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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 10(第14页/共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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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上建立了政权机构并设置了相应的职官,形成了一套地方官制。

    清朝在燕京地区建立了顺天府,在东北地区建立了奉天府;一在首都,一在留都,其设官分职属于一种特殊类型。

    顺天府乾隆八年(1743)定顺天府之地为四路厅、二十四州县,州县隶属于路厅。设官有兼管府尹事大臣一人,由大学士、尚书、侍郎内特简。府尹正三品,府丞正四品,俱各一人。府尹总管京畿及四路的政令条教,“以成首善之化”,比一般府尹权力大,品级高,如升调州县官,可与总督会衔。府丞掌学校政令。属官有治中、通判,经历司经历,照磨所照磨,司狱司司狱,皆汉人。儒学教授,满、汉各一人;所辖四路厅同知正五品,各一人;州、县,知州、知县正七品,俱各一人。大兴、宛平二县并与五城兵马司分区而治,比外县高一品级。

    奉天府天聪八年已尊为盛京,顺治元年清入关,原来盛京的六部俱废。

    自顺治十五年至康熙三十年又重建户、礼、兵、刑、工五部。均置侍郎以下官,称“盛京五部”。又设盛京内务府,为外地所无。自顺治十年设辽阳府,十四年更名奉天府,至光绪三十三年(1907)改行省。奉天府所辖地方为府二,兴京同知一,直隶厅一、厅二,州五,县十四。设官有兼领府事大臣一人,由盛京五部侍郎内特简,后归盛京将军兼辖。府尹,满洲一人;府丞,汉一人,品级同顺天府。属官治中、围场通判、库大使、经历、司狱、巡检兼司狱、府学教授,俱各一人。府尹主府事,小事决之,大事呈报。

    清朝继承元明以来的分省建制,以省为地方上的最大行政区域,下设府、厅、州、县,构成地方上的省、府、县三级基本行政系统组织。其设官分职如次:总督省级的最高长官,全称为总督某某省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或兼巡抚事。清朝一共建立了二十三个省,其中内地十八省为沿袭旧制或以旧制为基础,其余四省在边境并为清末所置。这些省是: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台湾、新疆、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总督管两省或两省以上的地方军政事务,尤其侧重于军事。雍正元年定总督加衔制,加尚书衔的兼都察院右都御史,从一品;余为兵部右侍郎兼右副都御史,正二品② 《光绪大清会典》卷81。

    ①。有清一代,全国共设总督九人,即东三省、直隶、两江、陕甘、闽浙、湖广、四川、两广、云贵②。此外还在省级地方设有专门管理漕运的漕运总督和治河的河道总督。

    巡抚总督之下设巡抚,其全称为巡抚某省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或节制各镇,职权很广泛。有的加侍郎衔,为正二品,否则为从二品。巡抚基本上是管一省,也侧重于军事,但比总督管民政更多,为总管一省军事、行政、监察及教育在内的高级长官。清朝所设巡抚共二十一人,其中由总督兼的有奉天、直隶等八人,单独设的有江苏、安徽等十三人。山东、山西等五省巡抚皆兼提督衔,贵州巡抚兼节制兵马衔①。

    提督学政各省一人,由侍郎或科道进士出身的官员中委任,带原品级,掌学校和科学考试之政令。

    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简称布政使司或藩司。布政使,从二品,每省一人,只有江苏二人,实际是一省长官,上承朝廷旨令,下帅府、州、县官,但因有督抚之设,渐居次要了②。其属经历司经历、都事,照磨所照磨,理问所理问,库大使、仓大使等,分掌出纳文书、照刷案卷、审核刑名以及保存档案、财政收支等。

    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各省均设,简称按察使司或臬司·设按察使一人,正三品,比布政使地位略低,掌司法监察,“澄清吏治”,常与布政使并称为“布按”。其下设知事掌勘察刑名,司狱检察囚犯,经历、照磨所掌同藩司。

    都转盐运使司盐运使清朝在各地所设盐务衙门。最高的长官是盐政,由总督、巡抚兼任。实际办事的是盐运使,从三品,奉天、直隶、山东、两淮、两浙、广东、四川各一人。也有的省设盐法道。盐运使司及盐法道之下有盐务分司、盐课提举司、盐课司、盐引批验所等。

    道员清代各省设道员,正四品,或有专责,或作为布、按副使。专责者有督粮道或粮储道,简称粮道;又有管河道或河工道,简称河道。官则有的单设,多数为兼任。其他如驿传道、海关道、屯田道、茶马道等,一般由当地同品级官兼道员。作为布、按副使者,有分守道与分巡道。守道由布政使下的参政、参议发展而来,巡道是按察使下副使、佥事演变的结果。初设只辖一府,或数道同辖一府,后来有的统辖全省,有的分辖三四府之地。为此,守、巡二道由原来临时性差使变为固定的地方长官。而且前此守道主管钱谷,巡道侧重刑名,久之两者各加兵备衔,所掌渐趋一致。乾隆、嘉庆时①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3。

    ② 详见《清史稿》卷116《职官三》。

    ①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3。

    ② 《光绪大清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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