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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七卷-中古时代-五代辽宋夏金时期 26(第8页/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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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元祐五年二月辛丑、甲辰。

    ① 《淳熙三山志》卷13;《赤城志》卷17。

    ② 《象山集》卷84《与赵推官》。

    教练使、守缺教练使、押衙,都高于衙前军将。“自都知兵马使至第六名教练使,凡十三阶”①。

    五代及北宋中叶以前,吏人(职员)及长名衙前还可带“宪衔”,即可以带有散官、检校官、兼官及勋官等官衔,通常带的是所谓“银、酒、监、武”衔,即是一个不入流、没有官品的吏人(职员)或长名衙前,可以带有银青光禄大夫(从三品文散官)、检校国子祭酒(国子祭酒从三品)、监察御史(属兼官,正八品)、武骑尉(从七品,勋官)四种官衔,这是五代时军官担任吏人(职员)或长名衙前时的制度,北宋中期以前沿袭,因而常常冒充官户以享受特权,元丰五年(1082)官制改革时才废除。

    衙前役在北宋初期全是募役,其后由县吏役中抽差役满的押司、录事担任,称押录衙前。又以“里正主催税及予县差役之事,号为脂膏,遂令役满更入重难衙前”,称里正衙前。并规定押录、里正,“其不历衙前者,虽得替不许归农”②,在得替押录、里正人少的少数州、军,缺人承担衙前役,就直差乡户担任,称为直勾或直差衙前,且无任期,直至破产才更换,但当时官员们注意的焦点是里正衙前。

    押录衙前由于押司、录事先已担任县吏役数年,比较熟悉官场。而里正衙前则主要经历的只是乡役里正,有的甚至刚任里正即被送州(府)任衙前,易被官吏欺蒙,以致破家荡产。

    至和二年(1055)四月,废罢里正衙前,改为只差乡户衙前。乡户衙前实行五则法,将本州(府)内人户统一按财产从多到少排定,分为五则(五等),再将本州的衙前重难差役也分等,每件重役有十户轮流担任,当时称为“民甚便之”。然而这只是将里正负担的灾难直接转嫁给乡户,乡户衙前同样也纷纷破家荡产,不到十年,官员们再次议论改革设法,“今乡役之中,衙前为重”。乡户衙前遂成为王安石变法时役法改革的重点,实行免(募)役法,改衙前差役为募役,元丰三年前后,雇役衙前基本上合并入长名衙前,随后又取消了押录衙前。元丰八年,宋神宗死后恢复差役法,对于衙前实行的实际是差募并行,而且是“雇募不足,方许揭簿定差”。元祐三年即重行募役法,而“乡户衙前役满,未有人替者,依募法支雇食钱”③。南宋也行募役法,甚至役法改革长期未触及的边远地区,如广西路海外四州(今海南省),也于淳熙九年(1182)由差役法改为募役法。

    三、州(府)、县杂役宋时被称为公人的,承担各种杂役,基本上属差役。熙宁时,改为差募兼行,以募为主,其后大多恢复为差役。宋时的州府役,有散从官、斗子等。散从官,属州(府)役。有承符、散从官、步奏官,负责“追催公事”;还有“人力”担任“当直”,并差税户或坊郭有“行止”人担任。元丰时将承符、人力合并入散从官。散从官和弓手、手力,还负担迎送到、离任的官员。

    院虞候是州府役,一度并入散从官,差乡户担任。任州、府司理院当直听差及所属狱子,役法改革时,因无人投充而差四等户担任。

    杂职是州(府)、县役。差乡户担任,负担州(府)、县衙杂事,允许长期担任。

    ①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2《汰去贪庸之官》。

    ② 《宋会要辑稿》职官48 之94、98。

    ③ 《赤城志》卷17;《宋会要辑稿》职官48 之97。

    手力,属县役。宋初以第二、三等户差役,负责追催公事和征收城内的赋税。熙宁时,改为募役,元祐后,其地位已降与“杂职”相近。

    弓手,属县役。宋初为三等户差役,受县尉统率巡捕盗贼。熙宁时,改为募役,元祐元年(1086)曾以第一等户差充,不足则差次等户,大多数役户雇人代役,其中少数弓手被差充狱子。

    解子,属县役。为乡户差役,主要为移送公文,有时代替手力的部分职务,熙宁、绍圣行募役。

    医人,属州(府)、县役。于州、府治所在县的医人中轮差,各县于附近乡村医人中抽充,熙宁时给雇钱。

    斗子、拣子、库子、秤子、拦头等州(府)、县役。拦头曾招客户担任,后以第五等户差充。其余均以第三、四等户差充,熙宁、元祐时为募役,后以家产五十贯以上人户充。

    州(府)、县公吏名称众多,此外还有手分、所由、街子、行官等。手分属吏役,高于贴司,所由等属杂役为投充。南宋有承差人、传贴人,属杂役,为差役或自行雇人代差。

    四、乡役宋代乡役,北宋前期为耆长、里正、户长、乡书手、壮丁,熙宁行保甲法后,以保正、保长、保丁、催税甲头代替耆长、壮丁、户长,其后情况较为复杂。

    耆长负责治安、承受县司的公事,以及桥梁道路的修治,以第一、二等户差役,间行雇役。熙宁四年(1071)役法改革,以耆长、壮丁为轻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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