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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 第三卷-上古时代 11(第3页/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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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耕,即每个五十亩三年轮流休耕一次,是由于上地土肥,地力不易衰竭的关系。中地,一夫二百亩,年耕二分之一,即每个百亩隔年就要休耕一次。下地,地薄,一夫三百亩,每个百亩三年耕种一次。轮耕次数之长短,主要决定于地力之肥瘠,实际耕种面积不管每个公社农民所授的土地为上地、中地还是下地,每年都是一百亩。所以,《吕氏春秋·乐成》曰:“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邺地的一夫分得二百亩,则是因为土质比较贫瘠,每年需要休耕一次,以养地力,其实也是一夫百亩的。

    “履亩而税”制度在各国实行由于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这种土地制度的变化是先后陆续完成的。就西周全国范围来说,周王畿完成的较早,而诸侯国变化的较晚。在春秋列国中,首先实行“履亩而税”的是齐国的“相地而衰征”(《国语·齐语》)。韦昭注云:“相,视也;衰,差也;视土地之美恶及所从生出,以差征赋之轻重也。”这种按土地之美恶及所生出的征税办法,显然是一种“履亩而税”制度。继齐之后,《左传》僖公十五年载晋国“作爰田”。“爰田”,《国语·晋语三》作“辕田”,韦昭注引贾逵说:“辕,易也,为易田之法,赏众以田,易疆界也。”晋国的爰田,既称曰“作”,当为一种新制,必与西周时期的三年换土易居者不同。作爰田后,必是公社农民把公社分配的土地变为永久占有,“自爰其处,不复易居”了。鲁国在鲁宣公十五年“初税亩”。《谷梁传》解释说:“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可见,鲁国从此以后也开始了“履亩而税”,其后楚国在鲁襄公二十五年,把土地区别平原、山地、低洼、沼泽、盐碱等地区,规定出产量标准,“量入修赋,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兵、甲楯之数”。楚国的整理土地既然是为了“量入修赋”,如果还是过去的那种“公田籍而不税”(《礼记·王制》)制,也就无法进行。可见,楚国整理土地后,以前的“爰田易居”的爰田制必然要为“自爰其处”的爰田制所代替,否则就不可能“履亩而税”。当时的郑国,也曾对公社土地进行了改革。《左传》襄公三十年所说的“田有封洫”是在整理土地经界沟洫,“庐井有伍”是把原来井田中公社农民的土地庐舍加以调整。子产的这次田制改革,最初遭到人民的反对,后来又对他大加赞扬。《左传》记载这个过程时提到的,“取我衣冠而褚之”,《吕氏春秋·乐成》作“我有衣冠而子产贮之”。杨宽先生在其《古史新探》中谓“贮”是财产税,说颇可取。“取我田畴而伍之”的“畴”,《一切经音义》引《仓颉》云:“畴,耕地也。”“伍”,《吕氏春秋·乐成》作“赋”,可知这里的“伍”字当是“赋”之借字。由此可见,子产的田制改革,既与赋税有关,说明当时的郑国也已开始了“履亩而税”。社会经济发展缓慢的秦国,到了秦简公七年时“初租禾”(《史记·六国年表》),也经过了这种土地和赋税制度的变化。上述的田制变化,除了生产力进步外,也与公社农民不断增加,需要更多土地才能维持,奴隶主贵族不断扩大采邑,封疆之限日趋泯除有关。当时的公社农民在耕种公社分配的土地外,也有私自种植垦荒土地而逃税者。这种情况长久下去,奴隶主贵族的土地收入就要相对减少,这也是当时统治阶级所以采取诸如“初税亩”一类的方法进行剥削的原因之一。《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云:“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也就是按照公社农民每人的耕地面积多少来征税。这样一来,除了他们所授的土地外,连同新垦土地一起,也就是说不管它是授田还是私垦的,都一律丈量征税,奴隶主贵族的剥削收入也就会大大增加。《左传》宣公十五年解释“初税亩”时说:“以丰财也”,正得其旨。

    普遍采用彻法,什而取一我国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由定期分配变为永久占有后,加之“国”“野”关系的消失,当时的赋税制度,也由西周时期的“国”中行彻法、“野”里行“助法”变为一律地采用彻法来奴役和剥削公社农民了。这从《论语·颜渊》中的如下一段话语中可以得到证明:“哀公问于有若曰:‘年饥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对曰:‘盍彻乎?’曰:‘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乎?’对曰:‘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这里的“二,吾犹不足”的“二”字,何晏《集解》云:“孔曰,二谓什二而税。”朱熹《集注》云:“二,即所谓什二也。”《孟子·告子下》又说:“白圭曰:‘吾欲二十而取一,如何?’孟子曰:‘子之道,貉道也。’”孟子以二十取一过轻,鲁什取二又过重,足见这时的彻法的税率自然少于什二,其当为什一无疑。所以,战国以来的古籍中都说“什一”是当时的理想税率。例如,《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云:“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多乎什一,大桀小桀:寡乎什一,大貊小貊。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什一行而颁声作矣。”

    制订户籍田册前面已经指出,商周时期的全国土地虽然全归奴隶主国家所有,但是实际上还是公社占有,公社农民通过公社才能领得一部分“私田”,奴隶主贵族对公社农民不管是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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