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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中古时代-秦汉时期 16(第2页/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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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诸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阳,以谪遣戍。西北斥匈奴,自榆中并河以东,..筑亭障以逐戎人,徙谪实之初县。”始皇三十四年,“适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始皇三十五年,“益发谪徙边。”③综而言之,可知秦的谪戍者包括诸逋亡人、有罪官吏、赘婿、贾人、尝有市籍者、父母尝有市籍及大父母尝有市籍者凡七种人,再加上秦末“发及闾左”的“闾左”,共八种人。其中所谓“诸逋亡人”,据云梦秦简可知又包括“盗亡”者、“囚亡”者、兵士亡者、服徭役“逋事”者及“乏徭”者、隶臣妾亡者、刑徒亡者等多种情况,故曰“诸逋亡人”,占谪戍对象八种人的绝大部分。因知秦的谪戍之制是残酷压迫、剥削劳动人民的制度④。

    到了汉代,继承了秦的谪戍之制。故居延等地出土的汉简中,屡见以刑徒及弛刑徒为戍卒者,称为“弛刑”或“弛刑士”,《居延汉简甲乙编》诸简文即多其例证,此不悉引。又《汉书·宣帝纪》、《汉书·赵充国传》、《后汉书·和帝纪》等,均有“弛刑”之名和以“弛刑”戍边之事。汉武帝① 《汉书·晁错传》。

    ② 《汉书·晁错传》。

    ③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④ 参阅高敏《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有关篇文。

    天汉元年(公元前100 年),“发谪戍屯五原”,天汉四年(公元前97 年)正月,“发天下七科谪及勇敢士”出征。颜师古注引张晏释“七科谪”曰:“吏有罪一、亡命二、赘婿三、贾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市籍七,凡七科也。”①由此可见,汉代的谪戍对象,除无“闾左”外,其余均与秦制相同。及乎东汉,谪戍之制依然存在,故明帝、章帝、和帝和桓帝各代,均有以“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天下系囚”及“天子死罪”减一等以戍边之制,分别见《后汉书》诸帝纪,此不引述。至于其他谪戍对象,东汉史籍中已不见以其戍边的记载,可能已经改变,仅以减一等死罪罪人充谪戍而已。

    此外,还有早役制,即以实际上尚未成年的十五岁的人服役的制度,已于前述。这无疑是徭役极为残酷的表现之一,因为以未成年者服役,不仅是对其劳力的无偿榨取,而且是对其身心健康的最大摧残。

    如上所述,表明秦汉时期的徭役剥削是十分残酷的。一个五口之家的农民,往往“其服役者不下二人”②。特别是戍边之役,死者往往十分之六七。即使是平常的徭役,也由于“苛吏徭役”,使农民“失农桑时”③。“戍徭无已”④,“征发如雨”⑤,故官吏,宗室、贵戚、地主、富商等最希望得到的特权是免役特权。观秦汉统治者所一再发布的免除徭役的诏令,就反映了当时人们的愿望。地主、富人之所以不惜入粟、输奴婢和入羊于官府,目的也在于取得免役特权。前述贫苦农民逃役者之多,正反映了他们最不堪忍受的是徭役剥削。官府之所以重逃亡之法,也表明剥削阶级所欲极力维护者也是徭役剥削制度。因此,秦汉时期的多次农民起义,多奴隶、戍卒、刑徒、服役吏等参加,这正是反人身奴役制的表现。

    ① 《汉书·武帝纪》及注。

    ② 《汉书·食货志》。

    ③ 《汉书·鲍宣传》。

    ④ 《史记·李斯列传》。

    ⑤ 《汉书·谷永传》。

    第十二章朝廷、郡县和封国秦汉时期的政治体制,是封建专制主义的制度。从朝廷到郡县和封国,从皇帝到郡县和封国的臣民,都按着身份尊卑的不同来规定不同等级的政治地位。这是一座宝塔形的政治结构,在宝塔的顶巅是皇帝,在宝塔的最下层是广大的被奴役、被剥削的劳动人民。

    随着秦统一事业的完成,封建专制主义制度得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汉朝建立以后,仍承袭秦制,虽略有更改,但专制主义的集权制度却更趋向完备。汉代以后的历代皇朝,不论其政权的组织形式如何变化,基本上都是秦汉时期封建专制主义制度的演变和发展。所以,了解秦汉的政治体制,对于了解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体制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

    第一节朝廷秦都咸阳,西汉都长安,东汉都洛阳。都城是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朝廷居于京都之内,是全国的政治中枢。朝廷是由皇帝和众多官员构成。在朝官中,又大体可分为几种类型。第一类是最高级的官员,有丞相、御史大夫、太尉,即所谓“三公”;还有职位尊崇而实际不管政务的太师、太傅、太保,即所谓“上公”。第二类是各部门的主管官员,有太常、宗正、光禄勋、卫尉、廷尉、大鸿胪、大司农、少府、太仆等,即所谓“九卿”。第三类是皇帝的亲近侍从官员,有尚书、常侍、给事中等。这类官员形成于武帝时期,武帝为加强皇权,网罗亲信,出入宫禁,参与机密,从而形成了一个决策核心,围绕决策核心的这些亲信官员,可统称为“中朝官”,丞相以下诸卿为“外朝官”。第四类是服务于宫中的官员,有太子属官和皇后属官,这类官员可统称为“宫官”。以上四类官员,都各有许多职位不等的属官,其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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