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年(820)即敕“自今以后,宜准例三年一定两税,非论土著客居,但据资产差率”①。经过唐末五代的大战乱之后,居民流动更是频繁,税收更不论土著客居。客户原先是指外来户的内涵也逐渐消失,而“浮客”、“牛客”、“小客”等没有常产的贫民、佃户成为“客户”的新含义;主户则是指有常产主要是有田产的民户。开宝四年(971)诏令,要求地方官“子① 《宋会要辑稿》食货63 之103、3 之2、2 之19。
① 《五代会要》卷26《盐》;《宋史》卷173《食货志》上一;《宋大诏令集》卷182。(仔)细通检,不计主户、牛客、小客尽底通抄”,开宝九年的全国户口统计就是主客户并列①,这是租佃制生产关系首先在户籍制度上的反映。
由于唐代九等户籍制度是不分贫富都列入户等,宋初虽已将主客户在户籍中分列,但主客户“子细通检”、“尽底通抄”,而新的户等制度还未形成之前,客户列入九等户籍是势所必然的。太平兴国五年(980)程能上言:“差官定(民户)为九等,上四等户令充役,下五等户并与免”②。下五等户中极大部分应是客户。
由于缺乏直接的有关史料,因而学者们未论及是否将“客户”也列入乡村九等户中。但城镇坊郭户籍中将客户列入户等则史有明文。在坊郭户至少已实行二十五年之后的庆历四年(1044),坊郭户虽规定只将主户划为十等,但将客户列入户等的却并非个别的城市,如河东路许多州、军,都将坊郭客户列入户等,从中可以看到乡村客户曾列入九等户的影响。不论是后晋的配食盐钱,还是后周、宋初的植树的规定,都是以有产业的民户(即后来的主户)为对象,并划分为五等来分担比较实际可行;以及“上四等户令充役,下五等户并与免”等,都对乡村客户不列入户等,而将乡村主户划分为五等户的乡村新户籍制度产生影响。
新的乡村的五等户制产生的时间,最晚应是与为了城乡分治,而另设城镇户籍“坊郭户”的天禧三年(1019)的同时或相近的时间。
封建租佃制的生产关系反映在宋代的乡村户籍与户等上,即乡村主户与客户,以及乡村主户的一、二、三、四、五等户。凡有常产的税户即为主户,否则即是客户,主户按财产多少划分户等,如何计算与计算何种财产,各地有所不同。最主要的是依据家业钱,也称家活、物力、产业钱等,作为划分户等的标准,涉及整个北方地区,以及南方的大部分平原地区。其次是按交纳田赋的税钱数划分,如江南东西、福建、广南东西、成都府、梓州等路,以及浙东山区的广大南方地区,北宋时基本上以田税划分户等,南宋中期开始,浙东、江南东西、广西等路逐渐改以家业钱多少划分。南方部分地区有按所播种子多少,也有按田亩多少划分户等。
主户中的五等户,宋人常将其分为上户、中户、下户,上户通常指一、二等户,属于地主;但也常将三等户列为上户,称为上三等户,而三等户在多数情况下则被称为中户,属于中小地主及富裕农户,由于各地划分标准不一,有时也将二等户列为中户;四、五等户则称为下户,属于一般农户及少地而需佃种部分土地的农户③。
按官府的规定,两税的支移、折变及和买、科配等应是先富后贫,差(职)役按户等也是上户承担重役而下户承担轻役,赈灾时也是先赈下户或免税等,实际上则常是上户勾结官吏将赋役转嫁给中下户。
一等户中有些特别富有的,被称为“极户”、“无比户”、“高强户”,元祐元年(1086)定为“出等户”;享有一定特权的“官户”,也大都在一等户内;而包括官户以及州县的公吏和乡村政权头目中的上户,称为“形势户”,都是租佃制生产关系中的大、中地主。
① 《唐会要》卷85《定户等第》。
② 《宋会要辑稿》食货12 之1、11 之26。
③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太平兴国五年二月丙午。
第五节辽的牧业与农业畜牧与渔猎业契丹各部和属部中的阻卜、乌吉、敌烈、回鹘、党项等,主要从事游牧业。阴山以北至胪朐河,土河、潢水至挞鲁河(洮儿河)、额尔古纳河流域,有优良的牧场。辽代有发达的牧业经济。《辽史》载“契丹旧俗,其富以马,其强以兵。纵马于野,弛兵于民。有事而战,■骑介夫,卯命辰集。马逐水草,人仰湩酪,挽强射生,以给日用,糗粮刍茭,道在是矣”①。牧业是契丹等部落民的生活来源,也是辽朝所以武力强盛,所向克胜的物质条件。
羊、马是游牧民的主要财产,是契丹等游牧民的主要生产和生活资料。
乳肉是他们的食品和饮料,皮毛提供衣被,马、骆驼则是他们重要的交通工具,在战争和射猎活动中马匹又是不可缺少的装备。同五代各政权、南唐以及后来的北宋之间的交往,羊马等是重要的礼物和商品。因此,阿保机之妻述律氏曾自豪地说:“我有西楼羊马之富,其乐不可胜穷也。”②羊、马也是辽朝向契丹诸部和西北东北属国、属部征收的赋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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