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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中古时代-秦汉时期 11(第6页/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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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依附豪富地主,缴纳“见税什五”的高额地租,并为之服务。他们跟地主之间存在着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

    春秋战国时期,农村中已有一部分破产农民,只有依靠出卖劳动力维持生活,成为受地主雇佣的雇农。《韩非子·外储说》:“齐桓公微服巡民家,人有年老自养者。桓公问其故。对曰:‘臣有子三人,家贫无以妻之,佣未反。’”又说:“夫卖佣而播耕者,主人费家而美食,调布而求易钱者,非爱庸客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耨者熟耘也。庸客致力而疾耘耕者,尽巧而正畦畤者,非爱主人也,曰:如是羹且美,钱布且易云也。”由此可见,从春秋战国以来即已出现雇农。到了秦代,随着赋役的繁重和破产农民的增多,“卖佣而播耕”的“庸客”也就可能增加。如“陈胜少时,尝与人佣耕。辍耕之垄上,怅恨久之,曰:‘苟富贵,无相忘。’佣者笑而应曰:‘若为佣耕,何富贵也。’”②雇农虽然同主人之间没有直接隶属关系,但他们没有自己的独立经济,而且还负担官府的徭役,生活非常困苦,一遇疾病灾害或征发远戍无法出卖劳动时,举家生活便难以维持,陷入绝境,出现老弱死于沟壑、壮者散而之四方的悲惨景象。

    当时除了广大的依附农民和雇农而外,还有一定数量的拥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自耕农跟小农不是一个概念。自耕农主要是从生产关系方面说的,而小农主要是从生产规模方面说的。自耕农必然是小农,而小农则于自耕农以外,还包括有各种依附农民和雇农。早在春秋战国之际,就有自耕农的出现。他们之中,有的是反抗奴隶主贵族斗争中脱离奴隶制羁绊的奴隶和平民,从事垦荒,获得小块耕地;有的则是失势的破落贵族,下降到耕种小块土地的平民,如范氏、中行氏在晋国统治集团内部斗争中失败后逃往齐国,“今其子孙将耕于齐,宗庙之牺为畎亩之勤”①。自战国以来以至秦代,都保持一定数量的自耕农民。《吕氏春秋》所谓:“民农,则其产复;其产复,则重① 《韩非子·诡使》。

    ② 《史记·陈涉世家》。

    ① 《国语·晋语》。

    徙”②,这种有产业而重迁徙的农民,当即自耕农民。《韩非子·六反》:“今家人之治产也,相恶以饥寒,相强以劳劳,虽犯军旅之难,饥馑之患,温衣美食者必是家也。相怜以衣食,相惠以佚乐,天饥岁寒,嫁妻卖子者必是家也。”这说的也是自耕农民,说他们如能勤劳治产,在他们的小块土地上尽力耕种,可致温饱,否则就有破产之虞。由于自耕农民处境艰难,因而有些自耕农民放弃种地,卖掉田宅从事别的谋生之道,如《韩非子·外储》所说:“中牟之民,弃其田耘,卖宅圃而随文学者,邑之半。”到了秦朝后期,赋役更加繁重,自耕农民的处境也更为困难,“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③,生活陷于绝境。自耕农的社会地位优于佃农和雇农,但在繁重赋役的压榨下濒于破产,他们之中有不少人降为佃农或雇农,甚至沦为奴隶或刑徒。

    以上不同阶层的农民,虽然在身份地位上有所差异,但仅是大同而小异,他们同是受着秦朝政权和地主阶级的残酷的剥削和压迫。自耕农民虽有一定的人身自由,然而官府却用强制手段,通过什伍组织、户籍制度和法律上的各项规定,把他们编制起来,束缚在土地上为官府纳税服役,同佃农、雇农一样地为地主阶级提供剩余劳动。秦统治者所制定的秦律,就是地主阶级剥削农民阶级的沉重枷锁和压迫农民的暴力手段。在云梦秦简中,就有强制农民从事无偿劳动的《徭律》和强迫农民缴纳田租赋税的《田律》、《仓律》,还有用暴力镇压农民的《捕亡律》、《傅律》等。这些刑律的规定是非常苛刻的。比如《徭律》规定,农民服役失期的就被处以罚款以至斩首的刑罚。在秦统治者急政暴敛下,“丁男被甲,丁女转输,苦不聊生,自经于道,死者相望”①。“于是,百姓离心瓦解,欲为乱者,十室而七。”②二世元年(公元前209 年),终于爆发了推翻秦朝残暴统治的农民大起义。秦代的手工业劳动者秦代,在官营手工业作坊的劳动者中,有具有一定自由身份的工匠,有丧失人身自由的刑徒和官奴婢,而后者比工匠所占的数量要大些。

    具有一定自由身份的工匠,多系由民间个体小手工业者和农民中征调而来,即云梦秦简中所说的“工”。在秦律的条文中,凡官吏犯法较轻者皆处以罚款,而一些有关罚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工,可见工在身份上与吏相近,说明他们具有一定的自由身份。

    刑徒,是因犯法被判处徒刑的人,其中多数系贫苦的农民。秦始皇专任刑狱吏,采取“以刑杀为威”的统治政策,人民动辄犯法,以致出现“赭衣塞路,囹圄成市”①的情况。二世时,“法令诛罚日益深刻”,人民动辄犯法,被处刑罚。他们在服刑期内,丧失人身自由,从事各种无偿劳役(有时也被征发服兵役),其身份地位大抵同奴婢差不多。在当时官营手工业中,尤其是在筑城、修路、营造宫室的土木工程中,刑徒人数最多,仅修阿房宫和骊② 《吕氏春秋·上农》。

    ③ 《汉书·食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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