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价”②,按月领取货币工资。他们去留随⑤ 卢坤:《秦疆治略》,“凤县”。
① 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览》卷9《山货》。
② 《清代的矿业》第518 页,中华书局1983 年版。
③ 《三省边防备览》卷11《策略》。
④ 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览》卷9《山货》,卷11《策略》。
⑤ 《皇朝经世文续编》卷26,唐炯:《筹议矿务拟召集商股延聘东洋矿师疏》。① 《皇朝经世文续编》卷49,岑毓英:《奏陈整顿滇省铜政事宜疏》。
② 吴其濬:《滇南矿厂图略·滇矿图略》第14、15、48、49 页。
其自便,往往视铜厂的兴衰变化,“来如潮涌,去如星散”,显然是可以自由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劳动者③。他们与矿主之间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剥削关系;另一类矿工叫做“亲身弟兄”。他们是“其初出力攻采,不受月钱,至得矿时,与硐主四六分财者”④。他们虽然也是以劳力谋生,但他们的劳动力不是作为商品出卖,而是类似于作为股份投入,并且像股东一样要承担开采风险,只有在开采成功的情况下才能指望报酬,因此不可能去留自便,而是对于硐主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他们领取报酬的方式也类似分享红利,是与硐主按四六比例分割矿砂,而不是领取货币工资。所以“亲身弟兄”的劳动不具有资本主义雇佣劳动的性质。在云南铜矿中,矿洞之外的杂事都是雇用“月活”⑤,井下开采也有完全使用“招募砂丁”的,如香树皮铜厂“向无亲身弟兄,均系招募砂丁”⑥。可见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剥削关系在云南铜矿中是主要的生产关系。
云南铜矿中有比较细致的分工。从采矿开始,矿井中有镶头负责技术指导,矿硐中又分数路开采,每路为一尖子,每尖有领班一人,负责督促矿工并协助镶头支设镶木。开采面上,一人持钎、一人持锤、随时互换,称为“双换手”⑦。矿井中排水有龙手、换手,背荒有砂丁。在铜厂中,一座矿井就应该是一个最基本的经济实体,只能属于同一个投资人或投资集团所有,因为如果矿井分属于不同的企业主分别经营,则很难顺利地组织生产。所以,根据云南铜矿中井下开采的这种大规模的分工协作状况,可以认为已经具有手工工场的性质了。如果矿砂出土后的捶矿、洗矿、配矿以至冶炼的各道工序,都是在同一个企业主的指挥下进行,那么这种手工工场的规模就更大了。
与云南铜矿相比,清廷对采煤业的控制要宽松得多。
清代北方用煤比较普遍,北京更是“炊爨惟煤是赖”①。在北方的直隶、盛京、山东、山西、陕西等地采煤业都比较发达,尤其是在北京郊区更是兴盛。乾隆中期,北京郊区已有在采煤窑二百七十多座②。
在北京西山门头沟的煤窑,多为投资者集资,向地主承租土地进行开采,采取分股合伙的制度。如嘉庆元年(1796),一座叫戏台窑的煤窑,就是由投资人焦士琮等十人集资开采。合同规定,其窑分为九百四十日个“日分”,地主得一百四十日,作为地租,剩下的八百日,由集资人按股份多少③ 吴其濬:《滇南矿厂图略·滇矿图略》第14、15、48、49 页。
④ 吴其濬:《滇南矿厂图略·滇矿图略》第14、15、48、49 页。
⑤ 吴其濬:《滇南矿厂图略·滇矿图略》第14、15、48、49 页。
⑥ 吴其濬:《滇南矿厂图略·滇矿图略》第14、15、48、49 页。
⑦ 吴其濬:《滇南矿厂图略·滇矿图略》第14、15、48、49 页。
① 康熙《宛平县志》卷6《艺文》,卫周祚:《罢玉泉山烧炭纪事》。
② 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1 卷320—321 页。
分别占有若干日分。③门头沟煤矿所雇用的矿工,多系无籍流民,他们以出卖劳动力为生。每年七月以后,窑主“按公平时价,雇人工作”。到次年五月,估计京城内外各煤厂煤铺俱已储存足供五、六、七月所需的煤炭,煤窑就暂时停工,“以避盛暑煤毒”,矿工“即行散工”。可见这些矿工是具有人身自由的雇佣劳动者,他们与窑主之间是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剥削关系。在门头沟,还有少数矿工属于“关门锅伙”,即被窑主诓骗入窑、勒逼工作、丧失人身自由的奴隶劳动力。不过这种情况在当时也属于非法,遭到官方查禁,因此并不妨碍门头沟煤窑中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剥削关系的存在。
清代在内地的手工业中出现的资本主义萌芽,以四川的井盐业最为显著,以下设专节论述,此处不赘。
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缓慢的原因清代手工业资本主义萌芽较之明代虽然有进一步的增长,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仍然是十分缓慢的,其程度也是非常有限的。
从广度来看,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仍然牢固地占据统治地位,手工业还没有一个个地从农业中分离出来,成为用自己的产品与农业进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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