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督造,验查催办由巡按御史掌管。巡按御史除验查段匹的质量外,还负责对织染局的工匠和生产状况进行稽考,“正统元年令各处岁造段匹等物,该府州县官将织染局见在各色人匠、机张及岁办并关支颜料等物数目,开报巡按官,以凭稽考”③。
地方织染局岁造所需工料及价银的来源主要有:里甲税银。“各省织造银两,多出里甲丁田并无碍官银”④。严州府织染局每年在淳安县取银六百八十两多,“于夏绢内征解”⑤。
无碍官银。万历三年九月,工部议行应天等处抚按官,“动支无碍官银,令有司织造九万七千九百有奇”⑥。
户工二部银。万历三十三年题派浙江各项袍缎二万余匹,料价三十八万三千余两,“计三分派办,户四工六”①,共办二十五万五千四百余两,浙江自办十二万七千七百余两。
地方主管官员用这些价银购买物料或给予工人。在折价盛行之前,各织染局所需工料一般由所属府州县征解本色。
地方织染局规模大小各异,较大者有苏州织染局和杭州织染局。苏州织染局在嘉靖时有房屋二百四十五间,机杼一百七十三张,内分织作、染作、打线作、掉络作,民匠达六百六十七人、军匠一千零三名。杭州织染局有房一百二十余间,有织作、罗作。②织染局开局时间在五月。严州织染局即如此。织染局的工匠要在局工作,月给食粮,这是官营的特色。
在一些地方并不常设织染局,只是在有生产任务时,临时设局织造。陕西的织造即属此类。在弘治以前陕西就有织造任务,永乐时成祖因驼毼温暖,“令专业者给官料织造五十匹”③。此后岁以为常,至正统时才罢止。但当时未见有设局的记载。弘治五年,孝宗令陕西织造“各色彩妆绒毷画图”,陕西诸司“动支帑银收买物料,往南京转雇巧匠、科买湖丝,又于城中创造织房”④。自此陕西设局,但陕西的织造时停时续,其织局也随之兴③ 《大明会典》卷二○一。
④ 《明世宗实录》卷一七二。
⑤ 《海瑞集》上编。
⑥ 《明神宗实录》卷四二。
① 《明神宗实录》卷四三一。
② 《苏州织造局志》卷三;乾隆《杭州府志》卷十八、十九。
③ 《明英宗实录》卷十九。
④ 《明孝宗实录》卷六一。
衰。至万历二十三年八月,巡抚陕西兵部右侍郎吕鸣珂言陕西“据停织造二十四年,局作机张,自己倾废,今始葺修。挑花机匠,现存无几”⑤。陕西修葺织局,是因为该年上命陕西织造羊绒,每岁解进四千匹。至万历二十五年陕西织局额设机为五百三十四张,织匠五百三十四名,挽花匠一千六百零二名,新设机三百五十张,织匠三百五十名,挽花匠七百五十名,挑花络丝打线匠四千二百人,其规模极为庞大。
织染业是地方官营手工业最重要的项目,也是最受重视的项目,因为其产品主要是起运京师的,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御用之物。
2.铸钱业。
明代铸钱,除两京的宝源局外,有时也允许各布政司经营此项手工业,布政司所设宝泉局就是此项手工业的职能机构,“各行省皆设宝泉局,与宝源局并铸,而严私铸之禁”①。宝泉局设大使、副使各一员,负责具体工作。洪武时,规定各布政司的钱炉数目和年生产钱数为:陕西炉三十九座半,每年铸钱二千三百零三万六千四百文。
广西炉十五座,每年铸钱九百零三万九千六百文。
广东炉十九座半,每年铸钱一千一百三十七万二千四百文。
四川炉十座,每年铸钱五百八十三万二千文。
山东炉二十二点五座,每年铸钱一千二百十二万二千文。
山西炉四十座,每年铸钱二千三百三十二万八千文。
河南炉二十二点五座,每年铸钱一千三百十二万二千文。
浙江炉二十一座,每年铸钱一千一百六十六万四千文。
江西炉一百十五座,每年铸钱六千七百六十万八千文。
北平炉二十一座,每年铸钱一千二百八十三万零四百文。①福建至迟于永乐九年设炉,该年差官于浙江、江西、广东、福建四布政司铸“永乐通宝”。至明末宣大、辽东、密云等处也都设炉铸钱。
明代各布政司大规模铸钱主要有三个时期,一为洪武,二为万历,三为天启崇祯。洪武初江西等行省各置货泉局(后改宝泉局),设官铸造,此次铸钱至洪武九年罢止。洪武十年各布政司重设宝泉局铸小钱,洪武二十六年罢止。同年又令在外各布政司“一体鼓铸”②。此后各布政司的铸钱规模都不甚大,如永乐九年江西等四布政司铸“永乐通宝”,宣德九年浙江等处铸“宣德通宝”,嘉靖六年直隶、河南、闽、广铸“嘉靖通宝”。嘉靖三十四年令云南铸“嘉靖通宝”,至万历四年首令云南布政司“开炉铸钱”,随后⑤ 《明神宗实录》卷二八八。
① 《明史》卷八一《食货五》。
① 《大明会典》卷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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