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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九卷-中古时代-明时期 11(第7页/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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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四。

    ② 《大明会典》卷三一、一九四。

    令十三布政司所属并两京“开铸制钱”③,朝廷“每府发旋边样钱一百文,直隶州五十文,令照式铸造,铸完呈样”④。此次铸钱至万历十年停止。天启初“令各省直藩司开炉鼓铸”,此次铸钱,有的局炉因亏损“报罢”,坚持下来只有陕西、湖广、四川等处。崇祯二年各地又开始铸钱,“至如南京兵部操江及应天府亦各纷纷铸钱”⑤。

    按规定,各布政司铸钱,要有工部的公文,同时宝源局要委官监督。各局所铸之钱,在洪武以后万历以前大多解赴京师,从万历开始,各局所铸留在地方“与本地方旧钱相兼行使”⑥,至明末,更是“自铸自用”⑦。各布政司铸钱所用物料经费一般由布政司自办,如嘉靖三十四年云南铸钱,扣留该省盐课银二万两,就近买料雇匠鼓铸。

    3.制瓷业。

    明代制瓷业的主体是民营,官营者较少,除两京外,设于地方上的制瓷机构见于《大明会典》记载的有江西景德镇的御窑厂,瓜洲、仪真二厂。瓜洲、仪真二厂由南京工部委官驻扎管理。其他地方也有为朝廷制瓷的记载,如河南钧、磁二州及真定府曲阳县每年为光禄寺生产缸、瓶、坛五万一千八百五十只等。

    景德镇御窑厂设于洪武年间,“洪武二年(按:一说为建文四年),就镇之珠山设御窑厂,置官监督烧造解京”①。御窑厂的管理在嘉靖之前一直由朝廷派官负责。宣德时或遣宦官,或“以营造所丞专督御器厂工匠”,此后宦官经常被派往景德镇督理烧造。至嘉靖初,裁革宦官,命江西“各府府佐轮选一员管理”②,后改为“止是饶州府委官烧造”③。嘉靖三十七年添设饶州通判,“专管御器厂烧造”④,至此景德镇御窑厂由朝廷经营转变为由地方有司经营,但烧造任务仍由朝廷下达。

    御窑厂的规模甚大,仅龙缸大窑就有三十二座,正德、嘉靖之际厂内官匠凡三百余名,此外还有五百多夫役。御窑厂的工匠因系轮班匠,在厂上工时,自备工食,夫役的工食则由饶州所属七县征解。

    御窑厂的烧造任务十分繁重,嘉靖初,尚有弘治以来“烧造未完者三十③ 《大明会典》卷一九四。

    ④ 《大明会典》卷一九四。

    ⑤ 《大明会典》卷三一。

    ⑥ 《大明会典》卷三一。

    ⑦ 《天府广记》卷二二。

    ① 《景德镇陶瓷录》卷一。

    ② 《文房肆考》卷三,见《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二章。

    ③ 《明世宗实录》卷一○六,嘉靖八年十月。

    ④ 《明史》卷八二《食货六》。

    余万器”①。嘉靖以后每次烧造数目都在数万件以上:嘉靖三十七年三万,隆庆五年十余万,万历十年九万六千,万历十九年二十四万九千件。

    景德镇御窑厂,明后期虽由饶州府负责管理,具有地方官手工业的特征;但以任务的下达、产品的用途看,御窑厂又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地方官手工业。这种只负责生产管理,而没有产品支配权(或只有一部分支配权)的现象,是明代地方官府手工业的一大特点。

    4.矿冶业。

    明代官营矿冶业,主要由朝廷派官管理和经营。地方政府只在明初直接经营过铁冶,其他时间均是参与管理,有时参与程度还很大,故将官营矿冶的经营管理情况,附在此处叙述。下面分别不同矿课,对明代官营矿冶作大致的介绍。

    铁课。铁课是明代主要矿课之一。洪武时各行省(后改布政司)均有官冶,当时各地的岁办数额分别是:湖广六百七十五万二千九百二十七斤,广东一百八十九万六千六百四十一斤,北平三十五万一千二百四十一斤,江西三百二十六万斤,陕西一万二千六百六十六斤,山东三百十五万二千一百八十七斤,四川四十六万八千零八十九斤,河南七十一万八千三百三十六斤,浙江五十九万一千六百八十六斤,山西一百十四万六千九百十七斤,福建十二万四千三百三十六斤。②这些定额中没有广西的定额,而广西洪武五年即已办理铁课,《明太祖实录》卷七七载:“中书省计湖广、广西、江西、山东、陕西、山西、河南七行省是岁铁课凡八百五万六千四百斤”,广西铁课未纳入定额管理,其原因除去后人漏书外,很可能是广西本无定额。

    明洪武初地方铁冶的管理较为宽松,各处开炉,只要“行移各司”即可。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各处若要开炉,“即须奏闻”,批准后才可开炉。决定权收归中央。洪武二十八年各布政司官冶最后被废止。此后各布政司的铁课就向民间征收了。

    为了加强对铁冶的生产管理,明初还有铁冶所的设置。它是朝廷在各布政司官冶以外设置的铁课生产机构。在各布政司的官冶罢止以后,它仍延续了很长时间。洪武七年设置十三所铁冶所,每所设大使、副使各一员。这十三处铁冶所及其生产定额是:江西南昌府进贤冶一百六十三万斤,临江府新喻冶八十一万五千斤,袁州府分宜冶八十一万五千斤,湖广兴国冶一百十四万八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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