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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三卷-上古时代 22(第4页/共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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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民(直接生产者)的制度;(二)封建是以土地为条件的制度;(三)封建是在土地与生产者结合的‘邑’之下,以保持氏族贵族延续的制度。”他们的解释,在主张西周奴隶社会的同志中颇有市场,不少人赞同他们所说的西周“封建”是一种军事殖民制度的观点。

    日知对于分封制的性质和作用又有一种看法。他说,类似西周分封的赐土授民,在东方专制的奴隶制国家中是常见的事。例如,在古代埃及就有很多例子。古典奴隶制国家当其属于民主共和(雅典、罗马)或贵族政治(斯巴达)时期,公职由公民选任,连薪水都不要开支,当然更无授民(封建)之必要;东方专制国家则不然,君主之下必须有官僚制度,对于官僚贵族必须给予报酬,于是授土授民的制度就发生了①。

    与西周分封制有关的另一个问题是西周的宗法制度。西周奴隶社会论者对于宗法制度的看法与西周封建论者完全不同。他们认为,“宗法制度”实际上是父系家长制的产物,是氏族社会的残迹,因此它并不是封建社会的特征,更不能把它归结为封建制度,相反,它则是与奴隶制度结合在一起的。例如,李亚农认为,周族在灭殷时,还处于家长奴役制阶段,个体家庭虽然已经出现,血缘关系还没有完全瓦解。在灭殷之后,他们为了加强对殷人的统治和镇压,必须加强族人的团结和联系。于是,周族创造了一系列的加强氏族组织的办法,而他们的宗法制度也就被保留下来了①。黄子通等也认为,宗族制度是父权家长制家族的产物,因此,“宗法制度开始的时候就是奴隶制的开始”而封建制度的形成倒是在“宗族”与宗法制度瓦解以后②。吴大琨又说,宗法制度的长期留存,正是古代东方奴隶社会的一种特色③。金景芳更指出,虽然在中国历史上宗法的关系和封建的关系长期共存,西周的宗法制① 杨宽:《论西周时代的奴隶制生产关系》,《学术月刊》1960 年第9 期。① 日知:《中国古史分期的关键何在?》,《历史研究》1957 年第8 期。① 李亚农:《周族的氏族制与拓跋族的前封建制》,华东人民出版社,1954 年版。② 黄子通、夏甄陶:《关于西周的社会性质问题》,《新建设》1955 年第6 期。③ 吴大琨:《与范文澜同志论划分中国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标准问题》,《历史研究》1954 年第6 期。度与分封制分不开,但是不能把封建制度归结为宗法制度。他说,周代的宗法制度具有完整体系,它是周代奴隶主政权的重要支柱。但是,如果把周代的政治制度与宗法制度混为一谈,例如认为天子是天下的大宗,国君是一国的大宗等等,则是错误的。宗法只以有同一血族关系的宗族为限,不能包括异姓。一有异姓,宗法即不适用。即使是同一血统,如天子与同姓诸侯,诸侯与同姓卿大夫,也不适用宗法。因为政权与宗法之间,有统一的一面,也有矛盾的一面。宗法制度规定“别子为祖”,别子的含义是“自卑别于尊”,即首先把政权与族权的界限划清,使其不相混淆。当宗法与政权发生矛盾时,应当让宗法关系服从政权的关系,不能让政权的关系服从宗法的关系①。春秋战国之交开始封建社会说主张奴隶制的下限在春秋战国之交的史学家,以郭沫若等为其代表。

    郭沫若的分期主张经过了几次变化。到了1952 年出版《奴隶制时代》时,他才把中国奴隶社会的下限划定在春秋战国之际,绝对年代则定为周元王元年,即公元前475 年。

    他认为春秋战国之交是封建社会开始的主要根据是:(一)把井田制的破坏看作是奴隶制社会崩溃的关键。郭沫若说:“铁的作为耕器而使用,出现在周室东迁前后,这一重大因素提高了农业生产力,逐渐促进了井田制的崩溃,因而也就招致了奴隶制的崩溃”②。他认为,在井田制下,公家授给各级奴隶主贵族的方田叫做“公田”,而奴隶主贵族在方田外所垦辟的土地便是所谓“私田”。公田是不能买卖的,私田却是真正的私有财产。公田要给公家上一定的赋税,私田在初期却完全无税。随着铁器的使用和生产力的发展,私田的亩积逐渐超过公田,新兴地主的私家财富逐渐超过公家,奴隶主的土地国有制也就遭到了破坏。

    (二)郭沫若认为,“初税亩”的意思是表明鲁国正式宣布废除井田制,合法地承认公田和私田的私有权,而一律取税。这就是地主制度的正式成立。由于私田不能再行漏税,公室和私门之间又起了斗争。在“初税亩”之后三十二年,季孙、叔孙、孟孙三家“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季氏尽征之,叔孙氏臣其子弟,孟孙氏取其半焉。”再隔二十五年,三家又来一次“四分公室,季氏择二,二子各一,皆尽征之,而贡于公”(《左传》昭公五年)。鲁国的政府实际变成为地主政权机构,政府的基础是建立在地主的贡税上了。其他国家,如楚国在鲁襄公二十五年“量入修赋,”郑国在襄公三十年子产“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秦国在秦孝公十二年“废井田,开阡陌”,基本上都是属于和“初税亩”同样性质的社会改革①。

    (三)对奴隶制关系的估计上,郭沫若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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