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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五卷-中古时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13(第7页/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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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其麻布之乡,一夫一妇布一匹,下至牛,以此为降。”三长之职在征集民调。初行此法,给人一个假象,似乎在均田制下,各户男女土地数字相等,只要按籍对他们征收同等的民调就可以了,实际却是“有盈者无受无还”,超过均田法令土地数字的大地主很多,而他们却只须与农民“一例出赋”。再他们的奴婢依良受田,而调数只有农民的八分之一。这对大地主是有利的。不过,因为“赋有恒分”,比起聚敛烦数、土地得不到保障之日,农民的日子也要好过一些。傅思益曾担心:“九品差调为日已久,一旦改法,恐成扰乱。”①事实上未成扰乱,原因便在这里。

    北齐和北周继续实行均田制。北齐赋法,“率人一床,调绢一匹,绵八两,凡十斤绵中,折一斤作丝,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准良人之半。牛③ 见《魏书·官氏志》称天兴元年置八部大夫,“以拟八座,谓之八国”。④ 《资治通鉴》卷一一一《晋纪》安帝隆安三年。

    ⑤ 《魏书·食货志》称:“其外四方四维,置八部帅以监之”。对“其外”两字有两种解释。一说为皇城外的四方四维,即畿内之地;一说为畿外的四方四维,即州郡之地。前一种说法是不明白八国大夫具有尚书八座的身分,“总理万机”(《宫氏志》);后一种说法是不明白八国大夫为八国首脑。无论畿内畿外,作为总理万机的八部大夫是都要管的。监督与劝课衣耕,量校收入,也只能是八部大夫的一项职责而已,不是全部。

    ① 《魏书·官氏志》。

    ② 《文献通考》卷三《田赋考三》。

    ① 《魏书·李冲传》。

    调二尺,垦租一斗,义租五斗。”与北魏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比较,北齐的租调重了。北周赋法:“有室者岁不过绢一匹,绵八两,粟五斛: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匹,麻十斤;丁者又半之。丰年则全赋,中年半之,下年一之,皆以时征焉。若艰凶札,则不征其赋。”②粟五斛较诸北魏的粟二石,北齐的垦租二石、义租五斗,都要重。但是,北周在征收上,规定了丰年、中年、下年与艰凶札之别,这是赋法上的一个改进。

    在均田制外,北朝尚有屯田制。太和十二年(488),北魏“别立农官,取州郡户十分之一,以为屯民,相水陆之宜,断顷亩之数,以赃赎杂物市牛科给”,进行屯田。在田赋上。“一夫之田,岁责六十斛”,免其正课并征戍杂役。③北齐则于“缘边城守之地,堪垦食者,皆营屯田,置都使、子使以统之”。田赋无具体规定,只是“岁终考其所入,以论褒贬”。”④这是在均田和民调之外的另一种田制和税制。

    甄琛说:“大魏恢博,唯受谷帛之输。”⑤他的话说明北魏财政收入,主要是靠农业,靠租调。北魏的货币经济在孝文帝迁都洛阳之前,是不发达的。自“魏初至于太和,钱货无所周流”。到太和十九年(495),才通行“太和五铢”①。甄琛说的“唯受谷帛之输”,是实际情况,与南朝折课市取不同。但北魏自迁都洛阳后,由于工商业的发展,关市之税也日渐重要。魏明帝孝昌二年曾税市,“入者人一钱”。这是入市税。“其店舍又为五等,收税有差。”②这是店舍税。北齐后主之时,“给事黄门侍郎颜之推奏请立关市邸店之税,开府邓长颙赞成之”,主施行。可却以其所入“以供御府声色之费”。北周也有市门税。闵帝时一度除之,到宣帝即位,又兴入市之税③,每人一钱④。

    北朝的徭役,在均田前后,有所分别与联系。北魏实行均田制度以前,已将丁男或男夫、夫定为十五岁以上⑤。道武帝天赐三年(406)六月,尝“发八部五百里内男丁筑漫南宫..三十日罢”。四年七月,“筑北宫垣,三旬而罢”⑥。这里所谓“三十日罢”、“三旬而罢”,是番役。但筑宫非恒役,在北魏的徭役中,以运输所调谷帛为最经常,也最重要。献文帝时,曾“因民贫富,为租输三等九品之制。千里内纳粟,千里外纳米。上三品户入京师,中三品入他州要仓,下三品入本州”⑦。输送地点的远近,按户等作出区别,这种规定无疑对下三品户较为有利,是运役上的一个改进。但这种运役无所谓轮番。

    太和九年(485)均田,规定“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年十一② 《隋书·食货志》。

    ③ 《魏书·食货志》。

    ④ 《隋书·食货志》。

    ⑤ 《魏书·甄琛传》。

    ①②③ 《隋书·食货志》。

    ④ 《文献通考》卷一四《征榷考一》。

    ⑤ 《魏书·高宗纪》兴安二年有“男年十五以下为生口”的记载,这是由于十五以下尚未成年。⑥ 《魏书·太祖纪》。

    ⑦ 《魏书·食货志》。

    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踰七十者不还所受。..民年八十已上,听一子不从役。”①按此规定,十五岁以上的男子,全受田服役纳赋。十一至十五岁的“半夫”,半受田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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