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加上付给原业主的脱业钱,费用就相当大了。这种钱实际上是附加的地价,是封建制度、封建势力、封建习俗强加于土地买卖时附加的地价。地价的提高,使原业主买回祖业的努力难以收效,也不利于雇工种地的经营地主、佃富农及富裕农民的发展,增加了他们购买田产的费用,减少了用于改良土壤、改进技术、提高产量的资金,加重了他们的经济负担。因此,总的来说,画字银与脱业钱习俗的广泛流行,对农业经济的发展是不利的,阻碍了土地买卖摆脱封建制度的束缚向资本主义自由买卖的过渡。
活卖、找价、回赎与绝卖① “刑科题本”乾隆五十四年三月初九日,浦霖题。
② “刑科题本”乾隆四十年十二月十七日,舒赫德题。
③ “刑科题本”乾隆四十一年七月初四日,舒赫德题。
① “刑科题本”乾隆四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英廉题。
② “刑科题本”乾隆二十一年十月初五日,高晋题。
③ “刑科题本”乾隆二十一年闰九月初五日,鄂弥达题。
土地的买卖本来也和其他物品如衣服、食谷、牲畜的交易一样,一经出卖,就归买主所有,卖者再也无权干预,更不存在索找补贴价钱或备银回赎的问题,当然也就无所谓活卖、绝卖之分。可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田地买卖日益频繁,地租额不断增加,地价持续上涨,土地这一封建社会中最根本的生产资料,在买卖的过程中,就显示出与其他物品不同的特点,出现了活卖与绝卖之区别,形成了索找价银与回赎原业的习俗,这在清代表现得更为突出。
所谓活卖,是卖地时,业主于契上载明“卖活契”、“不拘年月远近,银到归赎”等字样,或者是虽未写这类文字但也未注明“杜绝”等字句,这样的卖田叫做活卖,卖主有权随时备足原价银钱向买主赎回此地,或要求买主“补贴价银”,买主不能“掯勒不放”,也不能拒付找价银两。下引一契为例。
雍正元年(1723)山东兰山县营子村农民杨■为筹办钱粮,将地六亩托中卖与杨洪如,写立活卖文契:立卖活契人杨■同子杨文炳、杨文卓,因钱粮无凑,央到中人曹德仁说合,情愿将业地六亩卖与杨洪如名下耕种为业,言定时价银三两六钱,其银当日收足,并无短少,钱粮随契过割。恐后无凭,立卖约存照。
雍正元年十二月初三日,立卖活契人杨■同子杨文炳、杨文卓。执约人杨洪如,说合人曹德仁,代字人阚克恭。①既为活卖,卖主就可以向买主找补银钱,或叫补贴银钱,通常简称为“找价”。原业主索要找价银的理由,一般都是原价太少,需要补贴。江苏武进县刘文龙于康熙六十年(1721)将田一亩八分卖与陈德山家,价银七两,雍正七年刘文龙以“原价轻浅”,向陈家索找,立下找契:立找契刘文龙,向有惊字号平田一亩八分卖与陈名下收租,今因原价轻浅,央中找得银一两整,其田仍照前契,业主收租,立此存照。雍正七年八月日,立找契刘文龙,中张芳之、万理瑞。①这种找价,有的不只找一次,而是二次、三次、四次,直到找绝为止。
也是这个刘文龙,于乾隆十四年又向陈家索找,立下找契。其契为:又立找契刘文龙,向有惊字号平田一亩八分卖与陈名下,原价轻浅,找过一次,仍未敷足,今再央中向找银七两,前后共收银十五两。自找之后,田虽原主承种,如有租息不清,听凭业主收回自耕。恐后无凭,立此存照。乾隆十四年二月日,立找契刘文龙,中王元、陈瑞章,代笔元襄。②找价之俗,官府一般是承认的,如果买主不交应付的找价银两,引起纠纷,官府还要惩治买主。江西广丰县潘奠守将粮田二十四亩卖与监生张健行,因“田多价少”,“希图找价”,赴县控告,要求回赎。知县断令张健① “刑科题本”乾隆三十二年正月二十三日,明德题。
② “刑科题本”乾隆三十二年正月二十三日,明德题。
行交付找价银十四两,张健行没有立即付给,惹起争执,发生命案。官府以“张健行不将断找之价即行交领”,依“不应轻律”,笞四十,并即上交找价银十四两,给与潘奠守。①与活卖相联的是“回赎”。回赎是业主将田活卖以后,经过一段时间,备足原价或加上找价银钱,向买主赎回原地,只要不是绝卖,没有找绝,年限不太久远,买主必须收银放赎,即使此田已经几易其主,都必须赎回,归原主管业。有些业主出卖田地之时,就在契上注明“回赎”、“银到归赎”、“银到契还”等类字句,卖出以后,过了若干年月,原主就备银赎回。江苏常熟县卢明岗于乾隆九年将田十九亩及随田草房两间一厦卖与叔父卢国荣,曾经找过田价,正贴银共五十六两。乾隆十六年十一月,卢明岗再向叔父索要找价银钱,卢国荣无力付给,应允放赎,让卢明岗备足原银赎回其田。卢国荣写立放赎凭票如下:立凭票叔国荣,为因昔年曾买明岗侄畏、寥两号田一十九亩、随田草房两间一厦,共价银五十六两整,今因无力找贴,若有原价,情愿即便放赎。恐后无凭,立此凭票为照。乾隆十六年十一月日,立凭票叔国荣,中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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