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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中古时代-秦汉时期 11(第5页/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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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碑仔细标明各户土地的价格,有可能是评定资产的需要。但从“土地若干”可以“质钱若干”的话看,显然买卖土地与典质土地时也是这个价格。土地、住宅、奴婢均系于某人名下,可见东汉时期的乡村已出现了不少中、小地主,他们手中的土地多来源于土地买卖与典质。这种乡村的中小地主的汇合,也像豪富地主一样,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庶族地主的部分来源。

    官田和民田间的矛盾,官田内部出现的矛盾和民田内部的矛盾,往往在土地兼并情形下显得更为显著。土地兼并在秦汉时期是社会矛盾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农业生产中所遇到的灾难性的现象和阶级矛盾之激化为农民武装起义,往往跟土地兼并有直接、间接的联系。

    第三节农民及其他劳动者秦汉时期的农民阶级,像在别的封建时期一样,是社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农民阶级同地主阶级构成了当时社会的两个基本阶级,他们之间的矛盾是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

    如上文所说,地主阶级内部有全国最高的地主,有世家、豪族和高资富人,还有各种中小地主。农民阶级内部也有各种不同身份的劳动者,有在官府授田制下劳动的农民,有租佃官田的农民,有在官田劳动的佃户和雇工,还有其他形式的依附农民及有较多人身自由的自耕农。这些不同身份的农民,基本上都在什伍编制之内,都称作“编户齐民”。不过“编户齐民”并不完全限于农民,也包含一定数量的新兴的地主。另外,还有牧区的牧民、官民手工业中的劳动者和奴隶身份的劳动者。

    秦代的农民秦代的农民,以在官田劳动的佃户性质的劳动者占主要地位。这是由于秦皇朝时期对春秋战国时期已有的社会情况的继承和发展,也由于长期战争之后,官府直接控制了大量土地,因而有条件吸收广大农民,使其束缚于土地上。

    秦代在官田劳动的农民,是通过“授田”的方式,从官府领取份地进行耕种。从战国时起,秦国就实行授田制。云梦秦简《田律》规定,被授予田地的农民,按照其受田的顷亩多少,无论其是否完全垦种,都要向官府缴纳刍藁作为租赋。每顷缴纳刍三石、藁二石。同时,还规定授予农民土地以“封”为界,不许私自移动。秦律《法律答问》说:“盗徙封,赎耐,可(何)如为封?封即田千佰(阡陌)。顷半(畔)封殹(也),且非是,而盗徙之,赎耐,可(何)重也?是,不重。”这就是说,私移阡陌封界、扩占土地是有罪的。于是,被授田的农民,通过授田被束缚在官田上,成为由封建统治者直接控制的依附农民,不再是奴隶,也不再是村社成员了。这种授田制度,自商秧变法以来,到秦朝统一以后,一直沿袭下来。

    秦统治者除了通过授田以份地形式把官田分给农民外,还把官田直接租佃于贫苦农民,这是封建依附关系的另一种形式。秦律《法律答问》中,有这样一个答问:“部佐①匿者(诸)民田,者(诸)民弗智(知),当论不当?部佐为匿田,且可(何)为?已租者(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为匿田。”这是指掌管官田的田官——部佐,为了把官田的地租据为己有,便“隐诸民田”,即隐瞒已经租佃与农民的官田,不向官府呈报,以便从中渔利。《法律答问》指出,如果部佐已把官田租给农民而不上报,即“已租者(诸)民,弗言”,便以匿田论罪。如果未租,即未曾把官田租给人家,“不论为匿田”,即不以匿官田论处。从这条答问中,可见秦代以授田方式形成的依附关系而外,还存在着以租佃方式出现的另一种封建依附关系。这两种不同形式下的农民,虽同是依附于官田的佃农,但也略有差异。

    授田制下的农民对土地有长期使用权,或说是有一定的占有权。采取租佃形式的农民则未能保证对土地的长期使用,而且跟租佃私家土地的佃农相同。① 部佐:乡部之佐,主管官田收赋税的田官。

    从封建国家对两种不同形式的官府佃农的剥削情况来看,授田制下的佃农每年“顷入刍三石,藁二石”,这是以赋税形式出现的地租,是地租与课税的结合。租佃制下的官府佃农,只能是按其租种的土地数额缴纳地租。他们虽同是缴纳地租,但在形式上却有差别。授田农民是以赋税形式出现的,与一般自耕农民差不多。而租佃农民缴纳地租的形式则与私家佃家完全一样,所缴纳的地租数额也同私家地租的“见税什五”差不多,其剥削率较之授田制下的农民要高一些。由此可见,官田的两种不同剥削形式:授田制与租佃制之间无论在土地的使用上和赋税的缴纳上都有些差别,从而他们对封建政权的人身依附关系在程度上也有所不同。相对而言,采取租佃形式的佃农同封建政权之间存在着较为严格的封建依附关系,而官府对授田制下的农民的控制则相对地要松弛一些。

    除了依附于官田的依附农民而外,还有依附于民田的依附农民。早在春秋战国之际,随着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发展,耕种民田的依附农民和雇农的数量遂日益增多。由于当时对赋税徭役的繁重,“悉租税,专民力”,迫使农民或是“附托于有威之门,以避徭赋”①,或是离乡背井去佃种“豪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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