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之“天子玉食”,朱元璋所谓“凡内府饮食常用之物,官府③ 《明会典》卷二九《户部十六》。
① 丘濬:《大学衍义补》卷三一《傅算之籍》。
② 丁元荐:《西山日记》卷下《日课》。
③ 《吏学指南》卷十六。
④ 《明会典》卷二○《户部七》。
⑤ 宋一韩:《牧政日弛振刷宜亟敬陈一得以裨国计疏》,《明经世文编》。⑥ 万历《四川通志》卷二一《经略志·财赋》。
① 同治《嵊县志》卷三《田赋》。
上下行移,不免取办于民”者即指岁进。岁办是供国用的“任土作贡”②的科差,亦曰岁派、料派、料办等,按类征收,有额办、坐办之分。除了岁进、岁办外,还有地方官的征需曰杂办。洪武时期里甲三办简省,但永乐以后,三办之役逐渐成为民间沉重负担,尤其是正统以后,官府诛求日增,其项目之繁,数量之夥,超过历史上任何一个朝代。里甲三办既曰里甲,故亦按里甲编派,“里甲起于户”,而户又分三等九则,审别户等的基准是人丁事产,尤其是丁产,而丁产之产中田是主要的,故里甲三办又有人称之为丁田之役或丁田之法。里甲三办计丁量田而出办,大致南方科派重在田,北方科派重在丁,科派中的丁田有比例,或丁三粮七,或丁四粮六,而且田、丁可以互准,并呈现出田的比重逐渐增大之势,明中晚期的十段册法、一条鞭法就是在丁田兼派、丁粮互准的基础上产生的。
正役之外的所有差役都叫杂役,又称杂泛差役,它是民间出办(也就是里甲出办)供地方官府使用的银两和供地方官府差遣的役夫。役夫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定额有定期的,由里甲人户其户等轮充,如库子、斗级、坝夫、馆夫、皂隶、斋夫、弓兵、巡拦、铺兵、防夫、甲首、轿夫、伞夫、解户、狱卒、隶兵、应捕、坟夫、义冢土工等。有供本府本县衙门的,有供京朝官驻在本府本县各衙门的,名色并不太多,但役夫名额不小。这一类杂役正统以后称之为均徭。另一类是不定时、无定额、非经常性的临时差遣,称之为上命非时的杂泛差役。杂泛差役的审编基准是丁,丁分两类,一类是有田地的丁,一类是没有田地的丁,即寡丁。有田地的丁依据其人丁多寡产业厚薄分为上中下三等人户,去承当正杂二役。只有丁没有田地的寡丁编入户等为下下则,承当杂泛差役。其下下则中之极贫困者,或充轻役,或免役。
“纳粮即是当差”
赋与役之名可分而实则不能分,二者没有本质的差异。明代的田赋不是土地税,而是役,并且是正役。近代意义上的税依亚当·斯密的说法,其征收应有两条基本原则,(1)每个国家的公民应该按照他在国家保护之下获得的收入,缴纳其一部分给政府,以支持政府。(2)每个人向国家缴纳的税额是一定的,而不是专断的。拿此原则衡量明代田赋,不难发现田赋与近代税的差别。明代编户民缴纳的田赋不一定是其收入的一部分,而可能是收入的大半甚至全部。明代的田赋是专断的,没有固定数额,“节年多寡不同,(州县)一如府帖应纳”①。“大要取给公家而止”②。而且如果里甲户逃亡,见存人户还得强制代其包赔差粮。更主要的,近代税制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② 《明史》卷八二《食货六》。
① 海瑞:《淳安县政事》。
② 嘉靖《徽州府志》卷七《食货》。
上,公民法律上是自由平等的,而明代赋役制度则建立在朱明皇帝对全国土地和人口私人占有的基础之上的,田是皇田,纳粮当差是土地占有的条件,不纳粮当差其田入官。民是皇民,是具有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而隶属于帝王的编户齐民,各色人丁必须收籍当差,其所当之差分为两种;有赋役者之差和无赋役者之差③,“有赋役者谓有田粮当差者也,无赋役谓无田粮止当本身杂泛差役也”④。二者都是役,其区别在于有无田土,缴不缴税粮。再者,从田赋本身而言,其科派赋以田定,但丁存乎其中,其输纳定仓口之远近照户等,而户等之分豁照丁田,而丁亦存乎其中,因而田赋本身也是役,而且是正役,里甲之役就是催办税粮。称纳粮为正役,不仅见于明代臣工题本和历朝实录,而且还见于志书。这本身亦说明赋与役二者本质是相同的。
③ 《大明律·户律》。
④ 王肯堂:《大明律笺释》。
第二节金花银与江南均田均粮活动明中叶以后,田赋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是金花银的出现,二是苏(州)松(江)府等地的均田均粮活动。
金花银金花银卸货币化的田赋,它是封建国家为保证朝廷财赋收入对实物田赋制进行的灵活改革。对金花银的出现,《明史·食货志》记载颇详:正统元年八月,“副都御史周铨言:‘行在各卫官俸支米南京,道远费多,辄以米易货,贵买贱售,十不及一。朝廷虚糜廪禄,各官不得实惠,请于南畿、浙江、江西、湖广不通舟楫处,折收布、绢、白金,解京充俸。’江西巡抚赵新亦以为言,户部尚书黄福复条以请。帝以问行在户部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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