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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三卷-上古时代 22(第12页/共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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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第46 卷上册,第473 页。

    在我国的商周奴隶社会中,奴隶在生产上并不占主导地位。由于当时的奴隶数量比较少,奴隶之外还有众多的公社农民的存在,所以当时的生产与其说是建立在奴隶劳动上面,不如说建立在公社农民的劳动上面。说到这里,人们常常提出问题说:为什么把这样的社会叫作奴隶社会呢?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看法,包括古代中国在内的家庭奴隶制和希腊罗马的奴隶制是有区别的。恩格斯在区别这种家庭奴隶制和存在于古代希腊、罗马的奴隶制的不同时说:“在这里,它不是直接地而是间接地成为生产的基础,即他们以家庭成员的身分(从事生产),并且在不知不觉中融化在这家庭里面”①。正因为这样,马克思叫他们做“隐蔽地存在于家庭中的奴隶制”②。这种区别主要是由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和公社残存于当时社会中的长短不同而决定的。但是,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讲到日耳曼人南侵后,改变了罗马帝国的奴隶制时,曾经这样说过:“中世纪的农奴实际上却作为阶级而逐渐实现了自己的解放——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末,这一切如果不是归功于他们的野蛮状态(由于这种野蛮状态,他们还没有达到充分发展的奴隶制:既没有达到古代的劳动奴隶制,也没有达到东方的家庭奴隶制),又归功于什么呢?”③括弧里的这段话,历来的解释是不同的,但细读这段文字,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恩格斯在此明确地把希腊、罗马为代表的劳动奴隶制和东方的家庭奴隶制同样看作是“充分发达的奴隶制”。这里姑且不谈“劳动奴隶制”与“东方的家庭奴隶制”的不同,由此肯定“东方的家庭奴隶制”是奴隶社会,当是没有问题的。我们知道,我国商周奴隶社会中的奴隶数字虽然较之公社农民为少,在生产上不占主导地位,但也决不能说当时的奴隶只作家内劳动,不参加生产。事实上他们是以家庭成员的身分“间接地成为生产的基础”,以家庭成员的资格从事农业的、手工业的或家内的劳动④。由此可见,决定某一社会是否奴隶社会,不仅看它的奴隶数量多少,而重要的是要看那里奴隶制的发生、发展对阶级关系的发展和变化所起的作用。

    (五)在我国的商周时代,据出土资料和文献记载看来,农业中普遍使用的生产工具是耒耜。耒是木制的,耜与耒的根本区别主要在于它带有一个宽头,而耒的下部是分叉的双齿。《诗经》中提到耜的计有四处,其中三处都加上了表示锋利的形容词,可证耜可能已有金属的耜头或耜刃套。耒耜的耕作方法包括两个动作,一叫“推”,二叫“发”,前者是刺土,后者是翻土。这种耦耕方法,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表示。

    铁制工具在我国是什么时代发明的问题,目前学术界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结论。《诗经·秦风·驷驖篇》的“驷驖孔阜”,孔颖达《正义》把“驖”字径作“铁”,这是古书上所见最早的“铁”字。这里把黑色的马称为“驖”,必然这种黑色金属在当时已经是常见之物,而后才有可能把黑色的马也称“驖”。《驷驖篇》为秦襄公时诗,正当西周和东周之交。因此,我们可以① 《反杜林论》附录《反杜林论提纲》,狄兹德文本第435 页。转自赵光贤:《周代社会辨析》第2 页引例。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 卷第25 页。

    ③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153 页。

    ④ 详见拙作《“众”“庶人”并非奴隶论补证》(兼说商周农民多于奴隶亦为奴隶社会问题),《东北师大学报》1984 年第2 期。

    说,我国在西周末年铁制工具至少在周王畿内已经使用于农业生产上了。中国在公元前六世纪铸造“刑鼎”的时候,已经发明了“铸铁”,据研究,发明用“块炼法”取得熟铁即“锻铁”,一般要比“铸铁”早千年左右,从此可以推断我国铁制工具的使用可能已在西周末年出现了。

    在我国商周奴隶社会中,尽管替奴隶制度服务的手工业已经存在,尽管原始的而主要是以物易物的交易已经出现,但是,由于当时残存有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因而当时的工商业也就不可能十分发达,工商业者基本上是一种官工和官商。这就是文献记载中所说的“工商食官”制度,当时的商人,不仅不能自主经营其业,那些手工业者所生产的商品也主要是为奴隶主贵族所享用,而不是为了交换而进行的商品生产。所以《礼记·王制篇》说:“凡执技以事上者:祝史射御医卜及百工。凡执技以上市者:不贰市,不移官,出乡不与士凿。”也就是说,以技术为奴隶主贵族服务的,例如说,祝、史、射、御、医、卜以及各种技工艺人,既不可兼作他事,也不能改变行业。到了春秋末年以后,由于铁制工具的广泛使用,分工的发达,不仅使农工之间有了进一步的分工,而且也出现了“一个不从事生产而只从事产品交换的阶级——商人”①。《史记·货殖列传》里的白圭、猗顿、郭纵、乌氏倮、卓氏、孔氏等等,都是从平民中兴起的专为生产交换而不是为自己享用的商人,司马迁称他们为“素封”(《史记·货殖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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