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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 10(第12页/共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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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在于“掌钧国政,赞诏命,厘宪典,议大礼、大政,裁酌可否入告”②。尤其是进呈章奏和代拟批旨,就是所谓“票拟”,关系更大,所以内阁大学士是事实上的宰相。其下办事机构有典籍厅,满、汉、蒙古本房,满、汉签票处,诰敕房,稽察房,收发红本副本处,饭银库等。俱由大学士以下官员任职和经办。

    军机处也是最高中枢机构。始于雍正四年(1726),为筹备对西北用兵而设的军需房,七年改为军机处,十年颁发印信,是由内阁分出的“行政总汇”③。军机处的特点是与皇帝更接近,机密性强,官员少。设官为军机大臣、大臣上行走,或大臣上学习行走,军机大臣被视为宰相。属员有章京,满、汉各十六人,分掌满、汉文字④。俗称军机大臣为“大军机”,军机章① 《清高宗实录》卷1389,第26—27 页。

    ② 《清史稿·职官一》卷114。

    ③ 《清德宗实录》卷564,第12 页。

    ④ 《光绪大清会典》卷3。

    京为“小军机”。

    六部即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掌国家的官吏、财政、教育、军事、司法、建筑等行政事务。天聪五年(1631)初设,均以满洲诸王贝勒一人领之,下设承政、参政等,满、汉、蒙参用。入关后改为每部设尚书,左、右侍郎,郎中,员外郎等官员。尚书从一品,为之长,侍郎正二品,贰之,俱满、汉各一人。清朝不正式设宰相,六部直接受皇帝控制。六部的机构有两个方面,一是内部的属官,有堂主事、司务厅司务和缮本笔帖式,由满洲、汉军、蒙古若干人为之。二是办理政务的分司,即清吏司,其中吏部有文选、考功、验封、稽勋四个清吏司,户部按地区分设江南、江西、浙江、湖广、福建、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及贵州十四个清吏司,礼部有仪制、祠祭、主客、精膳四个清吏司①,兵部有武选、车驾、职方、武库四个清吏司,刑部有按地区分设的直隶、奉天、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广、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十七个清吏司,还有一个专职督捕的清吏司,工部有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个清吏司。每部清吏司的设官均为郎中、员外郎、主事、笔帖式等,由清宗室、满洲、汉军、蒙古、汉人中选任之。此外,六部还有若干其他机构和附属机构,属内部的有督催所、当月处,官员由各司郎中、员外郎等担任。附属机构有户部的宝泉局,银、缎匹、颜料三库,仓场衙门及税关,设官多为满,汉并用,惟三库郎中、员外郎、司库、大使等皆由满洲人充任;有礼部的铸印局、会同馆、乐部等,设官或满洲人,或汉人、朝鲜人充之;有刑部律例馆、秋审处,设官由尚书、侍郎或委其属员充任,满、汉兼用。有工部的节慎库、制造库、宝源局及皇木厂、琉璃窖、料估所等,设官郎中、员外郎、司库、库使等,满员多于汉员。

    整个清朝统治机构,如运转中之机器,除中枢机关外,尚有辅助机关,或作为补充,或作为制约,构成为其不可缺少之一部分。

    都察院始设于崇德元年(1636),“班六部上”①。掌监察,整肃纪纲,并参与九卿议大政事,既为天子耳目,纠劾百官,亦以之控制言论,表达舆情,因参与处理重大刑事案件,与刑部、大理寺合称“三法司”。初设承政、参政各官,顺治元年(1644)改为左都御史,从一品,左副都御史,正三品,俱满、汉各二人,掌院事。都察院内机关有经历司、都司厅等,并设十五道,各冠以京畿、河南、江南、浙江、山西、山东、陕西、湖广、江西、福建、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地方名称,实则纠察朝廷内外官邪,并稽在京各衙门库仓,以及查核各省刑名。还有都察院统辖的六科,即吏、户、礼、兵、刑、工各科,原为独立机构,雍正元年(1723)改隶都察院。其职① 宣统时因避溥仪讳,改仪制为典制。

    ① 《清史稿》卷237《张存仁传》。

    掌主要是监察六部,以“言职”著称②。每科设掌印给事中、给事中等官,俱满、汉各一人。其下笔帖式,满洲十八人。其权势甚大,每日抄发内阁题本,有“封驳”之权,即发现不便施行者,可以封还,错误者,可以驳正。大理寺掌平反刑狱,为三法司之一,可参与九卿议大政事。设官有卿,正三品,掌寺事,少卿,正四品,贰之。凡重大案件,先经刑部审明,送都察院纠核,狱成,归寺平决。如有情罪与律例不符,许与刑部,或再与都察院两议,上奏皇帝裁定。寺内属官有堂评事,满洲一人,司务厅司务满汉各一人,左、右寺丞,满洲、汉军、汉各一人,左、右评事,汉各一人。

    通政使司掌各省题本,校阅后送内阁,并参与九卿议大政事。设官有通政使,正三品,副使正四品,参议,正五品,俱满、汉各一人。通政使掌司事,副使、参议佐之。属官有经历司经历、知事,分掌出纳文书。

    理藩院掌管少数民族的机构,由崇德三年改蒙古衙门而建。初设承政、参政等官,顺治元年改为尚书、侍郎,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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