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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八卷-中古时代-元时期 9(第6页/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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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那颜”,甚至把蒙古语中的“拖雷”(toli,镜子)改用突厥语同义词“库兹古”(kozgu)来表示。元朝制定朝仪以后,至元九年八月明文规定,“上位的大名字休题者,那般胡题着道的人,口里填土者”。以后成宗、武宗均予重申,凡有犯者,“教更改了者”①。延祐元年(1314)元廷再次规定,表章文字必须回避御名庙讳。这样,元朝的避讳便走上了中国传统的轨道。

    元朝在至元三年开始对前四汗追尊庙号,以后成为定制。元朝的庙号采用双重制,即从忽必烈起,每个皇帝死后都既谥一个蒙古语庙号,又谥一个汉语庙号。如忽必烈的蒙古语庙号是“薛禅汗”,汉语庙号是“世祖”。蒙古语庙号行用于元朝及诸藩国,也就是以元帝为宗王的整个蒙古汗国;而汉语庙号则仅仅行用于元朝。这种双重庙号制度,显然是元朝政治制度的二元性的一个鲜明反映。它在中国王朝制度史上是非常特殊的。

    ① 《通制条格》卷八《仪制·臣子避忌》。

    第三节婚姻元朝的婚姻礼制是在至元八年(1271)基本上确定下来的。这年二月,忽必烈颁布的圣旨条画中有一款:“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递相婚姻者以男为主,蒙古人不在此限。”②这里包括了三项准则:第一,尊重各族的婚俗,各族的人自相婚姻,各从本俗法;第二,以男子为中心,各族的人递相婚姻者,以男方婚俗为主;第三,以蒙古人为上,他族男子与蒙古女子为婚,不必以男方婚俗为主。

    元代婚礼中值得特别注意的首先是居于特殊地位的蒙古人的礼俗。一直到蒙古汗国建立以后,蒙古人中间还流行“抢亲”的风俗。但同时,议婚的风俗也很普遍。父亲可以为儿子向女方求婚,若女方父亲同意,就饮“布浑察儿”(许亲酒)。又有“不兀勒札儿”,译称“许婚筵席”。“不兀勒札儿”这个词原意是“颈喉”,这里实际上指羊的颈喉,这个部位的骨头十分坚硬,许婚筵席上吃这个部位的肉,表示定婚不悔①。议婚要讲聘礼,一般是以马示聘。但是成吉思汗认为,“婚姻而论财,殆若商贾矣!”(《元史·孛秃传》)他更注重婚姻的社会条件与政治基础。因而元代时候,蒙古贵族与平民不相通婚;贵族之间彼此嫁娶,称为“忽答”,即姻亲;此外,“安答”之间也互相嫁娶,结成“安答忽带”,即义兄弟姻亲关系。

    元代蒙古人实行一夫多妻制。这一方面是因为当时蒙古社会已以男子为中心,同时还存在着浓厚的原始婚姻制度的残余,一方面是因为频繁的战争使大量男子丧生而同时又俘获了大量妇女。当时实行一夫多妻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蒙古人的蕃衍,因而“成吉思立法,只要其种类子孙蕃衍,不许有妒忌者”(《黑鞑事略》)。至于一个男子娶多少妻子,则有赖于他供养的能力。所以,愈是显贵的人,往往妻子愈多,在蒙元时代的文献中,一个贵族有几十个妻子的记载是屡见不鲜的。按照当时的风俗,平民也可以娶有多妻。在多妻的情况下,长妻的地位最高。但是,妻以子贵,如果长妻没有生子,她的地位就可能低于她丈夫的其他生子的妻②。严禁与已婚之妇私通,犯者处死。

    元代蒙古人还实行收继婚制,也就是“父死则妻其从母,兄弟死则收其妻”(《元史·乌古孙桢传》)。这种婚制,中国北方许多民族都曾实行,汉文文献中称之为“蒸母报嫂”。蒙古兴起时,和它邻近的女真、党项、畏兀儿等族也有这种习俗。因此,在当时蒙古人的观念中,这是顺理成章的。甚至成吉思汗死后,他的宠妃木哥哈敦就被三子窝阔台娶去。而在窝阔台得到木哥哈敦以前,他的二兄察合台也派人来说:“父亲遗留下的诸母和美妾② 《通制条格》卷三《户令·婚姻礼制制礼》。

    ① 后来没有许婚筵,就改在结婚时吃“不兀勒札儿”,表示好合。这个风俗延续至今。② 《史集》第1 卷,汉译本页187。

    之中,把这个木哥哈敦给我!”①这种婚制,在元朝封赠制度方面也有反映。元朝规定,“再醮之妇”是不予封赠的,但蒙古(以及色目)除外②。

    至于在元代仍占人口多数的汉族的婚姻礼俗,则基本上沿袭了原有的传统,但也有若干变化。至元六年三月,中书省户部议准,“今后但为婚姻,议定写立婚书文约,明白该写元议聘财钱物,若招召女婿,指定养老或出舍年限,其主婚、保亲、媒妁人等画字依理成亲,庶免争讼”③。至元八年九月,尚书省礼部呈准施行的婚姻礼制是依据“汉儿旧来例”并参照朱熹《家礼·婚礼》拟订的,包括议婚、纳采、亲迎、妇见舅姑、庙见和婿见妇之父母七项。同时,金代流行一时的“拜门”,因为“蒙古婚聘并自来典故内俱无此陈例,此系女真风俗”,而“遍行弟去”④。

    元廷对于一些特殊的婚姻问题,也有明确的规定。如对于“驱良婚”,也就是驱口与良人之间的通婚,元廷明令禁止,违者有罪。良人娶驱,判徒刑二年;良妇嫁驱,“则合做驱”①。如宋时在江淮已成习俗的典妻,元廷认为是“薄俗”,予以禁止;也禁止嫁卖妻妾②。又如指腹为婚,宋金两代较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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