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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十一卷-近代前编 9(第14页/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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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其内容较前代法典,更加严格维护封建专制统治和地主阶级私有财产权。

    司法制度亦沿旧制。中枢司法机关为刑部(掌审判、司法行政)、大理院(掌复核、平反)、都察院(掌监察政事和复核各地案件)。地方行政、司法组织混一,分州县、府、省按察使、总督或巡抚四个审级。另有朝廷官员定期会审重囚(被判处“斩监候”和“绞监候”的死囚)的“朝审”、“秋审”等制度。凡死刑,经复核报皇帝批准(即“勾决”)后,方能执行。咸丰三年(1853)起,为镇压太平天国和其他各地农民革命运动,特令准备督抚“就地正法”(即先斩后奏),后相沿不改。至光绪七八年(1881—1882),刑部才略加限制:“如实系土匪、马贼、游勇、会匪,方准先行正法。寻常强盗,不得滥引。”①这是清末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一个变化。

    但是,在列强加紧入侵、民族危机日益严重,人民革命运动不断打击下,特别是经历了1900 年义和团运动和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后,清朝统治者深感再也无法照旧统治下去了。为了防范和镇压人民革命运动,调整新的社会关系,应付新思想的挑战,同时也为了粉饰“预备立宪”,清朝统治者不得不对其法律制度作了较大的变革。

    修订律例光绪二十八年(1902),清廷下令修订现行律例,派沈家本、伍廷芳负责,要求“按照(与列强)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②。并令设立“修订法律馆”。光绪三十年四月初一(1904 年5 月15 日),修订法律馆开始工作,“延聘东西各国精通法律之博士、律师以备顾问”,“待以国宾之礼”,用资讲学和编纂法典。光绪三十三年(1907)更派沈家本、俞廉三为修订法律大臣,并充实修订法律馆人员。

    修订法律馆在七八年间。先后译出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典,修改、制定了几部重要法典和一系列单行法规。从而使清朝原有的法律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

    ① 《清史稿·刑法志》。

    ② 《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首,第1 页。

    (一)刑法光绪二十八年(1902),刑部议准:军①、流②除“常赦所不原者照定例发配”外,其他军、流以及徒犯均“毋庸发配”,按所定年限在本省(地)收容所“习艺”(做工)。即把封建的徒、流、军刑的绝大部分改成资本主义性质的以剥夺自由、强制劳动为内容的刑罚。翌年,刑部奏准:废除充军刑名,将其中的“附近”、“近边”、“远边”并入“三流”③,“极边”、“烟瘴”改为“安置”,仍与当差并行。光绪三十年(1904),法律馆议准:改笞、杖为“罚银”,如无力完纳,折为做工。光绪三十一年(1905),沈家本等奏准:删除旧例344 条④;废除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和缘坐。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 1908 年1 月),沈等又议定满、汉通行刑律,删除旧律1 条、旧例40 条,修并改旧例9 条⑤。此后,删修和制定了两部刑法典,即《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

    1.《大清现行刑律》。系删修《大清律例》而成,作为新刑律颁布前的过渡性刑法典。宣统二年四月初七日(1910 年5 月15 日)颁行,共30 门,389 条,附例1327 条⑥。其内容与《大清律例》有些差别。所删修的主要是:(1)删去旧律以吏、户、礼、兵、刑、工分篇的总目,统分为30 门(篇);(2)分别民、刑,即将旧律中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违约等纯属民事法律范畴的条款分出,不再科以刑罚;(3)编入前已奏准的各章条,确定刑罚为死刑、流刑、遣刑①、徒刑、罚金等五种;(4)删去因形势变化而过时的条目②,更改陈旧的词语,增加了些新的罪名(如盗毁铁路要件罪等)。《大清现行刑律》虽属封建性法典,但较旧律变化不少,特别是将一些属于民法范畴的条款从刑律中分出,冲破了旧的编写传统,而具有历史的进步意义。

    2.《大清新刑律》。清末制定的一部新刑法典。光绪三十三年(1907)

    草成奏呈,因遭诘难而搁置。宣统元年(1909)复令“修改删并”,并诏示:“三纲五常..实为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国之大本”,今“固不宜墨守故常,致失通变宜民之意”,但“凡我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庶以维天理民彝于不敝”③。这是修改新刑律的宗旨(也是制定其他各律的宗旨)。沈家本等遵此于同年十二月修竣具奏,经宪政编查馆核订、资政院议决(只议决总则部分),于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1911 年1 月25 日)颁布。计总则17 章,分则36 章,共411 条,后附《暂行章程》5 条。这部刑律,本文仿照资本主义国家刑法体例分为总则、分则两编,确定刑罚为主① 军:充军刑,较流刑重、死刑轻的一种刑罚,分附近、近边、远边、极边、烟瘴五等。② 流:流刑,分2000 里、2500 里、3000 里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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