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番假,孝明帝时,扬州刺史元助曾上表奉“国吏二百人以充军用”③。北朝又有事力,或云即是吏役。官家私人事力均听敕给。北魏李彪曾向宣武帝请求“官给事力,以充所须”④。北齐规定“自一品以下至流外勋品各给事力”。州、郡、县事力由所置的“白直”充当。⑤⑥ 见《魏书·刘昞传》。
⑦ 见《魏书·肃宗纪》正光五年八月丙申诏。
⑧ 《魏书·自序》记东益州城民“父兄子弟外居郡戍”,一家都在兵籍。① 见《魏书·高聪传》。
② 见《魏书·释老志》。
③ 《魏书·广阳王深传》。
④ 《魏书·明帝纪》。
⑤ 见《魏书·安同传》、《外戚传上·姚黄眉》。
① 《隋书·刑罚志》。
② 《魏书·高祖纪》。
③ 《魏书·元劭传》。
④ 《北史·李彪传》。
⑤ 《文献通考》卷六五《职官十九·禄秩》。
北周建德六年(577),武帝下令“凡诸杂户,悉放为百姓。自是无复杂户”⑥。时周已灭齐,武帝此令,是对魏初以来北方人户复杂化的一次大澄清。此后无论劳役与兵役,均由郡县编户担负,劳役与兵役一致起来。北周丁兵合在一起,出现“八丁兵”、“十二丁兵”之类,原因也在这里。
免役免赋在北朝也有它的规定。太和十一年(487),孝文帝下令:“复七庙子孙及外戚缌服以上赋役无所与”⑦。七庙是泛指皇帝的七代祖先,即自拓跋魏始祖以下的子孙,都被免除赋役。缌服亲是指族祖父母等亲,外戚的缌服亲也同样被免除赋役。范围虽广,但到此时尚未见士族免赋免役的规定。北魏鲜卑高门子弟到六镇去当兵的,可以享受“复除”的特权。这种复除指的是赋税。北魏清流,根据《魏书·肃宗纪》所说:“杂役之户或冒入清流,所在职人皆五人相保,无人任保者夺官还役”,可知是能免役的。北魏邻、里、党三长,“邻长复一夫,里长二,党长三。”所复也是“复征戍,余若民”。
在北朝民役方面,有一个值得注意的新现象,是纳资代役的出现。从《魏书·食货志》所记薛钦之言,官府用绢布为酬,雇百姓车牛运输租调,是北魏百姓已可用绢布代替现役的征象。
⑥ 《隋书·刑罚志》。
⑦ 《魏书·高祖纪下》。
第六章法制第一节法典三国时期中国古代法典史较发达,很早就有成文法。战国初年,魏国李悝集各国法典之大成,作《法经》,分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商鞅相秦,改《法经》六篇为《六律》,是为秦律。汉萧何因秦律,加兴、户、厩,为九章律。东汉末,政局动荡,且各个割据势力都打着匡正汉室的旗号,不便重修律令,故一般都沿用汉律。至魏明帝太和三年(229)诏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邵、给事黄门侍郎韩逊、议郎庾嶷、中郎黄休、荀说等修订《魏律》,共十八篇。其中,盗、贼、捕、杂、户五篇袭用汉律,新增“劫略”、“诈伪”、“毁亡”、“告劾”、“请赇”、“乏留”、“惊事”、“偿赃”、“免坐”等九篇,又改具律为刑名,改兴律为兴擅,分囚律为系讯、断狱两篇。
单纯从篇名上看,魏律比汉律多出一倍,但汉律除正律九章外,又有孙叔通的傍章十八篇;张汤的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的朝律六篇,此外,还有起副法作用的令甲、令乙、令丙等三百余篇;鲍昱所撰有关民事诉讼的单律《法比都目》九百六卷;马融、郑玄等名儒所通的章句至于魏,所当用者共二万六千余条,七百余万言。故汉律体系十分繁杂。魏律将这些傍律、单律、章句等统统归并到正律中去。废除了一些有名无实的旧律。如汉有厩律,掌厩置、乘传、副车、食厨等,后因花费太多而省略,仅设骑置,但律文犹存。魏除厩律,取其可用之条,别立为邮驿令。
汉律不仅繁芜,而且杂乱,篇目之间互相重复或抵触的律文甚多。魏律集类为篇,对汉律内容作了更合理的调整。一是将各项律令中同类的条目合并为一律。如贼律有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及诸亡印;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以上合为魏的毁亡律。囚律有告劾、传覆;厩律有告反逮受;科有登闻道辞,皆属于告反诉讼,合为告劾律。盗律有勃辱强贼;兴律有擅兴徭役;具律有出卖呈,科有擅作修舍事,以上罪行类似,合为擅兴律。请赇律合并了盗律中的受财在法;杂律中的假借不廉;令乙中的呵人受钱和科中的使者验赂诸条而成。偿赃律则合并了盗律中的还赃界主,金布律中的罚赎入责和科中的平庸坐赃等条。二是将一律中包含数种罪例的重分为别律。如盗律中的劫略、恐猲、和买卖人,皆不属于盗的罪例,故从盗律中分出,合上科中的持质,立为劫略律。贼律中的欺谩、诈伪,逾封、矫制和囚律中的诈伪生死皆与原律名相抵,故分出立为诈伪律。囚律包含囚、鞠狱、断狱等,内容繁多,分为系讯、断狱两篇。
魏律在删除繁芜时,注意保存了有用的条例。如废厩律时,除了取骑置为邮驿令外,又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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