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纳赋。年满七十的称老,通例要退田兔役。户无丁男、中男以老年为户主的,七十岁以上不退田,但免役。若是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可有一子不从役。十一岁以下的为小,既不授田,也不承担课役。北齐河清三年(564)定令:“男子年十八以上、六十五已下为丁;十六已上,十六已下为中:六十六已上为老;十五已下为小。率以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②无八十以上,一子不从役的规定,亦未说到半夫田。
西魏大统时尝定男年十八以上、六十四以下为丁,十岁以上、十七岁以下为中,六十五以上为老,九岁以下为小③。北周有司役,掌力役之政令,规定:“凡人自十八以至五十有九,皆任于役。丰年不过三旬,中年则二旬,下年则一旬。凡起徒役,无过家一人。其人有年过八十者,一子不从役,百年者,家不从役。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役。若凶札,又无力征。”④按北魏在均田后,在徭役的征发上,仍然可以见到服役轮番的现象。宣武帝景明二年(501)九月,“发畿内夫五万人筑京师三百二十三坊,四旬而罢”①。东魏兴和元年(539)九月,“发畿内民夫十万人城邺城,四十日罢”。三年十月,“发夫五万人筑漳滨堰,三十五日罢”。武定元年(543)八月,“齐献武王召夫五万于肆州北山筑城..四十日罢”。②这都是番役,但不见成文规定。北周则明文规定了丰年役三十日,即十二番;中年役二十日,即十八番;下年役十日,即三十六番。且规定凶年无力征,家起徒役无过一人。这是北朝役法上的一个显著进步。不过实行起来,又非全依规定。字文护当政时,是一年八番(所谓八丁兵),武帝初,改为一年十二番(所谓十二丁兵),或者说“率岁一月役”③。即原规定的丰年的天数。此后基本成为北周定制。这是对农民而言。北周在番役上还有一项创制,即规定“匠则六番”④。这是北朝对工匠服役的一个调整。
在徭中最为重要的仍旧是租调运输。北齐有“皆依贫富为三枭”的规定,“上枭输远处,中枭输次远,下枭输当州仓”⑤。这与北魏的“租输三等九品之制”,正相类似。
以上所说是北朝郡县编户的徭役负担。除此以外,北朝又有所谓“城民”、“府户”、“隶户”与吏等,他们提供卒役与兵役。
城民是在北魏统一北方的过程中,在各个州普遍设置起来的。城民的来源是被征服的和被迁徙的各族人民。城民的身分如同“皂隶”。城民的子孙① 《魏书·食货志》。
②③ 山本达郎:《敦煌发见计账文书残简》,刊《东洋学报》第37 卷第2 号, 1954 年。④ 《隋书·食货志》。
① 《魏书·世宗纪》。
② 《魏书·孝静帝纪》。
③ 《隋书·食货志》。
④ 《隋书·食货志》。
⑤ 《隋书·食货志》。
还是城民。他们不仅要负担各种“碎役”⑥,而且还有“兵贯”⑦,父子相袭为兵⑧。这又与府户无异。
城民分布地区广大,《魏书·帝纪》所见有秦州城人、南秦州城人、凉州城民、营州城人、朔州城人、岐州城人、雍州城人、东徐州城民、齐州城人、荆州城民、南兖州城民等等。可知西至凉州,北至朔州,东至兖、徐,南至荆州,无不有城人。他们是北魏统治者劳动力和兵员的一个重要来源。府户、兵户或军户置于边境地区。如高聪、蒋少游曾为云中兵户①,赵苟子二百家为凉州军户②。这种户服的是兵役,然而平时也被他们的上司役同厮养。八国良家在边镇当兵的,原来“不但不废仕宦,至乃偏得复除”③,不在府户之列。但自孝文帝迁洛以后,地位下降,被视同府户。
魏明帝正光五年(524)八月丙申,下诏:“诸州镇军贯,元非犯配者,悉免为民,镇改为州,依旧立称。此等世习干戈,率多劲勇,今既甄拔,应思报效。可三五简发,讨彼沙陇。”④此诏的颁布,表明自正光五年起,北魏诸州镇有军籍的府户、镇人或城人都被废除了,他们都成了郡县编民。然而军队不能没有,原来兵员的来源靠府户与城民,现在他们既被免为民,遂改为“三五衡发”。此法前代与南朝已经有过。北齐则简六坊内徙者为“百保鲜卑”,简华人勇力绝伦者为“勇士”。北周行府兵制。
隶户魏初便已存在,道武帝曾赐给安同“隶户三十”,明元帝曾赐给姚黄眉“隶户二百”⑤。太武帝灭北凉,“虏西凉之人,没入名为隶户”①,不是隶户的开始,而是隶户的发展。隶户用于杂役,与城民不同的是,城民归地方管理,隶户则由朝廷掌握;城民为官府提供杂役与兵役,隶户则只提供杂役。城民始终属于官府,隶户可以用来赏赐,而一经赏人,便成为私役。魏明帝改镇为州,免诸州镇城人为民,城人到魏末已不存在,可隶户依旧存在下去。
吏在南北方都有。太和二十年(496)冬十月,魏孝文帝下令:“司州之民,十二夫调一吏,为四年更卒,岁开番假,以供公私力役。”②这是从编民中按人口比例征发吏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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