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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八卷-中古时代-元时期 8(第1页/共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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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国珍兄弟于至正八年(1348)“亡入海,聚众数千人,劫运艘,梗海道”。此后降于元,元廷利用他维持海运。他虽时降时叛,但从至正十九年起,尚能“岁岁治海舟,为元漕张士诚粟十余万石于京师”(《明史·方国珍传》)。张士诚于至正十六年据平江(今江苏苏州),次年降元。至正十九年,元廷派专使来平江,于方、张之间“往来开谕”,使二人各具舟、粮,结果,“粮得入京者仅十一万石,自是岁以为常”(吴宽《平吴录》)。据载,至正十九年和二十年,起运粮为十一万石,至正二十一年和二十二年为十三万石。至正二十三年九月,张士诚自立为吴王,此后“元征粮,不复与”,并杀劝贡将领,江浙海运至此绝。但福建陈友定仍忠于元廷,一条从福建绕过江浙直通大都的海道得以一度通行,一些地方官员也不时凑集一些粮食接济大都,直至元亡。

    第七章钞法第一节初期钞法与地方货币元朝沿袭金代钞法并进一步完备,是中国古代纸币制度最盛行时期。元廷统一发行纸币(通称“钞”),不限年月,全国通行;元代大部分时期,不铸造铜钱并禁止行用前代铜钱,除少数地区外,钞是唯一通用的法定货币。

    中国纸币制度渊源于唐代的“飞钱”,创始于北宋四川民间发行的“交子”。四川交子不久收归政府发行,并逐渐扩大流通于陕西、河东等地区,北宋末改称“钱引”。南宋时,除四川钱引(后改称“会子”)外,又发行了东南会子、湖北会子、两淮交子等,各有规定流通地域。四川交子(钱引)每二周年发行一界,后界发行后,前界即不再行用,以旧换新;后来行用年限延长到四年、六年(即二界、三界并用);到南宋中后期,先后改为三年一界、十年一界,最后不再立限,永远行用。东南会子初不定界别,后定为三年一界,不久也延长行用期限到六年、九年(二界、三界并用),最后取消了期限。金海陵王贞元年间,仿宋交子之法立钞引法(钞法),发行交钞;初定行用期限为七年,后取消期限,只规定以昏烂之钞兑换新钞。宣宗时改变钞为贞祐宝券,后又发行贞祐通宝。宋、金纸币面值均为贯、文(钱币单位),自200 文至10 贯十余种。宋交、会以旧换新,扣纳纸墨费每贯30 文;金交钞昏新兑换,工墨费15 文。以上是宋、金纸币制度的大略。宋、金纸币均与钱并行流通。这个时期,银被作为货币手段也逐渐盛行。

    纸币制度实行后,因朝廷滥发,军国经费皆赖以支用,出多入少,以致严重贬值,宋、金均同,而以金朝末年为甚,“至以万贯唯易一饼”,民间不肯用钞,但以银市易。

    蒙古初无货币,只以羊马及其他畜产品进行物物交换。征服中原、西域后,获得大量金银,遂主要以银作为价值尺度和交换媒介,征收中原差发、税课亦以银为主。但纸币在中原行用已久,成为主要货币,虽弊病不绝,仍便于贸易流通,不可缺少。太祖末年(1227),博州(今山东聊城)地方长官何实遂以丝为本发行会子(丝会)在本境行用,“民获贸迁之利”(《元史·何实传》)。太宗八年(1236),汉人于元奏行交钞,遂下诏印造发行,并采纳耶律楚材的意见,鉴于金末钞法之弊,发行额不超过万锭(50 万贯)。当时“法度未一”,除大汗诏命发行的交钞外,“诸路各行交钞,或同见银(以银为本位),或同丝绢(以丝为本位)”,于本境行用,大体二、三年一更换①。宪宗元年(1251),真定路总管史楫奏太后批准(真定路为太后封邑),立银钞相权法,“度低昂而为重轻”,真定银钞得以“变涩滞为通① 吴澄:《刘宣行状》,《吴文正公文集》卷四三;王恽:《史楫神道碑》,《秋涧集》卷五四。便”,并奉太后旨扩大流通于燕、赵、唐、邓间。同年,刘肃任邢州安抚使,亦发行纸币以通民间贸易。三年,忽必烈受京兆分地,于京兆立交钞提举司,“印钞以佐经用”(《元史·世祖本纪一》)。这些也都属于地方性货币。第二节钞法的整备与中统元宝交钞的颁行世祖中统元年(1260)七月,为了革除诸路行用钞法之弊,诏统一印造通行交钞,以丝为本,规定银50 两易丝钞一千两①。但通行交钞(丝钞)大概并未广为流通。同年十月,就改印造发行中统元宝交钞(简称中统钞),以银为本,面额分10 文、20 文、30 文、50 文、100 文、200 文、300 文、500 文、一贯文、二贯文十等,仍依宋、金旧制以钱数(贯、文)为单位。当时久已盛行用银为价值尺度,故官私皆习惯以银单位称钞一贯为一两,100文为一钱,10 文为一分,50 贯为一锭。法定银、钞比价为中统钞两贯同白银一两。同时又以文绫织造中统银货,分一两、二两、三两、五两、十两五等,每两同白银一两。但中统银货并未行用,而以中统钞为唯一法定通货。中统元年钞法由燕京行中书省主持制订、实行,主其事者为中书平章政事王文统,世祖亲信谋士、掌书记刘秉忠亦赞行钞法。具体筹划者有左房省掾杨湜、交钞提举司张介、王涣等人,燕京行中书省置交钞提举司为主管钞政机关。中统二年立中书省左三部(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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