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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五卷-中古时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12(第8页/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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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时被提到了头等重要的地位。当时括户的干将有山遐,他为余姚令时,“豪族多挟藏户口以为私附,遐绳以峻法,到县八旬,出口万余”②。庾冰辅政时,“隐实户口,料出无名万余人”③。简文帝时王彪之为会稽内史,“居郡八年,豪右敛迹,亡户归者三万余口”④。淝水之战前夕,东晋为“外御强氐,搜简民实,三吴颇加澄检,正其里伍”⑤。东晋末刘裕当政时,因“权门并兼,强弱相凌,百姓流离,不得保其产业”,刘裕严申禁制,处死了“藏匿亡命千余人”的余姚大地主虞亮⑥。对结聚于山泽的流民群,东晋的官员或用武力、或以招抚,重新把他们控制到国家的手中。前者如海陵县的青浦,“四面湖泽,皆是菰葑,逃亡所聚,威令不能及”,淮南太守毛璩“率千人讨之,时大旱,璩因放火,菰葑尽然。亡户窘迫,悉出诣璩自首,近有万户,皆以补兵”⑦;后者加太末县的深山中,“有亡命数百家,恃险为阻,前后守宰莫能平”,江逌任太末令后,“招其魁帅,厚加抚接,谕以祸福,旬月之间,襁负而至”①。类似例子很多。

    在北方,有几次著名的括户,规模要壮观得多。如前燕慕容 时,“百姓多有隐附”,仆射悦绾主持括户,一举“出户二十余万”②,朝野为之震惊。南燕慕容德时,“百姓因秦晋之弊,迭相荫冒,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慕容德“遣其车骑将军慕容镇率骑三千,缘边严防,备百姓逃窜。以(尚书韩)■为使持节、散骑常侍、行台尚书,巡郡县隐实,得荫户五万八千”③。北魏献文帝时,冀、定等“五州民户殷多,编籍不实”,献文令韩均往检括,“出十余万户”④。东魏武定二年(544),高欢以太保孙腾、大司徒高隆之为括户大使,分行诸州,“凡获逃户六十余万”⑤。北方的朝廷集权力量都比较强,所以才能主持这样大规模的括户。

    封建国家对上述第三种类型的人——注家籍佃客、奴隶和僧尼,主要是采取控制发展的政策。

    对于佃客,从曹魏规定的“给公卿以下租牛客户数各有差”⑥,到西晋规定的品官可占有佃客一到十五户,再到东晋规定的品官可占有佃客五到四十户,再到北魏赐给王、公、侯、子臣吏十二人到二百人⑦,这些规定既是保护官贵的利益,也含有限制他们大量占有注家籍佃客这类生产者的用意。因为① 《晋书·颜含传》。

    ② 《晋书·山涛传附山遐传》。

    ③ 《晋书·庾亮传附弟冰传》。

    ④ 《晋书·王廙传附侄彪之传》。

    ⑤ 《世说新语》上卷下《政事》注引《续晋阳秋》。

    ⑥ 《宋书·武帝纪》中。

    ⑦ 《晋书·毛宝传附孙璩传》。

    ① 《晋书·江逌传》。

    ② 《晋书·慕容 载记》。

    ③ 《晋书·慕容德载记》。

    ④ 《魏书·韩茂传附子均传》。

    ⑤ 《魏书·孝静帝纪》。

    ⑥ 《晋书·王恂传》。

    ⑦ 《魏书·官氏志》。

    这些规定等于宣布,官贵们超过规定的佃客和臣吏是不合法的,这是一层限制;这些规定也等于宣布,除品官有权占有佃客、王公侯子有权占有臣吏,其他人则无此特权,这是又一层限制。再说当时所谓皇帝给客、赐臣吏,也不一定实际授给,往往是在官贵已占有的大量依附农民中,政府按制度予以登记、注家籍,而超过规定数额的则不予承认。《南齐书·州郡志》上南兖州条称:“时百姓遭难,流移此境,流民多庇大姓以为客。元帝太兴四年(321),诏以流民失籍,使条名上有司,为给客制度。”这些“多庇大姓以为客”的失籍流民,是政府无法控制的,所以才由大姓“条名上有司”,然后再由政府按当时的给客制度赏赐给他们。很明显,东晋推行这样的给客制度,一个重要目的是想从大族势力下挖出一部分失籍流民。

    为防止奴隶数量的膨胀,封建政府作了多方面的努力。首先是执行“良奴之制”,严格禁止把良人变成奴隶。北魏的法律规定:“掠人、掠卖人、和卖人为奴婢者,死”;“卖五服内亲属,在尊长者死”①。这一类法令当继承于魏晋。在南朝也严禁卖良人为奴。其次,不断地下令释放奴婢,或免为兵、客、部曲,或免为良人。特别是在大的军事冲突以后,战胜的一方往往把众多的战俘变成奴隶,结果导致公私占有奴隶的数量急剧增加。因此,事隔不久,战胜的一方往往下令大规模地释放奴婢。如东晋在太元十四年(389)下令道:“淮南所获俘虏付诸作部者,一皆遣散,男女自相配匹,赐百日廪。其没为军赏者,悉赎出之。以襄阳、淮南饶沃地,各立一县以居之”②。淮南所获俘虏即淝水之战中俘获的前秦军民。类似资料,在史籍中可以找到很多①。朝廷采取这种措施当然有许多原因,但其中重要的一点即在于把私家控制的人口变成国家控制的人口。

    为了封建政权的长治久安,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帝王对佛教大多采取既保护又限制的政策,也有少数帝王推行灭佛措施。南朝宋文帝、宋孝武帝曾沙汰僧侣,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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