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只能比元末更为完备。
④ 《士商类要》卷二《为客十要》,转引自杨正泰编《明代驿站考》。
⑤ 孔齐:《至正直记》。
第三节商税的征收和管理制度商税是国家以强制手段,向用于交换为目的的商品所征的税。商税自古有之。在封建社会,商税收入有限。但作为国家财政的一项收入,以及出于封建统治者为维持自给自足小农经济而采取的强本抑末政策的需要,历朝对商税的征收和管理都十分重视,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制度予以控制。到明代,尤其是明中叶以后,随着商品市场的活跃繁荣,丰厚的商业利润成为统治者追求的目标,商税收入也在日趋匮乏的国家财政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例,成为明统治者重要的财源之一。这就迫使明廷制定出比以往历代更加完善健全的商税征收和管理体系,以保证朝廷对商业的控制和国家财政的收入。明代商税制度是整个商业制度中最重要,也是最详尽具体、最具时代特色的部分。
商税的征收机构明代商税衙门林立,机构旁出多门,比较庞杂,主要有:1.税课司、局:早在元至正二十四年(1364),朱元璋就在他所辖区域内建立宣课司、通课司,作为商税征收机构。明朝建立后,朝廷又把全国各府的商税征收衙门通称税课司,州县称税课局,隶属户部。同时,在一些大的市镇及道路交通的关津、桥梁、渡口处设立分司、分局,或派员驻扎征税。洪武初,设在京城诸门和各府、州、县市集的税课司局,约四百所左右①。成祖迁都后,在北京设置顺天府、正阳门等九个税课机构。处于关津要道的安徽临淮河上,洪武中“设广济、长淮二关”②,南方商人北上,“至长淮关,吏留而税之”①。从商人在关上“书填商船货物”以“送税课司征税”的情形看,这些水道上的关卡,显然是税课司的隶属机构。明初杭州府设有府税课司,江涨、城北税课分司等七个税收衙门及东新关、板桥关、观音关三小关,行商往来,查勘税票后,“方可放行”②。这表明陆上道路关要处的关卡也是税课司的下属机构。
税课司局的职责是“以司市廛”,具体来说,制定商品纳税细则收取各类商税,然后将收得税款“年终具印信文解明白,分豁存留,起解数目”,① 据《续文献通考》卷十八《征榷考》载,全国税课司、局有四百多所,而万历《明会典》统计,明初商税机关共三百八十所,至万历间截并为一百一十一所。这里取“四百所左右”。② 《明宣宗实录》卷一○七。
① 《明太祖实录》卷九八。
②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二十一册上。参见唐文基:《明朝对行商的管理和征税》,《历史研究》1982 年第3 期。
逐级解赴上司,再由各布政司在来年解到京都户部③。
各税课司、局主管官员称大使、副使。洪武中大使、副使多由儒士担任,归属地方官府管辖,时人记述,“国家立税课以征天下之货,郡有司,州县有局,..然多以儒者司之”④。永乐以后,逐渐改由朝廷直接派御史、主事、监生等到各处税务机构“闸办商税”⑤。这是政府加强中央对商税征管的一大措施。大使、副使下还有攒典、巡拦。巡拦本是均徭之役,但各税课司局的巡拦,明朝规定,“止取市民殷实户应当,不许佥点农民”⑥,即巡拦等税务人员必须由市井中的富裕商民来承担。他们既具体负责收税,又协助管理市场。
2.竹木抽分局(厂、场):洪武初,朝廷在竹木柴薪盛产区的道路关津处,设立竹木抽分局,从商人贩运的竹木等货物中抽取若干实物以为官有,供朝廷土木营造之需。抽分起初为抽取实物,后渐转化为同等货币,实际就是商税。当时苏州的阊门、葑门、太仓等地,都设有抽分局,“抽分竹木、柴炭、茅草、芦柴等物”①。十三年(1380),有些抽分局一度被革罢。以后,又陆续在南京、北京等地,设置抽分局:“抽分在南京者,曰龙江、大胜港;在北京者,曰通州、白河、卢沟、通积、广积;在外者,曰真定、杭州、太平、兰州、广宁..科竹木、柴薪。”②抽分局、场大抵隶属工部,“明世竹木之税属工部”③。芜湖的抽分厂“系工部分司..主管长江大河竹木税”④。宣德年间,钞关普遍设立后,抽分局也有被称为工部钞关的。明中后期,全国抽分局数量比宣德前又有所增加。
抽分竹木局、场一般也设大使、副使,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后来,在一些比较重要的地方,朝廷特派中央大员,如工部主事、给事中、御史等官监临抽分⑤。竹木局长官下设吏役人员,如官攒军士、老人、书手等等。万历年间芜湖有省祭官吏、册房书手、直堂书手、算书、门子、承舍、阴阳生、皂隶、买办、巡兵、水手、表背、刻字匠等吏役二百七十一人。这些吏役在抽分局长官率领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如省祭官吏负责“守关、点江抽分、报丈尺、差查小抽、放单”。册房书手负责“呈堂公文、两京季报册簿、行下牌票、书柬礼仪、修造厂署、补置家伙等项”。算书负责“大抽簰捆并③ 《诸司职掌·户科》“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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