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吏人分为职级、前行、后行三等。职级还分为都孔目官、孔目官至粮料押司官,共十阶。都孔目官、孔目官亦称都吏,是吏役中的最高职名。吏人分属州(府)的使院、书表司、刑法司等,办理“狱讼、帐目、遣发”等事务。乾德元年(963),开始招募州(府)的吏人,“募有田产谙公事人充”役。如“不足,则据数均于属县曹司正员内差补”,后曾停止抽差县吏任州(府)吏,允“许以中户以下选差”担任州(府)吏,但由于乡户“不谙书算”,只得重又抽差县吏任州(府)吏。有的州、府因县吏不熟悉州、府公事,而被退回本县,只保留招募的“长名”州吏。元祐时行差役法,绍圣以后又重行募人任州吏。
县的吏人分为押司、录事、前行、后行,押司、录事,宋初从各户等中选通晓吏事者充任。由于“县吏差税户,多不省文书”,庆历元年(1041)起按照招募州吏的方法,“召有产业人投名,不足则差”,从而差募并行,南宋时以募为主。
贴司,乃吏役中低于“吏人”的职役,最初只是朝廷各部门、开封府及路级机构才设置,各州(府)、县只设“私名书手”。景德二年(1005),依各地所用私名书手人数为定额设贴司,由“吏人”保明后充任,属于募役。“吏人”不足时可以临时代行其职,“吏人”有缺额时以次升补为“吏人”。主要担任州(府)、县各案的书算事务,南宋初定为每案不得超过五人。造帐司人吏,掌造转运司、提举司钱帛帐,属州(府)役。最初系抽调③ 《宋史》卷91《河渠志》一《黄河》上。因史称服役者为“春夫”,撰者因而称之为“春夫役”,以其不同于一般的夫役。
① 《宋会要辑稿》食货7 之13—1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8,熙宁三年十二月甲子。各县“吏人”充任,治平元年(1064),以县吏不熟悉造帐事务而放回本县,而由州(府)吏造帐。熙宁四年(1071),各州(府)募能造帐人充任,元祐时改为由吏人中抽差。
祗候典,亦称知后典,属州(府)役。担任受发文书,原先由属县派吏人中的“后行”到州(府)承领文书,派“解子”送回本县。熙宁十年,创设祗候典,属募役。绍圣时废,改为吏人中的“守缺”担任其职。
乡书手,原属乡役,为第四等户差役,负责文书事务,隶属于耆长。熙宁七年,改为募役。次年,废耆长以后乡书手成为县役,基本上以本县乡数设额,地位与县贴司相近而略低,县“吏人”有缺额时也可以补为“吏人”①。州(府)、县吏役以募役为主,只有一部分属差役。除额内吏役(称为正额、正名)之外,还有守缺、习学、私名,如私名贴司之类。州(府)吏的高层“职级”中,年满出职为官或任摄官,其子侄可以替补为吏,成为州(府)吏的重要来源。吏役无俸禄,依靠接受贿赂,不少因之致富。王安石变法时采取支付较丰的吏禄,同时严禁受贿等违法行为。但后来大多不支付吏禄而任其受贿,虽有明文禁受贿赂,形同虚设。南宋陆九渊所说的:“吏人自食而办公事,且乐为之、争为之者,利在焉故也。故吏人之无良心、无公心,亦势使之然也。”反映了宋代吏役的基本情况。
州(府)吏、县吏大多掌握地方政权,左右州(府)、县官的意志,是宋朝统治的基础。“官人视事,则左右前后皆吏人也,故官人为吏所欺,为吏所卖,亦其势然”②,正是宋代官吏关系的最好写照。只有少数强干的监司、州、(府)县官,采取有力措施,才能对恶吏的为非作歹有所抑制。然而,“官之贪者不敢问吏,且相与为市;官之庸者不能制吏,皆受成其手”①,则是普遍现象,至于称为“立地官人”、号为“十虎”的恶吏,决不是少数事例。
二、衙前役宋初,衙前役一如五代,属州(府)吏役。任诸州(府)的吏职,也有担任一些杂役的则类同“公人”。从入役的形式可分为:招募的衙前,称为长名衙前,也称长入或投名衙前;由县役的押司、录事差派的,称为押录衙前;由乡役的里正差派的,称为里正衙前;以及由乡户直接差派的,称为乡户衙前。服役内容相当广泛,主要是“主官物”,也就是“部送纲运,典领仓库”。此外,经常性的职务,还有“管勾公厨、茶酒、帐设司”,主持馆驿,有些地区还从事管理耕种官庄田地、冶铁、伐木,而边远地区的“州主令佐”,宋初也有“差衙前勾当”的②。
衙前在朝廷,属三司的衙司管辖,元丰改官制,衙司归刑部都官司。诸路、府、州、军、监也设衙司,熙宁四年役法改革以后,曾一度废罢,元丰元年(1078)又复役。三司衙司除主管官外,设都押衙及衙佐等,统衙前大将、军将、守缺军将,合称军大将。地方衙司只设衙前军将以及其他衙吏。衙前的“职次,曰客司,曰通引官(承引官),优者曰衙职”,通称衙吏。衙职也称衙职员、职员,有都知兵马使、左·右都押衙、都教练使、左·右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38,元祐五年二月辛丑、甲辰;卷476,元祐七年八月庚申。《宋会要辑稿》方域15 之32。
②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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