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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 7(第9页/共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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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②田地出卖年久,无力回赎,或一找再找,活卖便变成绝卖。也有人一开始就将田产绝卖。所谓“绝卖”,本来的意思是此地出卖之后,永归买主管业,卖主不能再索找银钱,也不能备银赎回。不少地契明确写为“绝卖契”或“杜卖契”。广东兴宁县蔡廷献、蔡廷树的母亲蔡刘氏有“口食田”五丘,于乾隆十年卖与生员刘璋如,立下绝卖田契:立卖契人蔡刘氏,今因乏食,母子商议,愿将承祖分下口食坐落土名蕉头窝田三丘,又大路边田二丘,共田种五升整,内载粮米七合二勺,要行出卖。先招后招,无人成交,自请中人,送与刘璋如承买,就日亲领到田,踏看界址分明,回家立契。三面言定,时价足色银九两整,当日银契两交明白,并无短少债贷准折等情。其田自卖之后,任从买主另批别佃,过户当差,永远管业,廷献兄弟日后永不得收赎,亦不得借端加增等情。恐口无凭,立卖契为照。立笔男蔡廷树,中人马俊荣,在场林清楚,见人蔡廷辅。乾隆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立卖契人蔡廷献、蔡廷树。①田地绝卖之后,原主及其子孙本来是不能找价或回赎的,但是随着地价不断上涨等等因素,许多地区都发生了原主索讨找价要求回赎的案子。尽管买主不愿在绝买之后另付找价,官府也多次申禁,不许加找,但卖主仍然纷纷讨要补贴银钱。一些买主也同意了这种要求,付给找价银。安徽怀宁县监生刘梅的祖父于雍正十二年买了杨廷荣家田亩,“契载杜绝”,杨家借口“原价甚轻”,屡向刘家“索找加价”,乾隆三年加银二十两,九年又加银十四两,十八年再加二十两,“都有纸笔垒据”。杨廷荣“因家里穷苦,不能过① “刑科题本”乾隆三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刘统勋题。

    ② “刑科题本”乾隆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庄有恭题。

    ① “刑科题本”乾隆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阿克敦题。

    年,无处设措”,又向刘家索找价银,出了命案,官府饬令刘家照契管业,不准杨姓再行加找。②正是因为绝卖之后索找行为的普遍,因此一些州县形成了绝卖之后可以加找一次的“俗例”。安徽怀宁县江益珍家于乾隆四十七年将田种三石绝卖与黄廷弼,价钱一百三十四千文。乾隆五十一年,江益珍“因贫难度”,“照乡间俗例杜卖加找一次”。向黄廷弼加添足钱七千五百文,“写立加约”,付黄家收存。①找价、回赎习俗,对农民阶级的生活与农业的发展带来很大危害。其一,找价的数目相当大,原主很难回赎。从乾隆朝《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五万余件档案看,原主索要的找价银,或是一、二次,或是三、四次,钱数都不少。自耕农、半自耕农或兼营小本买卖及手工业的小土地占有者,他们或是由于贫穷难熬无法生活,或因“钱粮紧迫”利债逼迫,或是葬亲乏资,万不得已才走上这条绝人之路,眼含泪珠,忍痛画押,出卖祖业,卖地之后,或是佃田耕种,缴纳高额地租,或是长雇短佣,挣取微薄工钱,处境更加困难,哪能积攒足够银钱去赎回田地。这种因贫难赎之例,档案中比比皆是,现仅举一例。江苏镇洋县张庄于康熙六十年将田三十亩卖与朱瑞先,价银九十两,后三次找价,共找七十三两,相当于原价百分之八十一,正价找价共银一百六十三两。张庄卖田以后,异常穷困,于雍正十二年“因穷苦不过”,自带尖刀,来到朱瑞先家,借口“贴价银子还短些银色,要他找几两”,若不给与,“就刎死在他家里,也讨口好棺材”。②这样穷苦不堪之人,哪能拿出一百六十三两银子去赎地。

    其二,一再找价,活卖找成绝卖。原主乏银使用,将田出卖之后,由于各种原因,急需钱用,无处筹措,只好向买主索讨找价银两,写立找绝文契,将田绝卖。湖南耒阳县李龙生于康熙四十二年将田禾十二担卖与王宜忠,价银三两,雍正六年其侄李子逵、李子照向王宜忠找价,王宜忠凭中将四担田禾退与李家,又给银三两九钱,找绝了八担田禾,“找契内载明永远绝卖字样”。①其三,卖地时间较久,官府禁止回赎。由于卖地区分为活卖与绝卖,活卖之田可以回赎,因此发生了许多赎地纠纷,清政府遂制定法例,划清活卖、绝卖的界限,确定找价、回赎的年限。雍正八年规定:“卖产立有绝卖文契,并未注有找贴字样者,概不准贴赎。如契未载绝卖字样,或注定年限回赎者,并听回赎。若卖主无力回赎,许凭中公估找贴一次,另立绝卖契纸。”乾隆十八年再定:“嗣后民间置买产业,如系典契,务于契内注明回赎字样,如② “刑科题本”乾隆二十三年十一月初七日,高晋题。

    ① “刑科题本”乾隆五十三年五月初二日,陈用敷题。

    ② “刑科题本”乾隆元年二月十四日,允礼题。

    ① “刑科题本”乾隆九年九月二十四日,张照题。

    系卖契,亦于契内注明永不回赎字样。其自乾隆十八年定例以前,典卖契载不明之产,如在三十年以内,契无绝卖字样者,听其照例分别找赎。若远在三十年以外,契内虽无绝卖字样,但未注明回赎者,即以绝产论,概不许找赎。如有混行争告者,均照不应重律治罪。”②其四,增加了地价,争吵频繁。随着找价、回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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