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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 9(第13页/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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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在奏报关税时的奏折,则可分为正税和杂税两大类。

    粤海关的正税包括“货税”和“船料”两项。《雍正大清会典》上说:“国家设关榷税,则例不一,有征商税者,有征船料者,有商税船料并征者。”②粤海关是商税、船料并征的。

    商税即货税,是对进出口的货物所征的从量税。“凡商船出洋进口各货,按斤科税者为多,有按丈、匹、个、件者,各因其物,分别贵贱征收。”③粤海关的税则中,将进出口货物分为“衣物”、“食物”、“用物”和“杂货”四大类。前三类中的各种物品,税则中都有具体税额的规定,如“番布衣每百斤税五钱”(衣物),“芝麻每百斤税二钱”(食物),“天鹅绒每匹税四两”(用物)等等。至于“杂货”类的物品,除了某些特作规定税额的以外,一般是“每百斤税二钱”④。

    粤海关对货物的征税率,并没有进口与出口的严格区分,也不区别国外贸易或国内贸易,这是一种封建的财政关税,并没有保护或促进本国生产的含义。并且“许多课物照件数课税,不管它的长短、宽窄、单幅或双幅,所① 军机档,录付关税,乾隆四十六年,和珅等折。

    ② 雍正《大清会典》卷52。

    ③ 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47。

    ④ 嘉庆《钦定户部则例》卷87。

    课相同”①,可见其不合理性。

    船料又叫船钞或梁头税。是根据船只的等级与大小而对每只商船所课征的税项,原税则中对东南亚一带来华的“东洋船”的课税标准如下②:等级面积(平方丈) 税额(两)

    1 18 14002 15.4 11003 12 6004 8 400康熙二十四年经题准,减二成征收,实征八成。初时,欧美来华的“西洋船”,其船钞额比“东洋船”的要高得多。一等船为3500 两,二等3000两,三等2500 两。康熙三十七年(1698)以后,“西洋船”的船钞均照“东洋船”例征收。据马士(H.B.Mor)的记叙,西洋船只分为三等,其一、二等船的大小与东洋船的一、二等者略同,其余的均作三等船。纳税的办法和标准是:先将各船的长阔尺数相乘,除以十,得出“单位”数,然后按一等船每“单位”课7.777 两,二等船课7.142 两,三等船课5 两,求得标准钞额,再扣除20%的特免,即为实缴船钞之额③。例如一艘长尺,阔尺的船,其船钞额是: 75 2475 24107 777100 20100′′ ′-= . ( ) 1120两。

    以上是对外国船只的征钞标准。

    粤海关对本国出洋贸易及沿海贸易的船只也征收船钞,出洋船只的征钞标准如下①:等级面积(平方丈) 每平方丈钞额(两) 船钞额(两)

    1 16.06 15 240.92 14 13 1823 10.8 11 118.84 8 9 72本国出洋船只的船钞额仅占同等外国船只的大约20%,至于其他沿海贸易的船只,其钞额更低。

    上述货税及船钞两项,便是粤海关的正税。

    与正税相对而言的便是杂税。杂税主要是由原为各口管关人员私索的各① Johnphipps:practical Treatiscon the China and Easter Trade.p140,见姚贤镐编《中国近代贸易史资料》第一册。

    ② 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47。

    ③ H.B. Morsc:The Che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of China,1635—1834,Vol.I,P199。① 嘉庆《钦定户部则例》卷87,页16。

    种陋规报出归公而来的。雍正以前,关税的奏销中只有正税,没有杂税,雍正年间,清政府整顿财政,将原来各级官吏在征税中的种种私索报出归公,使之合法化。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养廉银制度,使官吏于正俸之外又获得一笔为数更大的合法收入。粤海关是在雍正四年至七年间(1726—1729)广东巡抚杨文乾管关时,将各种私索报出归公,作为关税收入中的“杂税”向朝廷报解的。杂税的条目繁多,而分头、担头、规礼、耗羡等项是其中最主要的条目,现将这几个条目的情形略述于下:分头银两又叫“估值”银,是对出口货物加征的税项。“其粤海关估值一项,系将该商出口货物,估计价值,按货本一两征收银四分九厘,名为分头”①。对货物的估值一般比较稳定,不是随市价波动的,只有在估价与市价十分悬殊的情况下,才稍事调整,并且要报经皇帝批准。如乾隆二十五年(1760),由于当时对出口茶叶的估价远低于市价,粤海关监督尤拔世奏请,“将武夷茶每百斤原估价八两,酌改每百斤十三两,松萝茶每百斤原估价七两,酌改每百斤估价十二两”,经皇帝钦准后才施行②。分头银是只对西洋船只的出口货物征收的,“至吕宋系近处洋船,与本港船一例,向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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