北洋政府时期的政治制度》下册,中华书局1984 年5 月版,第420 页。项由临时大总统盖印,牵涉到各部或有关部,交各部或有关部执行。如议决事项临时大总统不同意,在10 日内说明理由,交令复议。在复议时,到会议员2/3 以上仍然维持原议,临时大总统必须交各部或有关部执行。
临时参议院职权,一方面议决暂时法律和临时政府预算、税法、币制、公债发行、临时大总统交议事件,以及答复临时大总统咨询事件和检查临时政府的出纳;另一方面对临时大总统行使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制定官制官规、任免国务员和外交使节,有同意权。
从上所述,可见,南京临时政府政权体制,仿效美国的总统制,但未完善,只有立法制约行政,司法则是一个雏型,而立法机关的议员又非选举产生,则为民主欠缺之处,但它毕竟冲破了君主政体的羁绊,开创了民主政体的先河。
地方政权机关武昌起义爆发后,全国各地纷纷响应,宣布独立。但是,各地独立的情形有所不同,建立的政权机关也不一样,有的成立全省军政府,有的在某地成立军政分府或军政府。如湖南、湖北成立军政府,浙江宁波、江西九江、安徽合肥等成立军政分府,山西大同、山东登州成立军政府,等等。其中也有特殊,如广西南宁成立军政副府。军政副府按性质与地位和分府不同,仅次于省军政府,全名为“省副军政府”。出现这种情况,主要由于“副都督陆荣廷‘驻节’南宁,而他又是拥有实力的人”的缘故①。随着起义形势的发展,有一些省的地区政权逐步统一成全省政权。如四川,最早起义地区是荣县,随着重庆、成都分别宣布成立军政府,后统一成四川军政府。成立军政府的地区相应地建立了政权机构,然而各地所建立的政权机构又不完全相同,如湖北类似总统制,福建类似内阁制等。
从武昌起义到南京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地方政权组织颇不统一,这清楚地说明,人们在探索推翻清皇朝后建立什么样的政权机制来巩固胜利的成果。1912 年1 月,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为了统一各省所属行政各部名称,2 月电令各省都督,将军政府行政各部改为司,“庶使中央各部与地方各部示有区别”②,开始着手统一地方政权机关。
民国初年成立的政权机关,是按照资产阶级共和制度设置的,具有近代意义的政权组织机制,但由于处在战争环境,各地方政权机构均各自为制,颇为混乱。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正准备制定法规划一地方政权组织,刚刚建立的政权就被北洋军阀袁世凯所窃取,历史进入北洋军阀统治时期。
① 钱实甫:《北洋政府时期的政治制度》下册,第434 页。
② 《大总统令内务部分电各省都督所属行政各部改称为司》,《南京临时政府公报》1912 年2 月9 日,第11 号。
第四节北洋政府的政权机构1912 年3 月,袁世凯窃取辛亥革命的果实,在北京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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