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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五卷-中古时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12(第9页/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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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甚至规定:“自今公私皆不得出家为道,及起立塔寺,以宅为精舍,并严断之。唯年六十,必有道心,听朝贤选序”②。北魏曾一再限制僧侣的数额,文成帝规定:“率大州五十,小州四十人,其郡遥远台者十人。”至孝文帝时,“听大州度一百人为僧尼,中州五十人,下州二十人,以为常准”③。以上的限制措施,所起作用都不大。北魏太武帝拓跋焘和北周武帝字文邕都信道不信佛,他们推行了断然的灭佛措施。

    拓跋焘下令:“沙门无少长悉坑之”④。字文邕灭佛的手段比较缓和,但决心极大,一时间,北周、北齐境内的三百万僧尼皆改为编户。但在字文邕死后,佛教又逐渐恢复。

    封建政权执行的上述争夺劳动人手的措施,有时成绩显著,有时则不起作用。其原因何在呢?根本一点是决定于那时的政治状况。如果封建政治比① 《魏书·刑法志》。

    ② 《晋书·孝武帝纪》。

    ① 参见《南齐书·郁林王纪》永明十一年八月条,《梁书·简文帝纪》太清三年五月条《周书·武帝纪》上建德元年十月年,《武帝纪》下建德六年二月条。十一月条、宣政元年三月条,等等。② 《南齐书·武帝纪》。

    ③④ 《魏书·释老志》。

    较清明,横征暴敛较少,这则就会出现“豪强征敛,倍于公赋”⑤,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是愿意做国家的编户的,国家与豪强争夺劳动人手,当然会取得胜利。反过来,如果政治昏暗,百端征调,这时就会出现宫府征敛甚于豪强,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就宁愿做豪强的依附农民,国家即使用强力能把劳动人手争夺过来,但也只是暂时的,不久仍会逃散,国家的争夺劳动人手措施是不可能取得胜利的。在封建社会里,总是治世少而乱世多,所以国家与大土地所有者争夺劳动人手的斗争,总是后者占上风。

    ⑤ 《魏书·食货志》。

    第五章赋役制度第一节三国赋役制度曹魏的赋税分为两种,一种是对郡县编户征收的田租与户调,一种是对典农部民与士家征收的租赋。较之汉赋,有很大的差别。

    在曹操的经济政策中,维护和发展自由农生产的政策,占有重要的地位。其表现为田租与户调新科的实行。

    《三国志·何夔传》写到“曹操始制新科,下州郡,又收租税绵绢”。

    《资治通鉴》系此事于建安五年(200)官渡之战以前。所谓“新科”,便是《魏书》说的“其收田祖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①。按东汉田租以产量为标准,实行三十税一之制。灵帝中平二年(185)曾收天下田一亩十钱,用于营建宫宇②。至建安五年,曹操推行一亩收租四升的制度,汉朝按产量收租之制遂为税亩制度所代替。又汉有算赋,是人头税,即按人头收钱。曹操改为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这是户调,收绢、绵。从此算赋制度被革除。

    税亩制依据田亩的多少收租,田多租多,田少租少。户调制是不是各户一律都出绢二匹、绵二斤呢?非是。《魏略》有这样一段话:初,太祖(曹操)为司空时,以己率下,每岁发调,使本县平赀。于时,谯令平(曹)洪货财与公家(曹操家)相等,太祖曰:“我家赀那得如子廉耶?”①这段话说明发调是要“平赀”的,赀多之户则多出,赀少之户则少出。

    然则,所谓“户出绢二匹、绵二斤”,并不是说每户一律调绢二匹,绵二斤,而只是一个按照家赀户等的不同,各户所应出的平均数额而已。徐坚《初学记》卷二七引《晋故事》说到:“书为公赋,九品相通,皆输入于官,自如旧制。”曹魏户调之法,当即九品相通。

    根据曹操、曹洪的家赀被“平”,我们还可知悉:在曹魏,上自曹操,下至一般官吏,都没有免税的特权。租调征收对象,包括了各级官吏、庶民中的地主、工商业者、小块土地所有者(自由农)。即所有的郡县编户。曹魏根据土地与家赀的多少征收租调的政策,对发展自由农生产是有利的。河东号称“百姓劝农,家家丰实”②;冀州号称“户口最多,田多垦辟”③。由此二地情况,可见自由农生产在曹魏时期,在北方,得到了恢复和发展。曹魏时期的典农部民即屯田客,由特设的典农中郎将(秩二千石)、典农校尉(秩比二千石)、典农都尉(秩六百石或四百石)等官吏管理,不属郡县管辖④。所交赋税与郡县编户不同。

    据《魏氏故事》,屯田用的是黄巾的资业。这种资业包括牛在内,都是官有。对典农部民,原来实行的是“计牛输谷”(或“僦牛输谷”)之制,① 《三国志·武帝纪》建安九年注引。

    ② 《晋书·食货志》。

    ① 《三国志·曹洪传》注引。

    ② 《三国志·魏志·杜畿传》。

    ③ 《三国志·魏志·杜畿传》附《子恕传》。

    ④ 《三国志·魏志·贾逵传》有“都尉自以不属郡”的话。

    即根据租赁官牛的头数交纳租赋。典农中郎将任峻认为什牛输谷,大收不增租赋,坚持要求实行“分田之术”①。曹操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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