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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九卷-中古时代-明时期 5(第6页/共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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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以维护的。如宋代法律规定,地主打死佃农可减罪一等,元代法律也规定地主打死佃农只罚烧埋银若干,而不须抵命。明朝建立后,对地主与佃农之间的不平等的法权关系作了改变,国家不再承认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他们在法律上都被当作平民看待。当然,朱元璋也未赋予两者绝对的平等地位,他规定:“佃见田主,不论齿序,并如少事长之礼;若在亲属,不分主佃,则以亲属之礼行之。”①可见,在日常礼仪方面,地主对于与其不具有亲属关系的佃户仍享有优越地位。另外,还要看到,法律规定与实际生活并不完全相符。明代佃农的法律地位虽有了上升,实际上并未能真正摆脱人身依附,主佃间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超经济强制关系,而且地主的社会地位越高,对佃户的超经济强制越强。但无论如何,明代佃农获得了以前所没① 顾起元:《客座赘语》卷二。

    ① 《明太祖实录》卷七三。

    有的一些法律保障,而且由于定额租制和永佃制的普及,地主对佃农的生产过程的控制放松了,佃农的生产独立性得到加强,这也有利于获得较多的人身自由。因而,在明代中后期,才会出现徐阶所谓的“佃户嚣然动其不义不信之心”②的现象,这说明佃户随着社会地位的提高和人身依附关系的松解,对地主不像以前那样逆来顺受了,斗争性增强了。

    地主雇工耕种土地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主雇间的依附关系在明代也趋向松解,尽管不像主佃关系那样明显。明代雇工分长工和短工两种。长工被称为“雇工人”,自明初以来在法律上是一直承认他们对雇主具有人身隶属关系的。明代后期,此种法律规定也未能改变,但对雇工人的范围作了限制。万历十六年(1588)的“新题例”规定:“今后官民之家,凡倩工作之人,立有文券、议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论;止是短雇月日、受值不多者,依凡论。”①短工的身份地位《大明律》中没有加以规定,万历十五年(1587)左都御史吴时来在奏疏中谓“有受值微少,工作止计月日者,仍以凡论”②,看来在涉及诉讼时,短工基本上是被视为“凡人”的,他们与雇主间的人身依附关系不会太强。尤其是到明代后期,由于人们有了较多的迁徙自由,客籍雇工的人数大为增加,这类雇工与雇主间既无宗法的也无地域的纽带联系,人身依附关系更弱,也更勇于与雇主开展斗争。明末湖州府沈某在所著《农书》中追述说,百年以前“人(即雇工)司攻苦,戴星出入,俗柔顺而主尊”,到他所处的时代,雇工“骄惰成风,非酒食不能劝”,不肯像以前那样听任雇主随意摆布了。雇主也开始注意到改善与雇工的关系问题,生活于明清之际的张履祥在《补农书》中就特别强调要善待雇工。这些都说明,明代后期主雇间的关系确实有了明显的改变。

    ② 徐阶:《世经堂集》卷二二。

    ① 《明律集解附例》卷二○。

    ② 《明神宗实录》卷一九一。

    第九章明朝的民族关系明朝治理边疆的思想和政策是由太祖和成祖奠定的。明初奠定中原以后,便向边疆地区进发,力图实现全国的大统一。为达到这一目的,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的治理,仍采用“以夷制夷”的羁縻政策。在东北地区以及西北等地建立羁縻卫所;对北部边疆蒙古鞑靼、瓦刺诸部则分别封王,使之互相牵制;对西藏地区多封众建以分其势;对西南地区则推行土司制度。总之,由于明朝各边区形势不一,明朝边防的侧重点及具体措施亦有所不同①。① 杨绍猷:《明朝的边疆政策及其得失》,载《中国古代边疆政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年版。第一节明与东北民族东北地区黑龙江、乌苏里江流域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唐至辽、金历代朝廷均设置行政机构进行管辖。元朝设置辽阳行中书省,并把女真、水达达等族编入户籍。明朝建立后,其势力很快进至东北和北部边疆地区,并建置都司、卫、所制度予以有效管辖。

    奴儿干都司明代奴儿干都司设立前,在东北首先设置了辽东都司。明初,朱元璋即派人招抚辽阳行省等处军民。洪武四年(1371),元辽阳行中书省平章刘益奉辽东地图降明,置辽东卫,以刘益为指挥同知。七月,设定辽都卫指挥使司。洪武八年十月,改称辽东都指挥使司,下设二十五卫。东至鸭绿江,西至山海关,南至旅顺口,北至开原。洪武二十年,纳哈出降明后,明军进据松花江南北两岸,处于原元统治下的女真等各部,相继“悉境归附”①。成祖即位,进一步加强对东北的经营和管辖。永乐元年(1403),成祖派邢枢等人“往谕奴儿干,至古烈迷诸部招抚之”②,次年置奴儿干卫,这是明政府在黑龙江下游建置的开始。此后,明廷一方面加强对奴儿干卫的管理,征纳贡赋;一方面继续在该地区进行招抚,设置卫所。从奴儿干卫建置后,到永乐七年,明朝先后设置了一百三十二个卫所。

    为了加强对卫所的管理,永乐七年(1409)四月,奴儿干卫官员忽刺冬奴来朝,奏称“其地冲要,宜立元帅府”。于是明朝接受这个建议,这年闰四月设置奴儿干都指挥使司,任命康旺为都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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